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须得股额遇半以上同意,方可决议施行。公司长代表本公司,并主裁本公司营业一切事权。
第十九条:本公司设副公司长一名,任期定为二个年。总会选任之副公司长,帮办公司长之职务,又依时宜执行公司长之职务,并任其责。
第二十条:本公司自支配人以下,各使用人之任免、薪水、应酬等项,应由公司长裁定。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设监事四名,其任期定为一个年,总会选任之。
第二十二条:监事须随时查检本公司营业情形,并金银出入及一切账簿等项,兼监督董查勤怠,报明总会。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设支配人一名。
第二十四条:支配人选任及解雇,须由本公司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支配人应听公司长指挥监督,遵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经理一切事宜,亦由公司长任其责。
第二十六条:董员薪水应酬等,照总会决议施行。
第四章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会议分为二种:一曰通常会议;一曰临时会议。应由公司长于开议一礼拜前,详具要议事项,通知各股主。
第二十八条:通常会议定于每年二月八日开议,应报明营业情形,或豫定事业经费等项,并将事务如何整理、利益如何摊分、亏款如何填补、以及选举董员其它重要事项;一切均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临时会议若有紧急不可缓事宜,应由公司长邀股主二名以上,方得招集。
第三十条:本公司会议内应议决事宜,务有众股主过半到席,方得共决可否。所有决议事项,应登载决议录内,并由到议者署名盖印,以便保存为凭。
第五章计算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所有各项账目,每年分作前后期,由公司长决算,并造财产目录、货价对照单、营业报章、损益计算单、利益摊分案并带具账簿,以便总会时查检。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应造备股主姓名簿、出资金额簿、金银出入簿、土地台帐、其余营业内必要帐簿,不论何时,听各股主任便查阅。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拟自开创垦地后在未成功期间内,并不摊分利益,以裕准备资本金。但遇资本十分充足时,得由总会决议,照股摊分。
第六章退股、革除以及解散。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股主若因革除或让与者,即视为退股。若系本人死亡,得由承继人接承股份。
第三十五条:股主内若有退股或革除者,应就本公司归结账项,先行计算当时出资之率,退还几分;其余未归结者,应俟归结后方准退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若遇左列事故,即行解散。
一、本公司契约期限已满之时。
一、总股主情愿解散之时。
一、不能遂行本公司宗旨之时。
第七章印章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印章如左:(略之)
第三十八条:前条内所有印章,系于本公司应享利权、应负责任一切文件内盖用。
但除本公司印存置本公司事务所,交支配人执掌外,其余应归各关系人自行保管,以专责任。
本公司总股主为后日恪守条约起见,议定章程计三十八条,合造具七部,各自署名盖印,每人各执一部存照。
斗六厅沙连堡林圯埔街百五番地林月汀
台中厅兴堡台中街土名新庄仔一番地之四十吴鸾旗
同厅猫罗堡阿罩雾庄土名阿罩雾一九五番地林献堂
同厅同堡同庄同番地林阶堂
同厅同堡同庄一三八番地曾文川
同厅同堡同庄二四七番地林瑞腾
同厅捒东上堡乌牛栏庄三百三番地谢道隆
第三十八合股字
同立合伙开垦合约字人张建生、游世清、黄则水、杨文桂、陈火等。窃闻:姚舜耕历山,遽尔千斯仓而万斯箱;伊尹耕有莘,倏然举为师而升为相。斯一人躬耕陇亩,可以致富亦可以致贵者,其遗风令人景仰而异以继述也。无如事业广大,犹恐独力难支,与其任一己以创造,而每见彼作此辍之形;孰若合数人以拓开,而愈着日新月盛之雅。直同乎周制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则通力合作而计亩均收之为愈也。爰是集合相议,将所要开垦土地者,先则记明地号,请官许可,继则鸠集资本,招佃拓殖。
故举张建生、游世清、黄则水、杨文桂等出首联名,于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向官申请得文山堡新店河上流,北势溪北岸,土名四份仔公婆堪行堵烘仔脚熊空等处官有原野百二甲三分一厘七亳七丝,豫约卖渡前来开垦。及至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经蒙上官允准在案,自可任意垦耕,免致阻挠之虞。或开辟田园、或造作森林、或建筑家屋,各宜凛遵规则创建。倘开由田而园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