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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名义革除及庙田私卖之禁止
  部咨檀越名色一概革除;其士民施舍之田产、修建之寺庙,但除僧尼道士经管,禁自售卖(乾隆三十一年例)。
  寺庙田产充公
  寺田例禁盗卖,有寺无僧,其田应归官充公。
  寺田之赋课
  寺田四六之法,以四分照民田科则,名曰焚修;以六分照民田轮科外,加征充饷,名曰寺租(崇安县案)。
  寺庙地基、祭田赋课之蠲免
  各省社稷山川学校,先圣先贤庙基祭田并一切祠墓、庙坛、寺观等地概不科赋,各省士民有捐置义冢庙宇田地,其原额赋粮并准核实题豁。
  (五)亵渎神明之罚则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照天灯,七灯拜斗,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祠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祠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容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答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告天拜斗焚香点灯,皆敬礼天神之事,祀典各有其分,私家所得祭者,祖先之外,惟里社五祀,若上及天神则僭越矣!僭越则亵渎矣!故杖八十;妇女无知,事由家长,故独坐之。青词表文所以告天也,若僧道在人家修斋设醮,而行告天之礼,拜奏青词表文及用以祈禳火灾者,亦因僭越而致亵渎也,故与告天等项同罪,勒令还俗。妇女无故不出外,所以别嫌也,若于寺观神庙烧香,不独亵渎神明,亦且伤败风化。故纵容之夫男笞四十;无夫男,即坐本妇;
其住持僧道及守门人听妇女出入,不为禁止者,亦笞四十(律批注)。
  辑注云:亵渎之罪实即僭越之罪也;不能备其物则亵,不当行其礼则渎。
  辑注:七灯疏义谓北斗七星之灯,即所以拜斗者也,指南谓是布尔日月五星之象者。
  辑注:青词用青纸书黄字,表文则用黄纸,皆以达于上帝之神者。
  辑注:私家则在寺观,非所禁矣。盖二氏之教,各有其礼,不复以正道责之,特在私家,则不许耳!
  据会曰:天灯是星辰天象之灯,非悬以取照之天灯也。
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奉旨:此案庆杰被参六款,俱经讯问明确,内因庆杰因伊子物故,手写字帖,索取所属官员公分银二百五十两,贪鄙不职,情节较重,其纵令伊妻私进官庙一节,讯明于御座房,俱未敢擅入,尚在轻罪不议外,庆杰等议照原拟罪名,将庆杰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念伊系宗室人员,改发吉林交秀林严行管束,即由热河照例押令前往。到热河各处官庙向来定有例禁,嗣后着照定制出示晓谕,严禁妇女入庙烧香,即蒙古妇女遵信佛教者,亦祗许于庙外顶礼,交付都统福长安及总督,移誊额专司查察;
如有违禁者,指名参处,余俱着照所议行,钦此。
  第二僧道、术士、师巫及邪教倡导者之取缔
  (一)阴阳术士妖言之禁止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妄言祸福,谓惑世诬民干涉国家之事者,术士妄作祸福之言,凡人即起趋避之念。古来朝绅为术士所累害者多矣,故禁绝之;违者,术士杖一百,其依经星卜,虽预言休咎,无关国家,不在妄言祸福之限(律批注)。
  条例
  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嘉庆六年禁止)。
  (二)师巫邪术之禁止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批注)师巫以书符咒水,扶鸾祷圣等邪术,假降邪神以惑愚民。端公太保,男巫之俗号;师婆,女巫之俗号;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皆邪教之名,会其总称也,其类不一,故以等会字括之。圣人之道最正,此与圣道相左,而别为一端者也。以上均属左道,或有不尽于此者,故以一应字该之。隐藏图像,则非民间共事之神佛;烧香集众,夜集晓散,则其谋为不轨之实迹。阳以修为善事,阴以煽惑人民,往往藏奸,因而作乱。故严其法以禁之,为首者绞;
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