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典价三百二十大元,并花押银六元,不得减少,一足还清。兹所出租银三十大元,恳典主做情无还,二比亦各永诺,照。

  又批明:此典契内之田,其明买印契另带别业,不得并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岁)十月二日。

  原中黄只彩之子荣安

  族亲贤榜

  在场见人赖庚

  代笔人堂兄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江佐元、江观元

  第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庄商条,有明买过卢应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块厝前车路外田洋,东至蔡、胡二家田,西至卢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车路,坵数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东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车路,四至俱各明白为界;年纳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出典,先尽问房亲兄弟侄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纳课。限至十年为满,备齐契内银取赎原典契字。保此田系条明买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条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令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印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日。

  为中人林正

  代笔同收银人男鉴生

  立典契字人商条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条又有要事乏银费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来银一十大元,即日交讫。三面明约:自此找洗尽根杜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议找赎,该田听从银主起佃招耕,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再批明杜卖尽根契字,永远存照,行。

  再批明:契后杜卖字人商条。

  知见男鉴生

  为中并代书人朱昌年

  第二一函

  径复者:本月初八日,准贵领事函开,以准台湾总督府后藤民政长官函称:光绪三年间,前福建抚院丁巡视台湾时,奏准无论典契中有无取赎字样,凡出典三十年后,均不得取赎等因一案,请饬检查抄送,以便寄台,使所修台湾旧惯调查册得以完全等因。

  准此,当即饬承细心查检去后,兹据覆称:连日查检旧案,因此件系台湾公事,闽省现无存档,莫从抄送。用特函复贵领事,请烦查照是荷!端此顺颂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第二二典契字

  立典契人陈登高,有阄分承父明买过陈朝泽瓦店一间,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乏银别置,将此店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光霞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估值时价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明约:此三年以内如有损坏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损坏修理者,银主、典主对半均分。约限至三年为满,听典主备银照数取赎;倘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恐风水不虞,听银主起盖收税,不敢阻挡。若取赎之日,照起盖之数清还,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阄分承父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令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再批明:嘉庆十五年以前应纳地租,典主自理,与银主无干,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带水井一口,批明,再照。

  嘉庆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金受观

  立典契人陈登高

  知见胞兄陈登瀛

  代书人林三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锦安号,有明买过张家凝南上坊上横街瓦店一座,并旷埕一所,水井半口,坐东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势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镇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与苏宗面官,着下时价佛头银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座,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计共纳税银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锦安号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后系银主完纳。限不拘年月,听锦安备足契面银取赎,银主亦不敢刁难。保此店屋系锦安明买张家物业,亦无交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