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物权
第三章物权之特别物体
第四章物权之特别主体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 土地开垦之沿革

  第二节 物权之物体

  第三节 物权之得失

  第一节土地开垦之沿革

  第一 禀呈

  第二 禀呈

  第三之一 抚垦规则

  第三之二 札饬

  第四 札饬

  第五 禀呈

  第六 札饬

  第七 札饬

  第八 禀呈

  第九 禀呈

  第一○ 移交册

  第一一 札饬

  第一二 禀呈

  第一三 移文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 移文

  第一六 谕示

  第一七 谕示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谕示

  第二○ 批示

  第二一 合同字

  第二二 合约字

  第二三 禀呈

  第一禀呈

  禀营务处夏。敬禀者:窃蒙宪台札,据中路招垦委员何銮禀称:内山荒地,硗沃不等,就易开平原及目前米价而论,每开田一甲,约须人力一百工,每工约银一钱二分;至于硗瘠之处,应颁因地制宜,以须递增。饬即查明南路开垦工本是否相仿禀复,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南路荒地易开之处皆已开辟;就易开者而言,计其人力每甲亦不过一百工可以开成,似与中路相仿;然论天时、地势、人情,抑各有不同。南路自枋藔以南,冬、春烈风磅礡;夏、秋大雨淋漓,通计每年可以工作之日不过三分之一,多亦不过半年左右。平原至多之处,不过车城至马鞍山十余里,其地俱已成熟。其余均有山仑砂石,溪坑错综间隔,而地亦不甚多,内皆逼近蕃社。各蕃虽不敢显然阻推,而驯良百姓畏其生事,则槟榔并酒之费,酬应犹或未免,是在地方官与委员互相商议,妥为处置。恒春土著居民,综计男妇大小仅六、七千人,以之耕种成熟之田,尚虑胼胝不暇,则开垦荒地,势必招致外地农民。而外地之人,有身家者安土重迁,概有畏难观望之风;游手好闲之徒,不能勤苦,益且虑其遁逸。以故招勇则易,招农则难。况现时薪、米、蔬菜一切,无不加倍昂贵,非工资略加优厚,则诚实耐劳者终虑不至。凡此情形皆与中路互异。卑职奉到宪颁屯政章程,即与恒春县黄令出示晓谕。现在欲领承垦者虽不乏人,而求的实保承殊为难得,察看情形,尚宜随时斟酌,量为变通。除俟会同黄令悉心查访,按段蹈勘分别情形,详细开列清折,再行禀乞批示饬遵外,蒙札前因,理合先行禀复大人察核。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祈垂鉴。卑职谨禀。

  禀遵札查覆南路开垦荒地情形由。

  光绪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委员周、林行。

  第二禀呈

  正禀道宪、副禀府宪双衔,为据情转禀,请示饬遵事。现据枫港庄总理林廷仪、林庆等禀称:遵示领垦,乞恩减租,以恤农艰。窃仪等现查有凉伞埔溪起,至牛条溪止,南北共二百丈,其内可开田园约十甲;惟水道未通,碍难耕作,请先开圳路以便灌田,方能开垦。该圳约需工本八、九十元,至完纳租项,三年后奉定三七呈收。但该处下山风猛烈,耕作甚难,如完租三成,则佃存无几,恳乞转求大人恩施格外,如开成后,每年完租十分之二。如蒙恩准,仪等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惟牛种、农具以及草厝在所必需,应给多少,乞恩发给,俾得起盖开垦,深感德便。为此,上呈察核施行等情。据此,卑职有基当即驰赴屡勘。查凉伞埔庄枫港之南至柴城港,均约十五里;埔东至山,西至海,共一百丈;南由本埔溪,北至牛条溪,共二百丈,约可开水田十余甲。埔后有溪,水源甚大,须由埔顶筑埤,开圳至埔上出水处,约计三百余丈。当与民人林桂等言明包开此圳,放水到埔,工食共银八十元。可否准给领开,伏乞示遵。惟据林廷仪等禀请:开成后,每年租项以十分之二完纳。查与宪定章程不符;但据禀: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似应别谕。伏读宪札,有须变通者,随时斟酌禀明办理等因。可否准如所请,谨附开请折,呈请大人察核,批示饬遵。候奉准后,再行移县填照给领,合并声明。除禀道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正禀者。

  计呈请折一稿

  一、禀本道宪夏、府宪孙,叙为据情转禀,请示饬遵事。现据林廷仪、林庆等禀请领垦凉伞埔地,情愿不领口粮,自开报效,求恩减租谷,开成后,每年请以十分之二完纳等情缘由,除录正禀外,理合缮具副禀,伏乞宪台察核,批示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