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内,并未有主仆之分,仍凭己意行为;故土官法律之施于彼地者,自始至终,皆先细心讲解,以通其情。其实政令所及,尚属有限,大抵亦听其所自为耳。且彼地生性桀骜,断难受约也。

  又有一种土人,各辖各族,并不受土官节制者。其居住射猎之地,各据一方,不通往来。亦颇知选择猎地,随时迁移,以此为生,与中国人之在平壤者耕渔资生,亦颇相类。时将田地出租,或卖与中国人,皆自立主意,随时可行。卖时,将伊之凭据原单统付买主。至所有家产各凭据,并不与海关及外人关涉,且不为外人所诒也。若使将山树尽砍,变为田地,或开凿大石,及挖掘地内,取其所产,皆可任意为之。中国人于此等皆有例禁,彼地皆无主,任人为之。彼人亦知开矿,亦许他人于界内开矿;亦知起屋,屋制全不遵中国例禁,无拘无束,自视甚乐也。盖彼之所行,自合彼地律法,及交界之土人律法,惟不合中国律法耳。缘不归中国管辖也。惟田地交易一节,中国人可以与议,因买时须在所辖之官府加印也。即货物售买者,皆有买单为凭,亦当加印。加印一节,不过列官府衔头,载明准买耳。

  百年前,曾有一作书人,曾论迫朴一族云:此种人,自中国观之,概指为愚顽之类。其实有一种真智慧,且胜于西国之格致士也。即现今中国人,亦谓此土人除与通事时有争执外,余〔无〕欺骗、偷窃、口角、词讼之事,人皆互相亲爱,极其公道。若有人以物持赠,皆不自用,即转赠素所帮助之人。

  前归荷兰管辖时,似其地已有奉教者,故现在彼地人多通于荷兰之语言文字。以荷兰书籍问之,尚能检出旧书之零页,且不肯崇奉各神,最恶闻鬼神之事,故自己亦不立教,亦不诵经。

  荷兰人说此事甚详。一千六百七十五年间,荷兰史官曾记彼地风俗云:土人性情最好,亦最友爱,待荷兰人亦好,并无偷窃及害人情事,结交亦甚信实。当荷兰在彼时,彼人亦知以西字自写所言等语。某看此语是实。据荷兰书籍及前手文凭中曾说:迫朴一族,在「白沙」地方(原住:在打狗口之东二十八洋里)有旧文凭一纸,系彼地土人所写者。此纸于旧年二月间府城某先生曾寄来与某阅过。

  或云:有一种土人,甚为下等。此语系近于「索淤」土人所说。其人住居,近在「索淤」海关之东北岸「板崎」地方(原注:板崎系打狗口南边一小城)。据云自己是「宅确落」子孙,于一千六、七百年间与荷兰、吕宋人同来此岛,逐去土人,占住田地,乃掳此土人为奴。其人面貌甚黑,性凶而毒,却与「麦里那」相似。即荷兰人所论内土各族许多好处,迨论到此族土人,亦无可说。

  ●论番汉争斗事

  彰化迤西之一带山脚,中国人前所未到者,近日亦有文凭来往争议其事,曾拨队伍到彼,与土人交战,因欲据其产樟之山也。此辈冒险邀利之人,于交战事甚乐为之,且决必胜,复筹备一项赏钱为伤亡恤养之费。无如前进甚缓,而内地产樟既多,利仍归于下甲之广东人也。

  内地各族,与下甲及迫朴之平壤土人,曾经合议,欲于此岛设立主意人,自掌大权,勿受他人驱使。询之众议亦然。但据中国人之意,谓倘依此议,彼人诚为愿意,但土人地方,应归中国管辖,不特他国不得干预,即土人亦不能自主也。此却似从前花旗国人欲辖亚墨利加土人、英国之欲辖阿西亚呢亚及新西兰土人也。

  ●论中外立约通商利弊

  使中国与西国立约时不准于台湾通商,西国人亦不敢以中国官员业经收税,遂任意到此贸易,盖西人原无不循理念头,想抗拒中国官员不令于所辖地方自据樟脑之利也。嗣后得以自便者,亦系中国皇帝格外加恩,准换前约,许西国通融办理。故从前中国官员勒令西商于各埠采办樟脑,只许与官商一家交易(原注:此商名杭,或呼为库杭,曾领官府执照者),此法实为窒碍。嗣于英国换约时,即除此弊。今开列原约于左。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第二十二条和约有云:中国皇帝准西国商家于约内埠头通商,无论何项人民,悉听西商择便贸易等语。是台地亦在约内。故从前官员勒西商专与官商交易,今照和议所载,则前议不足为凭也。若使中国与西国立约之时,将各处土人情形细载约内,亦天下之大利益也。盖既载约内,则各国可到彼地,亦与在下甲通商一样,既可令中国之工艺增获厚利,亦可以渐化土人使之驯服。且彼处土人,不特据某之意见谓为易化,即从前久驻此处与之来往者,亦同此论也。今可预料,樟脑之事,中国官员异日必有一番翻约。现我国须从头彻尾通行算过,目下先与定约,方保长久。

  ●论前刘镇台曾遣人至生番请其会办事情

  当一千八百六十七年,在赤嵌地方,刘镇台曾遣人到多克察处,请其会办番汉不协事情。彼不肯来,命其两女同到,兼有桀骜不驯之文书,嘱其女与中国官员说云:台地百姓俱多失信,此次所议亦难准信;方今争战难息,却似两个人共引一索也(此系彼地俗语,谓事势牵引方长也)。此两女所以放胆前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