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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有无出继等项,酌改条例七条
  第四 道光二十七年三月□日苏省准咨
  第五 会典生员命名例
  第六 新港社各番丁之姓字及堂名
  第七 蕃丁姓字之谕示
  第一乾隆四十四年例
  嗣后一应捐纳官、生、贡、监执照;凡有请更姓名、年貌、三代等情,概将原照查销;再有冒藉报捐官、生、贡、监,限期一年,令呈报地方官加结报部,改归原籍。其有实系无籍可归,在寄籍居住年久者,伊令详查明确,照寄籍二十年准令入籍报部存案;倘有逾限不行呈明,后有冒籍滥登仕版,一经发觉,即行斥革,治其违制之罪,其不行详查之地方官,一并查参。
  第二嘉庆二十二年例
  嗣后凡捐纳官、生、贡、监,因出继归宗,及名同远祖者,应令在本籍地方官具呈查明该贡、监、官、生宗支谱系,取具邻族甘结,地方官加具印结,由督抚等咨部换照,仍于照内年月下戳注更正字样;其自行到部呈请者,概不准更换。
  第三道光元年二月十五日,准吏部纂修,嗣后考取供事吏员,查明有无
  出继等项,酌改条例七条
自奏定章程之后,各衙门考取供事报部册内,即将籍贯、三代及有无出继之处详细开明;如有指称出继异姓,或出继同姓而父子籍贯迥异者,概豫除名。其考取报部册内本无两籍两姓,而补缺取结时忽又添写出继,声明本生父母者,一概斥革,木准着役;并各衙门书吏取结着役,亦照供事一体分别办理。至供事、书吏取结文内有声明祖籍者,查明并无出继字样,仍照旧例准其声明;共役满议叙文选司给发执照之时,亦先付查验封司核明原送册结,毋令岐异。
  凡吏员、供事有于未经奏定章程之先,呈请更名复姓,改籍归宗,经部行查,尚未据地方官咨覆及现已定犒行查者,仍照二十三年奏定条例核办。
  自奏定章程之后,寄籍顺天之吏员、供事出结在奏定之先者,无故呈请更名复姓,改籍归宗,仍不准行。
  自奏定章程之后,考取着役之吏员、供事,不拘籍隶何省,有呈请复姓归宗,更名改籍者,概不准行,不得仍引二十三年奏改之例,致滋牵混。
凡吏员、供事出身人员,其取给结照,在奏定章程之先遇有呈称出继异姓,请治本生父母丧者,稽勋司即将复姓归宗之处,于付文内详细声叙,付验封司查明。从前取结文册内有注明本生父母字样者,一面饬令归宗,照例守制二十七个月;一面行查原籍,果系自幼出继异姓,即取具供甘咨结,加具印结咨部,准其改正本姓,三代无庸追究;如系虚捏,即予斥革治罪。其有出继同姓的系五服之内昭穆相当,而父子并非异籍者,准其为所后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为本生父母治丧一年。
若有承祧者,照承祧之例仍行查原藉,取具宗图,供甘册结咨部核办;如系虚捏,即予斥革。至此内有关实缺人员,一经咨报治丧,即先行开缺,以杜揶缺压缺之弊。勋司凡遇吏员、供事出身之员呈报丁忧治丧,复姓归宗者,其考取报部册结是否在奏定章程之前,其册结有无声明两籍两姓并出继同姓或出继异姓之处,俱先付查封司以凭核办。
  嗣后吏员、供事更名复姓,改籍归宗之事,无论已未议叙,俱归勋司办理,有应付封司注册,其从前未完之案,封司即移付勋司归一办理,以免岐出。
  第四道光二十七年三月□日苏省准咨
  嗣后乡会年举、贡、生、监不准改籍出继,复姓归宗,俟乡会试后再行查办。
  第五会典生员命名例
  生员不得任意命名,致涉谬妄,有乖敬谨之义。如肇、兴、景、显字下,不得用祖字;永、福、昭、孝、景、泰、裕字下,并不得用林、龄等字。又如琏字系端慧皇太子讳,亦不得取名。其刘姓名兴漠;李姓名继唐、嗣唐;王姓名宗帝、法帝及帝裔、帝命、帝玺、乘干、御天等字,俱严查饬改。至前代圣贤名臣大儒、本朝大臣及现代大臣亦应一体改避,不得姓名全行相同。
  第六新港社各番丁之姓字及堂名
  中路理番分府蔡谕:土目新日升,兹将编定新港社各番丁姓字、郡名、堂名开列于后,仰饬各番一体遵照,毋违特谕。
  计开:
  致(新享堂)、雨(新隆堂)、露(新吉堂)、结(新泽堂)、为(新宠堂)、霜(新父堂)、金新(新怀堂)、生(新庆堂)、丽(新笏堂)、水(新附堂)、玉(新辉堂)、出(新釆堂)、昆(新绩堂)、冈(新猷堂)、剑(新谟堂)、号(新勋堂)、巨(新庥堂)、阙新(新禧堂)、珠(新范堂)、称(新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