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场知见人廖正汃

  依口执笔廖心玉

  同立给垦字人水城、廖朝孔裔孙生源、得仁

  第九垦地基字

  立给垦地基字竹堑社原土官卫福星,今有承祖父遗下与众番阄分得地基一块,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与林娘成店为界,右与徐其发店为界,前至东路为界,后至水沟为界,依鲁班尺量为度,自前面至后尾计量共深一十八丈为止。兹因开市闹热,情愿托中招得汉人刘明德号前来架造店宇,生意开张,当日三面议定地基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正,递年限至六月终收清,星给出完单付照。其地基自给垦之后,付交承领等,任从架造修整,永远居住为业,日后不敢异言额外计较,亦不得异言取回地基。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承领日后或回内地,或别置创,或出税与人,抑或退逊与人,此地租银应向居住人讨取,所批是行。

  嘉庆二十一年岁次丙子月日立垦批字。

  中人陈江印

  代笔张彩印

  第一○杜卖契字

  立杜卖契人林瑞锦,有承父图分得店地一间,坐落艋舺渡头水仙宫前街右边,坐北向南,从三角窗店顺数第四间,东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号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别创,将此店地托中引就卖与日升号,着时价银一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脚起,至店后一直计深一丈阔,一丈,六尺实内,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店屋,永远为业,不敢阻挡。其店地议约每间每年贴纳本宅地租银三钱正,不得异言短欠。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林为楚

  林珩光

  为中人蔡明辉

  立杜卖契人林瑞锦

  第一一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黄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头,土名土地宫后埤仔墘,东至埤,西至车路,南至杨宅店,北至本宅园。内拨出店地两间,明丈三丈六尺阔,凭中给卖与梓叔、记英同买,明约时值价银十一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地听梓叔、记英前去盖屋,永为己业。递年应纳地基银五钱,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业,与房亲叔兄侄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买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给杜绝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给卖契内银完足,再照。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当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黄参、黄峨、黄统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势长,东至埤,西至街路,阔一丈八尺。今欲有凭,立均分契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黄尔成

  知见中人黄向叔

  立杜绝卖契人黄神智

  第一二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有承祖父遗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宁井妈祖厅口,东至吴家壁为界,西至杨家壁为界,南至吴、陈二家壁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宽,未及筑造,时有蔡音乏宅居住,即与尚相议,永将此空地付其自备工料,起盖成屋居住。尚即允许将四界内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筑,约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年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年纳年清,不得少欠。自起盖成屋,听音居住相承,永为己业,尚及日后子孙断不敢言讨言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间,排一灶房,系音自备工料起盖之业,年仅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绪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陈福

  知见子温清海

  立给地基字人温尚

  第一三垦单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嘉庆十年三月日给。

  第一四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业主何占梅,有承祖遗管和美崎仔顶店地一坎,宽一丈实内,坐西向东,前至车路,后至分水,上与许仔观店毗连,下与何色丰店毗连;四至界址明白。兹有吴朝观备出碛地银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