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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此业乃虎、镇等承祖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镇、虎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断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尽根断契字内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明,再照。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与魏家均分各半,声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为中人吴越
  在场知见人母萧李氏
  立杜卖尽根断契字人萧虎、萧镇
  代笔人黄正斌
  第四三杜卖尽根厝地字
同立杜卖尽根厝地皮字人黄万,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阔一丈八尺,长六丈,自备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东至蔡家厝为界,西至黄万自己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黄韭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项别用,将厝地皮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既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向与宗叔黄韭承买,三面议定地皮价佛银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将佛银五十元付交黄万亲收足讫,就将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亲黄韭前去掌管起盖,日后价值千金,黄万不敢言及赎回。
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如有来历不明,黄万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字乃有据,同立卖地皮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逐年要纳林本源地基银,不干卖主之事,买主自当完纳,再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许隆
  为中人吴趖
  在场知见侄女黄氏
  立杜卖尽根地皮字人黄万
  第四五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五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六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
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面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