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南厅苏丞如定在资本银一千元

  一、同吴必源同同五百元。

  一、斗六厅田心仔庄吴克明同同一千元。

  一、同大潭庄杨大元同同五百元。

  一、同田心仔庄赖如松同同一千元。

  一、同同韩炳干同同一千元。

  一、台南厅抽签巷街洪寿山同同一千元。

  计:四十分,资本银四千元

  一、各股份声资本银额,于起号之时定交一半,登记账簿。其余一半,定本年十月初一日缴足。

  一、原资本银四千元,如生意广进,临时要再扩充资本,就各股份声摊支,每百元一月议贴利息若干?随时酌议。会算时,就所有扩充之额,按分抽还母利,其中损益咸归本店。

  一、契约书五纸一样,各收执一纸,永远为照。

  光绪三十年十月二日旧历甲辰年八月二十三日

  立契约书人洪寿山、吴克明、苏丞如、吴必源

  杨大元、韩炳干、赖如松

  第九合股字

  盖闻:管、鲍高风,千秋盛事;雷、陈雅契,万古美谈。兹我同人,慕管、鲍之高风,追雷、陈之雅契。窃思利无独专,集群福乃膺多福;财为共物,合众财乃获大利。爰是公同妥议,共出资本合谋砂糖什谷生理。其营业商号,命曰裕顺;盖取宽裕有余,顺时得利也。所有股份氏名及条约胪列于左:

  一、王昌记六股,在资本七三银六百圆也。

  一、林筱蓉同同同

  一、张佃南同同同

  一、郑云忠二股,同二百圆也。

  右计二十股,共出资本银二千圆,均备交当事者郑云忠支去,振作裕顺生理也。

  第一条议:将资本银二千圆交郑云忠,振作裕顺生理,后日生理得失,均股均摊,总关造化,各无异言。

  第二条店内要用诸伙,概由当事人因材而荐,各股主均不得徇私袒庇;倘伙伴有弊者,由当事人裁出,各股主不得逗留。

  第三条执账者不得执银,执银者不得执账;各司其职,不相参差。

  第四条执银之人,宜由股主保家签举,倘银项被执者滥费不符,保举人当出赔偿。

  第五条买卖及各诸事,均归当事人主裁,务宜尽心办理,以图获利,不得滥费多开。

  第六条各伙薪金逐月按给,不得多侵。

  第七条诸股主除存本而外,尚有余项存于公司者,即照左开之利子发给,以践新约。

  第八条本公司之银项出入利息,概有勘定:如在入每百元每月利子一元六角;借出每百元每月三元。此条系公司议定,以期商业之振兴也。

  第九条诸股概为协理人,如公司有所事,当出安排,以期商业日进。

  第十条当事人不得作私商,以为倡率诸伙,兹以杜弊窦也。

  第十一条诸股主若有货卖公司,欲将货项存公司生息者,则自交货之日,半个月起利。

  第十二条账务每年定十月终为届,务须结算,册子分缴于各股主。

  第十三条如公司结算有获利者,即将获利之额抽出二份,以为当事者慰劳。余八份,始作二十股均分。

  第十四条如契约未及周详细载者,即临时议定添入。

  右契约计十四条,系公司妥议,各不得违背。爰是一样作成四通,各执一通为据。

  光绪三十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约字人王昌记、林筱蓉、张佃南、郑云忠

  第十合股字

  盖闻:管、鲍高风,雷、陈雅契,千古美誉,传世绵长,寰宇咸相欣慕者也。兹吴飘香为要振兴商业,是以邀集良友,共相鼓掌。叨蒙同气连枝,意志相投,协商开创益章号杂货、北郊、布店生理,共合二十股,每股元本七三银五百元正,合计本资一万圆正。吴飘香六股,在本资银三千元;祥和号四股,在本资银二千元;晋益号二股,在本资银一千元;裕泉号四股,在本资银二千元;益和号四股,在本资银二千元;合共二十股,在本资银一万元。立合约字之日,其项即交吴飘香收领办理,振作配运南北杂货等款,如行诸务,一切归飘香调遣公办,不得偏私废公等情;如有斯情,被诸股东察出,应宜协议定止。如从公办理,应每年终清结账款,苟有长息,除行中诸费事外,并开赏当事勤劳一九抽分之外,应作二十股均分,利蚀均同,各无异言生端,恒相遵守,毋得违背。合立股字一样五纸,股主各执一纸,以为之证。此据。

  光绪年月日

  诸股东合资同立

  第十一合股字

  同立合股约字人何某等。盖闻:猗陶致富,经营不乏芳规;鲍管知心,贸易自有成法。兹我四人,芝兰夙契,胶漆相投,爰居今而则古,既合券以联财,自宜宏兹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