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一约章,庶有羁勒。且张家口至恰克图电线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万元不敷甚巨,又不敢请领公款,势将中辍;得此售价十万元稍资挹注,可期赶紧造成,以符俄约。宣怀审度再四,所议尚属允当。兹由日本领事拟送章程前来,又经悉心复核增改函送前来;声明商董虽已允洽,仍应请示钧署,俟核准电复到日,方能画押。
谨抄呈电报局照会及该领事复函一折、又往来信函一折、又原拟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折、又大东公司福州海线章程一折,是否可行?统乞俯赐核定电示,遵照办理。
肃此,恭请钧安。
照录清单
录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来函(十月初四日):
敬启者,昨晚趋抵尊寓求谒,阁下于行李倥偬之中,拨冗接见,获聆清教,鄙人感激无既矣。台、闽电线一节,业经拟立合同。兹将底稿送至台端查阅,即祈酌正是荷。
窃查此案若候总署覆到签字恐要多日,切请阁下即于此地签定,另付章约,再行禀请两国上宪核定施行,庶几免耽延矣。是否照办之处?出自鸿裁!鄙人即日五点钟躬诣台端,面述一切。
致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函(十月初五日):
敬复者,两接惠函,并拟立台、闽电线合同底稿,具悉一切。此线虽属电报公司,然让售之权应归总理衙门核准。兹就贵总领事所拟条款,加增「川石山至福州之南台电价」一条,系照中英公司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所订福州电线合同第六款办理。又于「线价十万元」之下,声明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与中国总局无涉。以上必须增入之语,再此约本大臣应俟接到总理衙门核准文凭,方有画押之权;是以于结尾处,照面商办法酌改,另缮清稿函复。即请贵总领事查照,先行电复为荷。
此复,敬请勋安。
谨录六月十四日致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福州府至台北府海中电线一条,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业。查交台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并无「公司物业并交」字样。福州至台北属电报公司之海线,与安平至澎湖属国家之海线不同;本公司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呈请总理衙门核办在案。
兹查交赔各案均已清楚,惟闽、台海线系电报公司之物,尚未议定接线、过线章程,实未可再事延缓。屡经电报公司商董禀请议章,本督办之意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福州、台北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可照中国与英、俄、丹、法等国成案,订定过线报费年期一切;一或将福州至台北海线一条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兹闻贵署总领事回国,应请转商贵国邮电部大臣,迅速派员到沪订立条款,以敦两国睦谊,并使华商共信公正办法;是不仅本公司感佩已也。
须至照会者。
谨录九月初七日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来函:
敬启者,照得闽、台海线一节,前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照称:此案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闽、台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一或将该海线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等因。本署总领事回国后,即将所有一切情形面禀邮电部大臣核夺,并力请作速办结,以副雅属。旋于出京之时,曾奉面谕:当该海线创设之初需费二十二万两,约合日本金二十八万七千五百元;距今已历十载,线料自不如新,应减价三分之一,值价至多不过十四万六千六百两,合日本金十九万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十三钱。
然此系指该海线完固无损,并无碍打电而论;奈比年以来,该海线屡次损坏,不能打电。本国政府曾嘱大北公司于明治二十八年冬间修理截换一次,计长十六海里余,支费日本金三万七千四十七元;又于二十九年六月截换一次,计长八海里余,支费日本金一万七千三百四十九元;又于今年二月修换一次,计长三十一海里余,支费六万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以上三次所需修换费,共计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一百四十一元。
此次本国政府议将海线应按前计之价十四万六千六百两之中,扣除修换费日本金十一万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所剩七万三千五百八十元十三钱,方系本国政府愿交闽、台海线公平之价。本署总领事奉谕后,即于前日回任;昨已踵谒台阶,面聆一是。贵督办极望交价规银十万两,本署总领事实有不能为力之处。缘该海线修旧不如更新,估计更新之价只须二十万元。若就已经修换之价与尊意应交十万两之价并计,反与更新之价较多,本国政府断难允准。且近来该海线又有损坏,必须派轮前往修理,至省约费八、九万元;
若不修理。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