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泽、永合等出首力挡,不干银主王家之事。口恐无凭,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内来银一十五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月日。

  代书人张云腾

  为中人林来庆

  经手知见人林金球、林中泽、林永合

  同立收银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记等

  第三七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头,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界内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卖,东自许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顷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后各为界。内抽出黄盛婶一坎在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城官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将界址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立即过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价值千金,成及子孙不敢言找赎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交加来历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地基契字内佛面银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业主

  光绪辛巳年十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许光辉

  知见人族兄妈福

  在场见人妻朱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张喜成

  第三八卖地租银字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有店地一间,在艋舺路头旧横街,坐东向西,先年给佃起盖,年应纳本宅地租银三钱。将此地租卖与谢宅一大元,即日收讫。自此以后,逐年免纳。此系二比甘愿,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字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为中人吴志叔

  知见人翁老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

  第三九借银单

  立借银单人地主王振发,今有朱垂训承买店地基一所,每年应纳发地租银三钱,历年清楚。发欲回内地,愿将每年地租银与人胎借抵利。亲向店主朱垂训相商,借出佛银五元交发收讫,言约银无利息,每年地租银免纳。约明后日发还银之时,每年地租银照旧完纳,不得刁难。今欲有凭,立借银单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第四○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黄杨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黄世贵遗下地基、菜园、厕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横街、帆寮口、沪尾渡头王公宫边后菜园等处,东至陈家田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后菜园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户,直透锦珠馆巷,至王公宫边为界,北至竹巷尾横街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别用,托中卖与山田海三,时同中三面议定价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讫;其将地基、菜园、厕池一切,交与买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远为业。保此等系杨波及四房等亲承高祖遗下,与别人无干,亦无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杨波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大契连司单一纸,又菜园丈单一纸,计三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亲收契内银六千元足,再证。

  一、批明:卖主交地完了,后日不能反复取赎此地;而买主交金完了,后日不能反复向讨价金,声明,再证。

  登字第百八十六号。

  奎府园及地基。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为中代笔人蔡石奇

  在场知见人四房等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证黄树枝、黄杨波

  第四一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丰里关帝庙街黄熟,有承祖父遗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吴偿店后,东至何家,西至吴家,南至吴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为界,年税吴偿愿贴地税六八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曾万益借出七三银八元正,每年愿将地税抵利,不限年月,听熟备足母银赎回借字一纸,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付银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间借字银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月日。

  为中人林荫

  知见人妻吴氏

  同立胎借字人黄熟

  代书人陈泉

  第四二之一卖尽根地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