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炳据。及该号有欠几家之数,有出声明者,须并就账现出共观,同堂阻挡,以待二比策直,方任交关,违者罚金五十圆。倘承接之号若贪图些利,私将单信改易匿混,再罚金六圆,均充本郊金义兴祭费之款。

  一、公议:凡有集议公事,值签之处应备点心、烟、茶及工役等费若干,登明公账,候设抵或捐分付偿,俱无不可。

  附列我郊诸号芳名,各祈盖章于左:

  值东长美号、玉兴号、瑞胜号、永隆美、干美号、泉裕振成、昆记号、协荣号、震裕号、(以下十七号略之)

  祗因本郊所订诸章,系谓被欠一节起见,致不得不重新议约,以绝侥吞。如有带货往售于埠头,似此既欠家易于谋采,何患债主之定章。爰再集共议,由此后,我郊诸号不得带货到埠发售,并不得假手佣为四处走鬻,阳奉阴违;倘有此情弊者,照前章加倍重罚。此系公同议约,各悦合应附批存据。三月六日再议,批照。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同立约

  第三缘簿



  台南芳义和公订章程,列明于左,存据:

  一、定:众司阜各人在本店做工者,账项不直,听其阻挡,不可故违。

  一、定:司阜不住本店,账项未楚,亦不可准倩。俟其清楚,准倩。

  一、定:司阜年终至元月初四日开工止,若无侵辛金,准其自由。

  一、定:要倩司阜,先问旧头家。若有账项清白,听其准倩。

  一、定:司仔出司者,与司阜不直,擅出自住别号,不可准倩。

  一、定:证人为凭,此据。故违条规者,公订议罚:汉席二筵、官音一台。

  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旧历己亥年七初九日公议定约

  光绪二十五年已亥旧历二月十五日,住大铳街黄泉春,借过香铺芳义和公七三银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愿贴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敬仙祖妈千秋,记在簿为凭。

  玉吉司

  蔡馥馨在银黄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银十二元。

  陈震明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

  蔡振芳在来插炉四元。

  光绪二十五年庚子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锦芳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王吉司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蔡馥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九年癸卯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震明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三十年甲辰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吴振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一年乙巳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振尚仪收过黄泉春利息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第四郊规

  鹿港泉郊规约

  同立合约。泉郊金长顺炉下等号,为重新规约,以杜弊窦事。窃维立纲陈纪,政令所当先;革故鼎新,权宜为最要。粤稽我郊,开自乾隆之间,前哲创有炉主签首之称,章程森布,炳炳煌煌,尽善尽美。无如,国帑带累,年年生息;郊费浩繁,日日应需。

  虽鸠分取资乎货石,而货石还赖乎同人,准情酌理,和衷克谐。迨乎法积久而生玩,旧章不闻;弊以巧而日滋,往制谁复?兴言及此,良可叹也!用是,咸集重新妥议,以炉主统合郊事务,以签首掌各船鸠分,协力赞襄,同心共济。愿诸同人恪守良规,勿朝议而暮改,毋口是而心非,则郊运隆兴可计日而待也。谨列条章,公诸同鉴,是为约。

  一、值年炉主筶东△△号,岁凡一易。历圣母诞辰之日,请我同人各宜踊跃到馆,齐集筶定新任。如有借口不前,先以情谕,继以理劝。若复坚延推诿,是以一忤众,则以违规禀卸,务祈自爱,勿伤和气。新东既定,接篆速听自择,缓尽五月为期。如复挨延,移东易西,又非合议,公订自六月初一日起,凡有大小事宜,一切卸归新东办理,无干旧任之事,不得以未接篆藉词。此苦乐相承,一年一换,是老例所不能移也。慎之,慎之。

  二、延师均当一年一换,前章已有明约,炉主不得擅留擅请,而诸朋亦不恃势强荐。万一弄权有伤和气,如炉主要请何人,先问众公议,妥择品德兼优,声望济美,方可延请。倘才有余而品不端,即仍行再为妥举。炉主及我同人各不得因循平日情面,互相混荐混请,致干公责,违则禀究不贷。

  三、炉主统合郊事宜,第恐费繁利纯,入不供出,万一有亏,小则炉主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