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不行察禁,反给告示者,罚俸一年。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停止补给僧道牃煦,其僧纲道纪缺出,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给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乾隆三十九年例)。
嗣后京师暨各直省僧道,有犯奸脏窃盗以及违例收徒之案,其该管僧道官但失察不行举报者,即加斥革,以重职守(嘉庆十七年八月初二日准吏部咨)。
(礼部则例)直省僧道、阴阳学、医学等官缺出,令该地方官拣选,出结具详督抚咨部补放给札;悬缺半年以上不行选补者,查明揭参。如僧道官犯事,将出结原官交部察议。
僧纲道犯等官悬缺末补者,即行选充;如有数月及半年以上悬缺者,查明揭参。又僧道犯事,查明结送原官察核(乾隆四十一年条例)。
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司随时察报;倘胆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凡僧道停止给发度牒,其从前领过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将原领牒照追出,于岁府汇缴。至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具结呈报上司,咨部结照补充;如僧道官犯事,将结送官,交部察议。
如无戒僧及清微灵宝道士可充补僧官、道官者,准以曾受戒之应付僧及住庙焚修之全真道士报部充补(乾隆三十五年例)。僧道官犯事,将保送之地方官,罚俸一年。
大明条例曰: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回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诈称番人者,发边卫充军。
户律婚姻、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杖八十还俗,女家(主婚人)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以因人连累,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妇女还亲财礼入官,系强者以强奸论)。
(批注)僧道不应娶妻妾,女家不应嫁与僧道,住持不应纵容其僧,故俱同杖八十之罪。其女离异归宗,娶者既已不守戒律,不当仍为僧道,勒令还俗;住持止是知情,非本身自犯,故注曰: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
刑律斗殴、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凡者,徒非指儒言,百工技艺亦在内。儒师终身如一,其余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如学业已成,罪亦与儒并科。百工技艺之师,当与儒者有别,然至习业已成,守其业以终身赡家者,则亦有在三之义,其受业同也。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罪二等,笃疾亦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斩。僧者传经受业,其义为重,故注曰:终身如一。若百工技艺,必至业成不变,方与同论,故注曰: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也。
刑律犯奸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强者,奸夫绞监候,妇女不坐)。
僧尼等俱追度牒,照后等例枷号发落,仍勒令还俗,发原籍为民。
(辑注)尼亦称僧,故律称僧尼者指二人;称尼僧者指一人也。
条例: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杖一百,发原籍为民。
一、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其僧道奸有夫之妇及刁奸者,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徒治罪,仍于本寺、观、庵、院门首各加枷号两个月。
名例律五刑赎刑条例
一、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脏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纳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一二)僧尼、道士、女冠对其父母及祖先之礼节
礼律仪制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僧尼、道士、女冠自谓出家,有于父母不拜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