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名西门元太爷街黄锦三方第五百四十一番户内。但生理虽三人合伙,而户主以及营业名系委曾巽言一人出首禀报,而心与藩等并未连名在内,第恐后日有生理事端,是以议立合约为证。凡生理开业以后,无论长利或多或少,除铺内费用一概以及藩等薪金以外,所有长利即先扣起加一,加贴藩生理熟务慰劳之金,其余长利多寡,照资本银均分为是。倘后来生意大振,经营致富,亦系诸人之福,务须循规导矩,遵约而行,各不能争长较短,致伤和气。口恐无凭,同立资本合伙生理约字一样三纸,各执一纸,永为执照。
批明:其股伙内之人,除逐月薪水以外,不能侵取,厅将资本银加抵,不得异言。又照。
再批明:其铺内各货物,无论何等人家,诸伙内人概不能擅便出账,随登经手人代去;如后拖延不还,该代去之人抵当。又照。
再批明:至年终结算,所有货物照采本之价,不能准折,以负长利之功。又照。
再批明:后日伙内之人要增添资本,须再记入资本簿内。其长利,以资本多寡均分。又照。
再批明:诸伙内如要抽回资本,其货物照采本的价,但铺号彩彰号应归开业人承办,不能分折。又照。
再批明:其铺号内所有一概事务,由曾巽言一人主裁。又照。
再批明:恐铺中有要用银项向人借入,出巽言之名,当记入铺中账内,公共负担。又照。
再批明:股内有在铺内作铺伙,不能私作生理;如有私作,将货充公。又照。
光绪三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杨辉如
同立资本合伙生理约字人曾巽言、黄心、蔡藩
第三十二合股字
出本银列明于左:
一、方青桂出本银一百二十大元应得四分
一、郭阿水出本银六十大元应得二分
一、连清泉出本银一百二十大元应得四分
计三人共出本银三百大元。
同立股伙合作生理约字。面议:兹公共生理,依旧作联丰字号,倘有获利,应作股份均分,若生理或长利或缺本,亦是作股份均摊。但此生理,前光绪二十九年间,系是方青桂、连清泉二人先作,数项被人欠二百零元登明在簿。其郭阿水系是光绪三十年再来合伙,如有合伙三年之内,裁欠数项二百零元,不干水之事。三年以满,应立股份均分。但恐日后有生嫌疑,爰是当场议定合作股伙字为据。自此立字之后,务宜遵约而行,俱各不能争长较短,至公无私,同心协力,一团和气。
口恐无凭,合立股字一样三本,各执一本,付执为照。
批明:凡公司有向他人支借银项,经有登记在簿,而公司应当贴利。倘日后母银应额股份均还,两不得推诿。批照。
再批明:历年凡纳店税以及营业税,并什货以外,如有长利者,应作股份均分。立照。
再批明:其生理有得利者,应作股份均分。或是缺本者,亦作股份均摊,该股伙应额抵当补足。批照。
再批明:三人薪水月各人三元,各人可以支领;如领过额者,应当支还店内。合应声明。又照。
再批明:现年郭阿水来合伙生理,凡诸人来往长短被欠之数项,应该公司支理。批照。
又批明:方青桂备本银一百二十元,应得四分。连清泉备本银一百元,应得四分。郭阿水备本银六十元,应得二分。俱各立批照。
光绪三十年甲辰正月日
代笔公亲人谢水
立股伙合作生理约字人连清泉、方青桂、郭阿水
第三十三合股字
同立合约字人郑澄记、叶宜记、郑擎记、郑益记、林道记、李荣记、郑砥记、郑丰记。窃谓:贸易贵在同心,经营尤宜洽力,诚哉是言也。兹我同人,心慕管、鲍,业治猗陶,怂恿郊行生意,计及共凑成资本七三秤银一万五千圆,统共厦时秤一万零九百五十两正,递年得失就本摊分,永无异议。佥举养斋、如松为当事,在厦开设贞元牌号,振作郊行生意。逐年会计扣除开销外,得实利若干?支出一九抽分酬劳当事,尚溢银两,按照实在股额均分。如该利诸股东支存不齐,惟凭账册,逐年仍照数多寡摊分得利。
但养斋、如松既任当事之职,务须认真整顿,俾贞元日新月盛,有生生不息之利,副诸股东望。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八纸,各执一纸,付执永远在照。
一、林达记缴出资本银四千元,七三平二千九百二十两正。
一、郑擎记缴出觅本银三千元,七三平二千一百九十两正。
一、郑砥记缴出资本银二千元,七三平一千四百六十两正。
一、郑丰记缴出资本银二千元,七三平一千四百六十两正。
一、李荣记缴出资本银一千元,七三平七百三十两正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