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王大臣曾将各处碍难开办电线情形,详细函述在案;诚如贵大臣此次来函所称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一○三(一二三页)
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桢等拟将闽厂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各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支销片
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八七五、一、二九),军机处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桢等片称:
再,前者海防方亟,所有闽厂轮船除「镇海」一船驻天津、「湄云」一船驻牛庄外,余均调到台湾差遣;或驻澎湖扼扎操演,或赴天津、上海飞递文报。其闻添募炮勇、积储煤炭、修整机器绳缆等项,为费甚繁。中除「飞云」一船始终由山东领饷外,余皆仰给于养船经费一款,万分不敷。若侵用船政月款,则于造船大有窒碍。且此后台防应办之事,非可以岁月计;窃思各船为台防而集,所有经费宜向台湾领支。兹拟将自本年四月十六日起,将前拨养船经费并入台防项下;
其各轮船薪粮,亦归入台防项下统报统支,以免歧出。伏乞圣鉴,训示遵行。谨奏。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上)三四六(五三○页)
光绪元年(一八七五)
船政大臣沈葆桢函陈福厦电线应购归官办并台湾狮头社情形
三月初二日(四、七),船政大臣沈葆桢函称:
本月初十日展轮之次,适奉船字五十九号谕函,以福、厦电线一事深系荩怀。循诵再三,苦心若揭。所云「作事未能慎之于始,更当善之于终」;信金石之论也。丹国公司素极狡狯,局员率尔与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有合同可据,则彼为有词,何怪将军、巡抚斡旋之费手乎!葆桢岁暮晋省,与巡抚晤谈及于此事;葆桢意以购归官办方有结局,巡抚深以为然。兹拉使既自愿归之中国,则其机至顺,不致另生葛藤。临行时得巡抚函,商以购费归海防支销,葆桢当即照复。
想此事已有眉目,可慰廑垂矣。
葆桢十三日抵台,询访狮头社情形,顽抗如故;殆运会至此,迫我以不得不开。法立然后知恩,用威良非得已。总之,毋欲速、毋贪功,进一步是一步;数节而后,自当迎刃而解也。颛蒙之见,尚冀指迷为幸。
祗叩钧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一四八(一五二页)
闽浙总督李鹤年函陈通商局员并未兴丹商签订合同
五月初二日(六、五),闽浙总督李鹤年函称:
本年三月二十八日,接奉贵署闽字百四十三号函开:『俄国布公使面递闽省办理电线会商条款,内载「立此议约两纸,由司事恒宁臣并通商总局画押盖印,分别存执」等语;丹国拉公使亦称有陆道所议合同为据。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国公使素极狡猾,局员率尔与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足见俄、丹两使所称,尚非虚无』等因。承准此,当即转饬通商局司道查明此项合同,闽省是否实有其事?并曾否向其互易?据实禀复去后。兹于四月初一日,据该局司道禀复前来,谨将原禀钞呈尊览。
查布使此次所递,系当时局员拟给阅看议约底稿,因议未成,旋作罢论;并非如寻常交涉事件已写成华洋文字,用印签押,互相交执,作为凭据合同也。本年正月据该局抄录此案全卷,将局员所致戴领事之信并此项议约底稿登入其中,呈送贵署有案。兹蒙函示,在布、拉两使期事速成,遂以议约之底稿引为合同之左证,固属意存影射;即幼丹函内所示,亦属臆度之词。现在丹国既未能交出签押用印实据,通商局司道又复言之凿凿,屡经鹤年面询,均无异词;
则其事之有无,自在洞鉴之中。除饬委员妥速筹议买归官办外,缘承准前因,理合将饬局查复当时局员实未立有合同各由,先肃驰陈。
敬请钧安!伏惟鉴察。
敬再肃者:前阅署蚶江通判张倅重扬家信,以谣传台湾淡水有洋轮船十二号在彼停泊,将复有所觊觎各情。虽明知事难凭信,缘既有所闻,故以顺陈尊听;一面委员赴台查探去后。兹张倅复有家信,以前情实出谣言,并无其事等语。恐俟委员台回,有稽时日;用先肃此附陈,以释荩廑。
再请钧安!
照录清折
谨将通商局司道来禀,录呈钧览。
敬禀者: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奉宪台密札内开:『承准总理衙门函开:「俄国布公使面递闽省办理电线会商条款,内载「立此议约两纸,由司事恒宁臣并通商总局画押盖印,分别存执」等语;丹国拉公使亦称有陆道所立合同为据。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国公司素极狡猾,局员率尔与立合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