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骥等全年应完安邑钱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应完嘉邑钱粮及大租共银三十三两六钱,业蒙给发丈单,由县造册汇报在案。但骥等先人当时出资开筑各业产,均有禀明前本府宪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岁深,底案霉蛀无存,又无契卷可执,当此清丈完竣,亟应一律,仰乞宪恩俯准,总给印照一道,付领执凭,以便照丈完粮,永远管业,俾裕后昆而资公费,感戴靡涯,切禀,等情。据此,本署府查得该八房首书所管开垦开筑安、凤、嘉三属各业产,既据由县勘明,按则输粮,现据请给印照,自应照准,合行给照付执。
为此,照仰八房首书余家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远承管,完纳粮赋,毋违,须照。
右给八房首书余家骥等准此。
一、标明鐤脐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于康熙五十五年承买通利开垦之业。
又大洲洋大租,于乾隆七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二三潭大租,于乾隆十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目降大租,于嘉庆元年承买蔡家出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竹仔港小租,于嘉庆三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塭仔内大租,于嘉庆七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龟拔山小租,于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记借银胎质之业。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给。
府正堂朱。
第一八○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军功加二级纪录十次孔,为丈明给照垦耕事。案据嘉邑港口、油车、埔尾三庄民王有文等呈称:「将沙压饷塭埔地试垦,充为本辕牍神庙香灯」等情,先经糜升道饬据嘉义县勘详,该地除三庄房屋、地基、冢埔、牧场外,可堪试垦者约八十余甲,经出示准令该佃承垦,编为道永昌户,归预科房承管收租,以为香灯,带完嘉邑塭饷在案。
兹本司道札委升任淡水厅杜丞,会同嘉义县王令会禀,复称勘丈该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拨出现耕园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归该书作为香灯公用,毋庸加租外,其余现耕草埔、盐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厂完纳租银等由。并据该书具禀:该地原属一段,近被大溪冲为二段,丈归香灯八十甲之地,在于溪南,东至港口庄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湾港,北至大溪,其应向大厂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于溪北等情。各据此,除将溪北归厂之地另行给垦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给照升垦。
为此,照给业户道永昌名下垦佃陈德业收执,即便遵照后开埔地甲数,极力垦耕成业,每年每甲照原议完纳道永昌租银三元,以为香灯完饷公费,不得抗缺,致于察究,毋违,须照。
计开:
垦佃陈德业,现耕园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给垦户道永昌佃户陈德业收执。
道光七年十月日给。
第一八一谕示
钦加府衔、署台湾北路淡防分府胡,为给发谕戳,以专开垦责成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据垦户刘引源、卫寿宗等禀请:该所地方无隘把守,凶番迭出,人民樵牧,被杀不计,无处耕种。缘本城有殷户陈长顺熟识垦务,颇有家资,兹蒙仁宪谕令陈长顺为合兴庄垦业户,准给谕戳,以卫地方,深为德便。谕着陈长顺自备口粮资本,在于合兴庄等处地方开辟青山,佣募隘丁,建造炮柜,在要所驻扎,拒守凶番,人民无虑番害。佣募丁佃开辟等所山林、埔地、田园,以及大租、口粮各等项,概归陈长顺掌管,自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弥补资本,报丈升科各等情。
据此,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业户陈长顺即便遵照,须要赶紧建隘防番,招佃给垦,开荒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粮,资本有归,国课关重,地方攸关,毋致弛废,各宜凛遵,毋违,特谕。
计开:
给发印谕一道,戳记一个。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谕。
第一八二总契字
同立总契字人九钻头庄、山猪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横坑、山猪湖洞垦户刘引源、新兴庄垦户卫寿宗等,为生番猖獗,时常出没沿处扰害,各庄佃人王会三、曾保生、李秉贤、黄青兰等会同各庄筹议,欲在于南河山坑建设隘寮三座,堵御凶番,使各所耕佃无虑番,但碍隘粮无着,仍又起盖隘寮,一切需费难以筹办。爰集众庄筹议,归与陈长顺出首承办,议将南河内及九钻头起,至水坑、下横坑止,即就该地各处尚有未垦余埔,并及山林,即日当众踏界,东至内石山门后,由南河从小北河溪直透为界;
西至自水坑赤柯仑,透中坑内为界;南从山猪湖隘后嵌眉荫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