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此情,奎等兄弟自愿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现银明典,出自甘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缴阄书一纸,上手四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契内番银七百元足讫,再照。

  批明:奎等父阄分应得遗下之水田,当日只系分上手契字,所有祖父承买田业契字,系胞伯坤名下分收。现胞伯阄分之水田,杜卖与苏春喜掌管,契亦缴付苏春喜执据;若要用之日,苏春喜应取出,不得刁难,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堂弟曾夏莲

  代笔人许国

  为中人林基

  立典契人曾奎、曾远、曾华、曾聪、曾居

  第二九典水田契字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五房何石成,三户安然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分管水田二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北势山脚,土名又号番田。其首段水田现管界址在东西畔,东至第三房安然田头竖岸,上透横路,下透坡为界,西至鸭母岭脚圳顶郭家田曲透林家田岸至坡为界,南至马路坡为界,北至山脚吴家田,透屈尺坵,直透东畔田岸埋石曲上横路为界。又第二段水田在东畔横路下,东至大路为界,西至第五房石成田头竖岸透落坡头为界,南至次房何秋霖田横岸埋石为界,北至横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历年配纳六成实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又带钱粮正耗银三两正。又带大坡一口,按作一百六十分,成、然应得四十二分,照旧圳路由田长流灌溉到田充足。又带牛路,照旧所行。又带破茅屋一座五橺。又带私坡一口。兹因乏项别创,爰是叔侄相议,愿将份下分管水田与人出典,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行杜世传身上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一千大元正。其银随即同中交石成、安然手亲收足讫;立即将份下分管水田等项,照四至内界址,点交银主杜世传前去贌田掌管,收租纳课抵利。其田限典八年。若届期之日,订是年中秋前先送定头银一百大元为凭领项,候至冬节前备出字内银还清,赎回原契券,不得刁难。保此水田等项系是何石成、安然份下分管应得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来往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斯情,石成、安然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杜家之事。此系仁义相依,二比甘愿悦从,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典水田契一纸,又缴分管阄书二纸,又缴买番武律白契一纸,又带公丈单一纸,合共五纸,付其永远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何石成、安然手内亲收过字内典价佛面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何石成、安然乏项抵还欠款,即再托中向原典主杜世传身上借出佛面银一百大元正。此条言约逐年贴纳利息加一五行,若异日取赎,连字内典价合共一千一百大元正,母利一齐还明,不敢短少分文,理合声明,再照。

  一、批明:石成田界内有带旧日寮一座五橺,批明,再照。

  光绪十八年三月日。

  代笔人堂侄汝霖

  公亲并为中人何庆照

  在场见人何真传、何光辉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何石成、何安然

  第三○执照

  业户执照

  钦加五品衔、署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即补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张,为给照事。照得民间典卖田房,例应依限投税,截给司颁契尾,付业户执凭;违则罚半充公,仍应补完税银,久经遵行在案。查本邑前奉藩宪颁发契单,填用已完,先经备文批胥请领,重洋阻滞,尚未奉到;而税银有关帑项,例定按季报解充饷,难容停征,应照向办成案,权用本县印照,一面详明道府宪立案,并出示谕遵去后。兹据业户刘夸将典过黄璜田契券一纸,并备税银投税前来,除将税银暂行存库外,合先给照付执。为此,照给业户刘夸即便遵照执凭,俟续领司单发到,将所领印契缴房照旧仍号填税粘连契尾,换给收执管业,再将所给印照掣同察销,毋违,须照。

  计开:

  一、业户刘夸于同治二年典过黄璜田一所,受种三分,坐落保西里,东至刘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沟,北至本家田。契价银六十六两,该税银一两九钱八分,现给台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号印照执凭。

  右给业户刘夸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给 限换日销

  县行

  第三一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经自己手创造有瓦屋三间,并带后堂菜地一园,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园竹为界,左与井为界,右与增栳巷仔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带瓦屋对门邱金波屋后菜地一园。今因乏银应用,尽问至亲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情愿托中宗兄李达伦引就于本新街谢兴郎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二百大元正。当即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亦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