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关有益之举。祈我同人率由旧章,益敦厚谊,实为幸甚。
列附我郊诸号芳名,各祈盖章于左:
值东长美号、玉兴号、瑞胜号、永隆美、干美号、裕振成号、昆记号、协荣号、震裕号、(以下十六号略之)
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八日公同立约
第二之二郊规
窃谓:营商贸易,共欲货财之生殖;佥筹议约,同期益振之良谟。我布郊者,前章虽创,无奈,尔来景况迁变,奸策滋生,多为被欠所误,以致血本无归,不可胜数。今者,公订新章,胪列于左,凡我同门,各须照约,毋违厚望。则际履端肇庆,耶可展策,庶启后祚绵祥,有关裨益也。为序。
一、公议:我郊设立一签,书明诸号芳名,照为转流周复始。凡有本郊公务,以及时价增贬,值签之人应传请诸号齐到公所,妥举传定价目,一律通行,以昭公允。毋庸挂欠,免伤血本,是所深望。
一、公议:各埠号由今庚起,以及前账未清还者,不得复付货件。如系欠家有与债主议约,二比许诺,立单付证,方听交关。此系顾全大局,切勿自误。
一、公议:各埠号如有挂欠我郊账项,未见设还,而彼备金别采,若被债主察出真情,不论该号何人亲到,以及寄项若干,悉听债主挡住。该接承之号,务必将银信或单底赉出公览,以存炳据。及该号有欠几家之数,有出声明者,须并就账现出共观,同堂阻挡,以待二比策直,方任交关,违者罚金五十圆。倘承接之号若贪图些利,私将单信改易匿混,再罚金六圆,均充本郊金义兴祭费之款。
一、公议:凡有集议公事,值签之处应备点心、烟、茶及工役等费若干,登明公账,候设抵或捐分付偿,俱无不可。
附列我郊诸号芳名,各祈盖章于左:
值东长美号、玉兴号、瑞胜号、永隆美、干美号、泉裕振成、昆记号、协荣号、震裕号、(以下十七号略之)
祗因本郊所订诸章,系谓被欠一节起见,致不得不重新议约,以绝侥吞。如有带货往售于埠头,似此既欠家易于谋采,何患债主之定章。爰再集共议,由此后,我郊诸号不得带货到埠发售,并不得假手佣为四处走鬻,阳奉阴违;倘有此情弊者,照前章加倍重罚。此系公同议约,各悦合应附批存据。三月六日再议,批照。
光绪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同立约
第三缘簿
台南芳义和公订章程,列明于左,存据:
一、定:众司阜各人在本店做工者,账项不直,听其阻挡,不可故违。
一、定:司阜不住本店,账项未楚,亦不可准倩。俟其清楚,准倩。
一、定:司阜年终至元月初四日开工止,若无侵辛金,准其自由。
一、定:要倩司阜,先问旧头家。若有账项清白,听其准倩。
一、定:司仔出司者,与司阜不直,擅出自住别号,不可准倩。
一、定:证人为凭,此据。故违条规者,公订议罚:汉席二筵、官音一台。
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旧历己亥年七初九日公议定约
光绪二十五年已亥旧历二月十五日,住大铳街黄泉春,借过香铺芳义和公七三银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愿贴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敬仙祖妈千秋,记在簿为凭。
玉吉司
蔡馥馨在银黄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银十二元。
陈震明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
蔡振芳在来插炉四元。
光绪二十五年庚子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锦芳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王吉司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蔡馥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九年癸卯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震明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三十年甲辰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吴振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一年乙巳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振尚仪收过黄泉春利息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第四郊规
鹿港泉郊规约
同立合约。泉郊金长顺炉下等号,为重新规约,以杜弊窦事。窃维立纲陈纪,政令所当先;革故鼎新,权宜为最要。粤稽我郊,开自乾隆之间,前哲创有炉主签首之称,章程森布,炳炳煌煌,尽善尽美。无如,国帑带累,年年生息;郊费浩繁,日日应需。
虽鸠分取资乎货石,而货石还赖乎同人,准情酌理,和衷克谐。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