及胎借字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员足,再照。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纸,系是合敬堂众炉下遗置敬奉玄天上帝,承为公店,每年收税,圣寿开用之费。恐异日有无耻之徒将契胎借变卖,合应将契批明:此契切不得变借;倘若不正之人将契胎借,永无后嗣,理合批明,此照。

  光绪七年五月日。

  为中人胡为善

  亲立转典字人吴元记

  代书(自笔)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同胞侄阮虎,有承父明典过张国才等瓦店二间,毗连带楼二座,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年带王楼地租一间,东西四至带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母命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西外黄丽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六八库秤佛银三百九十大员。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二间,带楼二座,上至厝盖、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砖石,并门窗、户扇俱全,一齐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说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再言找赎滋事。该店上手张家系是典契,典畴契面佛银三百四十元,其今畴加典佛银五十元,共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项,畴系欲抵代张家修理之资,及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倘上手张家要取赎之日,照原典契面银及代修理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照账清理,一尽向与黄丽记取,与畴无干,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畴承父明典物业,与亲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畴同胞侄虎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莫凭,合立转典缴卖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印契八纸,合共九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照。

  同治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黄矮

  知见人母陈氏

  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

  同胞侄阮虎

  代书人(虎亲笔)

  批明:回禄起盖条目:

  一、开贴公甲栋去银一十六元。

  一、开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银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开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银一十六元五角。

  一、开小工七十二工,去银九元六角半。

  一、开杉料一单,共银六十八元。

  一、开恒德灰一单,去银一十四元。

  一、开砂土、草根、铁丁共去银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银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台郡大西外宫后街黄约记,有承先父黄丽记典尽过阮广记,即允畴瓦店二座一进,毗连带楼,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东西四至各载明上手契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祖母命,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与郡城内叶梓记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定着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照界交付银主掌管,对店收租,以为己业。限至十年为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应开代修理等费之项,一齐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又面约该店若应修理工料等费,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订约如期届限断,不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约记承先父明典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典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契红白九纸,合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照。

  光绪七年九月初六日。

  为中人郭辉山

  知见祖母陈氏

  立典契字人黄约记

  代书(自笔)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张国才,典与阮广记,即允畴,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缘二次回禄,起盖所用工等料费计共银一百四十七元,系广记代整出还,是以加典与先严,加银五十元,随立尽典契,载明阮家不能取赎。终来张家要赎此店,则将起盖银项扣起加典银五十元以外,照数坐还黄家,方能赎回。此店与阮家毫无干涉,诚恐远近年间,如果张家出赎,银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满,任意刁难,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应声明,再照。

  第四七之一缴典课租契字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鸿腾,有承典林源瑞明典过王福泰课租二段,施修月课租二段,陈汝雨课租一段,计合共课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涂厝厝庄、西势厝庄、港尾庄、竹头仔庄、岱马庄等处。其田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