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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瑞高、陈承宗、郭仲翥、杨夺元、商华延
  台南市街总赶宫街八十七番户北尾双头濑园
  贌业主并鐤脐园塭永贌户黄树德堂管理人黄修甫
  第四二谕单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冯阿芳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五十六石,限至历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车净,完纳清款,年岁丰歉,均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另调别佃,致滋事端。兹本学验查该佃户冯阿芳上年承耕字内批明,有备出修理田屋工本银十四元,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应令该佃户备出佛银十四元交旧佃收回。
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冯阿芳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四三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给田承耕,以重学租事。照得本学原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东势庄,四至界址耕帖载明。每年议定纳大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其租谷定限每年六月收成,过车干净,赴学完纳清款,不论年丰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湿冇等弊。如该佃户杨灶生历年租谷五十四石依期完纳清款,并无拖延短欠,准其永远耕种。该佃户永耕以后,亦宜小心谨慎,勤力耕种,毋稍疏怠,切宜凛遵,无负本学殷懃择佃致意,此谕。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间,其余六间系该佃户自出工本银四十元起盖。如该佃户并无短欠租谷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将工本补还旧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该佃户自出工本添筑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该佃户并无欠租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酌量补还工本,批照。
  右给佃户杨灶生收执,准此。
  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给。
  第四四谕示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给谕永远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据庄民谢永安禀称:北坑田园一处,现蒙详准移交苗栗,以为书院膏伙;四方载德,多士沾恩。但现下公款无多,仅此原租额二百六十五石,诚恐膏伙不敷,安愿加租谷六十石,以广书院经费。但原有之田不免难以为数,惟该处山脚溪边,前人苦其艰难未及开辟之处,间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骤成,如蒙永远赁耕,安自愿备出工本换辟为田,将来容有弥补。务农食力,功在能勤,安愿出首承耕,遵将租谷三百二十五石,每年照数缴清。
粘连保结,叩请给谕永耕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庄民谢永安即便遵照,永远承耕,每年应缴租谷务请精燥干洁,不准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干重究,毋违,切切。
  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谕。
  第四五佃单
  佃单
台北府正堂雷,为给耕事。照得本府经理林案抄封,有竹南三堡田寮庄田一份、园一份,原带□□□水租□□。给与佃人陈得耕种,议早冬六月间交纳八石五斗,晚冬十月内交纳八石五斗,务须晒干搧净,不得混用湿冇之榖抵塞,丰歉两无加减。当日收过该佃预抵无利碛地银六十七大元;倘有拖欠,即将此银控抵;再有不敷,为保认人赔补足数,仍将所带田寮等项全份交还,听候另布。如每冬交纳清楚,应准该佃永远耕种;倘或不愿承耕,本冬并无短欠,即由本府将所交无利碛地银当堂发还,原单缴销,不准署内丁胥差役人等扣取分文,此照。
  右给佃人 陈得收执
  光绪十四年四月初一日给
  印
  第四六佃照
  钦加知府衔、即补清军府代理台湾府龙,为给照事。案据抄封总理王联记禀称:半线堡湳尾庄抄园两段,原系林文渠、庄南丁耕种,年完纳税银七元。据现佃潘兰芳以每年愿纳租谷一十石,恳为转禀给予印照,永远贌耕,应否照准?禀请察核等情到府。据此,查现佃潘兰芳既愿加租承耕,候核给照承领。除禀批示外,合给印照。为此,照给该佃潘兰芳遵照,永远承耕,完纳租谷,毋得短欠,始勤终怠,致干革换,切速,此照。
  光绪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给。
  执照
  钦加二品衔、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中路营务处、特授台湾府陈,今据彰化县半线堡庄佃潘兰芳完抄封戴案。
  光绪十九年份早晚季租谷一十石正。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给。
  府管地福字第四三号。
  潘兰芳
  第四七佃照
  钦加道衔、署理台湾府正堂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