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多误字。是以台湾总督府极盼闽台水线修理速成,将来由台到敝国之电报多由该水线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线转到敝国;而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仍由大北电线转去。是以水线修理完工,与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争。总之,此次办理,实与两国大有裨益,而大东、大北亦均无受亏之处。仍请执事烛照情形,电请总理衙门从速照会施行,是所切望等因。十一月二十四日,复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请咨明贵衙门照会日本公使:大意谓台闽水线虽归日本,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
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核准,以符中国前与他国所订约章等语。是大东、大北公司总办恒宁生所请一节,似恐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果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于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应预为声明。除照会日本驻沪领事转告日本电局外,理合据情咨呈贵衙门,谨请查核照会日本矢使转致日本电局查照办理。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五○○(二○一四页)
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台闽海线仅能传递台湾电报不得减价争利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给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会称: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准督办电报盛大臣咨称:『本年十一月十七日,将电报总局与日本领事订定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售让日本合同呈送查核在案。嗣据俄国兼丹国前署巴使来鄂述及日本电局与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内有「日本不得造线至中国地界,有碍大北海线利权」之语;须由中国与日本电局商明,不可跌价与大北争利。当即派令电局委员面商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去后。旋接该领事函称:此事与英商大东关系稍重,业已商妥,必无力争之理。
大北所虑者,有由敝国到外国之电报皆由闽台水线转达一事。然本国台湾电报纷繁,每多迟误。是以极盼闽台水线速成,将来由台到敝国电报多由该水线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线转到敝国;而由敝国到外国电报,仍由大北电线转去。是水线修理完工,与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争。总之,此次办法实与两国有益,大东、大北亦均无受亏之处。十一月二十四日,复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称:台闽水线虽归日本,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
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核准,以符中国前与他国所订约章各等语。该公司总办所请一节,似恐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日本由此海线减价争利,于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应预为声明。除照会日本驻沪总领事转告日本电局外,应请查核转达』等因前来。相应照会贵大臣转致贵国电局查照办理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五○三(二○一九页)
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报日允台闽海线于一八八二年凭书期限内(即至一九一二年)不传递他项电报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文称:
窃于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据日本驻沪署总领事官小田切照复称:『照得台湾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线一节,本年一月中浣贵处参赞朱守宝奎来署面交贵督办电报内开:「昨总署接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体办理,则大北公司必受大亏。应请设法,以保该公司利益等语。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等因。
又于本月上浣接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称:「据大北、大东公司总办恒宁生电请咨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照会贵国驻京大臣:大意谓台闽水线虽归贵国,祗能照原议传递台湾与各处往返电报;若传他项电报,须先由中国电局与两公司商议,以符中国与他国所订约章」等语。是大东、大北公司总办恒宁生所请一节,似恐贵国由此海线减价争利起见。如果由此海线减价争利,于中国电局亦有所损;自当预为声明」等因。准此,本署总领事当即将前开各节,禀请外部大臣核示遵办。
现奉札开:「接准邮电部大臣咨开:前于明治二十九年十月本部通信局总办照复大北公司,称明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付凭书内定期限未满之间,即至公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台闽水线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断不传递他项电报等语;所有台闽水线虽归本国政府之业,该凭书所载期限未满之间,仍照原议只行传递台、澎与各处往返电报,并不传递他项电报。惟本国至上海之间大北水线有事不通之时,即不得援以为例等因。为此,札饬驻沪署总领事。
札到该署总领事,即应照会督办电报事宜盛查照」等因。奉此,相应照复贵督办,烦为查照可也』等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