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址在台北府城门外,坐东向西。一座长一十九丈,阔一丈八尺,吴朝沈应管,前进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纳陈安记每年该租银一元一角。余伸后落地基九丈,阔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额,年该纳陈安记税银九角。其起盖瓦厝,后进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载明白,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而吴朝沈执收地基单,其郭木收执公约,两家甘悦,各无异言,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

  光绪十三年十月日。

  代书人高有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北门城外北门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坐东向西。后进地基一所,长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吴朝沈为界,东至埤崁为界,南至二十六番户为界,北至二十四番户为界,其丈声俱载在分管公约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基出卖,先向居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毛阿财出首承买,依时值价银五十二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郭木亲收足讫,随将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后进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砖石,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从起盖,永为己业。木一卖千休,寸草土无留,日后子孙人等不敢翻异,亦不致言及找赎别生滋事。保此地基业系木亲置之业,与居内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情弊,木并花押之人合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分管约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一、批明:地基,木与吴朝沈合置之业。其吴朝沈分管前进长十丈,执掌现销地基单一纸;木分管后进,执掌公约字一纸。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难,批明,再照。

  一、批明:后进地基年配纳地基主陈安和租银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后进出入路由前进通行,不得阻止,公约字内载明,合应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条卖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笔人黄雨三

  为中人陈鸟头

  在场并知见人胞弟郭灶

  祖母陈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丰八年,与兄弟德财阄分应份得买过李家水田二段,又带竹围厝地一段,内带茅、瓦屋间数不计,门窗、户■〈木扇〉、牛椆、粟仓、稻埕、菜园、果木、杂物等项,址在摆接堡彰和庄廿八张。其竹园厝地一段,东至俞家为界,西至胞侄立石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为界,北至赖家仑顶中为界。其南畔田一段,东至林本源田为界,西至陈家田为界;南至大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北畔田一段,东至林家竹围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北至吴家为界。三段之业,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粮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经宪丈一甲六分,年带纳叛租谷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三段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堂叔硕田兄弟出首承买,当时三面议定依时值价尽根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即日同中交足讫;其三段之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硕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麟等与兄弟阄分应份分管物业,及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以后,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找赎,亦不敢觊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承买李家厝地印契一纸,又上手厝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承买李家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田契内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内稻埕,出私路一条,阔五尺,付硕田等来往经过,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挡。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毁;如有毁坏者,依旧补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约字样,并无垒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当作废纸,所批是实,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宗兄万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见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场母亲游氏、长男子会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书

  第二三典契字

  亲立典契人麻豆街林来旺,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槟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宫后,与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应份一半在西畔内,带竹木、槟榔,又配瓦厝二间,伸手头二间,砖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