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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经被火烧遗失,倘异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丰八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人长男高山
  代笔人黄光旾
  为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见人族亲许腾章
  在场人次男许香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
  第三○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叶芳远等,有承叶启昌明买过王家齐瓦店一坎三进,连过水直进三间,坐落基隆新兴街,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中为界,后至消水沟为界,左至林家店为界,右至杨家店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内明白。其左右壁系远等买家齐自置,并无依附他人壁路为碍。其店阔一丈八尺实内,远年配纳林本源地租银四元。缘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毁坏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尚伸后落一进,连过水一间。今因乏银翻起,欲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振发号出首承买,值时价银五百二十大元正。
其银即日同中交远等亲收足讫,随将此店一坎一进,并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之空地,踏明界址,并带旧底砖石墙壁一概在内,交付买主振发号前去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远等及子孙人等永不敢翻异贴找取赎之理,亦不敢前向觊觎,生端滋事。保此店系远等承祖父叶启昌明置之业,与族亲别人无涉,亦无重张上手来历交加及典借挂欠他人财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远等自当出首抵挡,一力挑尽,不干买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并上手字二纸,计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远等亲收过店契字内清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贵
  为中人廖凤川
  在场人侄文元、孙
  知见人堂侄妇刘氏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侄叶芳远
  第三一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观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
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明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五湖
  为中人许扶罩
  在场见人胞弟士棕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
  第三二卖契字
  立卖契人侄瑞腾,有自置园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厨艋舺波头北皮寮,内拨出店地一处,东至陈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墙,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凭中卖与族叔行公前来承买,时值银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盖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卖主侄腾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历年地基税银三钱,交还地主侄腾以代纳租饷,不得少欠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为中人兄泰公
  知见男耀祖
  立卖店地主人侄林□
  第三三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给得陈元记店地基一坎,址在台北城外大稻埕市场后长兴街,坐东向西,自前至后五丈四尺,宽两边三丈四尺,计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东至林自己店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路中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墙中为界,四至明白,年纳地基银三元零六钱正。兹扁不欲起盖,托中引就卖与林涌泉身上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得现销银六十一元二角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