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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奏。
  光绪六年正月初四日,军机大臣奉旨:『着毋庸来见。闽省应办各事宜正关紧要,即着认真经理,以期缓急足恃。钦此』。
  ——见「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下)五六九(八四五页)
  光绪七年(一八八一)
  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咨送批准与丹国大北电报公司议定电线联系办法
  五月十五日(六、一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文称:
光绪六年八月,本大臣奏请由天津至上海设立旱线电报,以通军报而重防务;奉上谕:『系为因时制宜起见,即着妥速筹办』等因,钦此。当经派员设局购料,酌定章程;并令现办上海至外洋之丹国大北电报公司代雇洋师教习学生,代购机器、电线一切应用物料,均尚妥速省俭,较由别家购用者合算。将来津、沪电报设成,必须与该公司联络一气,呼应乃能灵通。兹据该公司来津禀商嗣后彼此电报交涉事宜,本大臣参考各国办理电报公法,与之反复筹酌定议,由该公司拟呈六条,禀请批准立案等情。
查丹国大北公司在沪设立海线,通行外洋已十余年,向无中国官宪允准之案。所拟第一、二条:自此次奉准之日起,以二十年为限,不准他国公司于中国地界内另立海线;即该公司再添海线,必请中国官允行方可。中国若添设海线、旱线与该公司无碍者,可自设立。是于权宜之中,稍有限制。第四条:以后总理衙门、南北洋大臣、各国出使大臣及总领事等往来电报,凡从大北公司电线寄发者,该公司情愿奉让,二十年限内均不取费;但出他国公使接递之费,各署须将电号盖印送交,以为凭信。
自应分别咨行照办。
  除禀批准并将附呈洋文一样两纸一盖印发还、一存案外,相应照录原禀咨送。为此,合咨贵衙门,谨请查核立案。
  照录清折
  照录丹国电报大北公司禀
敬禀者:中国现创设电报,所有与敝公司电报交涉事宜,理应预为议明。谨拟六条,仰求中国国家恩准照办。敝公司既得保护之益,亦可不失中国自有之权利。且敝公司尚有所禀一节,去年敝公司奉中国总理衙门、南北洋各处送交代发电报大概字数,计送往俄国一万字、送往他国各处六千字,二共一万六千字;收到所来外洋覆信电报共八千字,通往来二万四千字。按照以上字数核算,共须报费洋银五万二千八百元。如果第四条内办法能于去年议定,则中国所出报费,往来俄国者祗七千五百元、往来他国各处者祗一万二千元,共须报费一万九千五百元。
凡属敝公司者,早可奉让;是中国可省报费三万三千元之数也。即此可知彼此议定办法,互相情让,两有裨益。如蒙批准施行,敝公司以后必竭力诚心报效中国。
  专肃谨禀,祗请勋安。
  一、大北公司之海线,现已经设立在中国地面者,中国国家允可独享其利;倘大北公司再添设海线,必请中国国家允准方可。自此次奉准之日起,此海线以二十年为限,不准他国及他处公司于中国地界内另立海线。在此年限之内,凡中国租界及台湾等处亦不准他国设立海线。
  二、以二十年为限,中国国家欲造海线或旱线,凡大北公司已经设立之处有与相碍者,中国官商不便设立。其无碍于大北公司者,尽可自行设立。
  三、凡以后中国欲再设电线,如大北公司所索之价较他人便宜,中国国家准其包办。
  四、中国总理衙门、南北洋大臣、出使大臣及总领事往来之电报,在中国、日本、泰西等处,凡从大北公司自家电线寄发者,大北公司情愿奉让,二十年限内均不取费。设有大北公司电线不到之处,须劳他国公司电线转寄,仍应出他国公司费用若干。惟所有往来之电报,必须各署盖印送去,以为凭信,大北公司方能免费。
  五、大北公司之海线,由香港与泰西相连者曰南线,由日本与俄国相连者曰北线。日后中国电线设成,凡中西商民之在中国者寄电信前往外洋,从中国电线交大北公司转寄。倘其电报内不指明从南线寄往外洋,大北公司从北线转寄,较为迅速。
  六、嗣后如有争辩之处,以中国文字为凭。
  ——见「海防档」「丁、电线」(上)二二五(二六七页)
  美国公使何天爵照询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权益是否经谕旨批准
  十月十七日(一二、八),美国公使何天爵照会称:
  案照贵国设立电线一事,李中堂曾与大北公司定立合同。其中大意,内有在二十年限内,中国不惟于地界内不准别人安设电线,即各口洋人租界及台湾等处地方,均不准别人安设等因;经安大臣于本年六月间与贵衙门曾有往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