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薯签米、香脚、笼纸、布袋每捆五十脚;五印醋、绍兴酒等磅工,上落岸,公订每件一占。上岸半额。
一、绸仔、井澳布、紫布、麻苎布磅工,上落岸,每同一角。
一、孤支花金、西金、白古、粗纸磅工,每支二角。
一、生粇、麻、茶粇,每百块磅工一角六占。上岸半价。
一、菜圃、豆盐,每砽磅工七厘。上岸每件三厘半。
一、皮仔、末仔,每粒磅工七厘。上岸,每粒三厘半。
一、福丝,每支磅工三厘。上岸半额。
一、铁桶、生茶、桐油、乌油,每三十外斤;米袋装花金及什货四十斤内外,每件磅工一占。上岸半额。但生茶、桐油装柴桶者,二占半。
一、各重轻货及汕头入口等货,以四百外斤至五百外斤,每件订磅工七尖。
一、监督人每日上午十时到关口办事,至午后四时方准退回。
一、苦力人每日常川十名,如多舟多货,临时加添足用,以应接货利便。
一、过磅重轻货,应支工银若干?预先立单,交付报关人转呈行主。其工银,订每礼拜日,监督人亲赴各行,向行长支领。如组合外列位宝号,应工银现日缴交。
一、如遇多舟多货,无苦力接货者,听货主向监督相商,雇用添人。
一、如遇风雨不虞,苦力须速行照顾。若无苦力照顾,虽经过磅后,听货主自行再雇搬。其雇搬工银多寡,应由磅工之内扣抵,或临时再共商加贴工银。
一、有过磅无过磅,仅搬上岸,照公订例支收,不得多支等情。倘货件而无苦力夯搬者,不付工银。
一、苦力人等,听货主指挥利便,不得刁难。
一、航轮舟重轻货上岸,过磅放行之后,苦力照例夯搬落水,交付驳船。如违者,将工银扣抵。
一、各货无列明在单内者,照货自由类推之,应多少工银再商。
一、货物须宜小心照顾。如故意挑掷,被其损害者,订照该价格赔偿。
以上计二十五条,公同签定约束章程。如监督人或苦力者不循规约,违背无理者,常必会众公革,决不宽宥。特约。
一、光绪二十九年所印磅工例金,自四月二十九日,以作废纸无用之章。
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旧历丙午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南三郊组合事务所公订
第十三请愿书
禁用私钱以除民害而益地方议
且夫!制出钱而国赖以兴,私钱来而民受其害。璧等访闻:近日有奸商,由朴仔脚购买私钱六七百千,运来澎湖,要换银票。窃惟:私钱之不利于地方,其害有四焉!此固官斯土者所宜留心稽查者也。澎湖不出糖米、布帛、杉木、砖瓦各等件,所需糖米、布帛、木瓦各件,皆赖台湾、厦门运来。而台湾、厦门之船只,所有运载糖米、布帛、木瓦各件来澎湖贩卖者,皆要龙银、英银、佛银,不要私钱。其私钱之不利于商,其害一也。乡村农圃所种蔬种,必挑到妈宫城市贩卖,而城市之人号曰关口。
百姓其买蔬菜,皆用私钱以与农夫,而农夫则将私钱向街路买物品。而商人见私钱多,而制钱少,其物品价格必要抬高。其私钱之不利于农,其害二也。海口渔人所捕有鱼虾,必挑来妈宫城市售卖。而城市之人,所有向渔人沽买鱼虾者,亦皆插用私钱。而渔人就此钱,转向街路买什物,而什物之价格定然要高昂。其私钱之不利于渔,其害三也。日本占领台湾以来,或修官衙、或建宿舍、或筑炮台、营房、或造码头,各工俱兴。而土木匠以及苦力民夫,每一工一人多少金?
官长则给龙银票、制钱与苦力头,而苦力头居多不廉之辈,将龙银票提到街路,向奸商兑换私钱,散给工人。则苦力头与奸商仅知有益于己,而不恤贪民之困苦。其私钱之不利于工,其害四也。有此四者之害,若不及早严禁,则一奸商射利于前,而众奸商效尤于后,其贻害伊于胡底矣!此私钱之弊宜绝,不可不早禁也。伏乞厅长大人察夺施行。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日
澎湖厅参事蔡汝璧、谢赞
第三节特许营业
第一谕帖
第二戳记
第三示谕
钦命台湾布政使司霍伽春巴图鲁唐为谕遵事。奉台湾巡抚部院邵批:本司详据署安平县姚令近范详称:案据卑辖商民陈振丰裕号禀称:窃照台湾现已改设行省,百废俱兴,所有各县铸造犁锄农器炉户,台北各县均已详蒙给帖颁戳,发领输税,惟安属铸造犁锄农器炉户,尚未承充有人。裕情愿投充,拟在群大东门城内祝三多街设炉铸造。兹查台北新苗,以及台南、嘉义各县,前项炉户已蒙照例给帖输税,安邑事同一律,似可援照办理。且裕请开铸炉,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