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六丝。
又丈埔羗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北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芉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厘分四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厘。
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县属:
一、一现丈永平抗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水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
又丈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校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藔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栏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连港未垦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垦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杨梅埔未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丈九芎林未垦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三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