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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照复。须至照复者。
  附件九柳原大臣给潘藩司信
阁下奉旨回闽帮办沈钦差大臣,因过沪渎,枉顾本大臣,承下问曰:『贵国此次台湾之行,今已如此;惟此生番原有三十六社,未知西乡欲向何社生番问罪、究作何结局』?故本大臣陈以我民被害情由,并据西乡奉敕限办三事答云:第一、捕前杀害我民者诛之;第二,抗抵我兵为敌者杀之;第三,番俗反复难制,须立严约,定使永远誓不剽杀难民之策。此本大臣专请阁下到闽会同沈钦差大臣办理,言归两国和好,是所切望!本大臣幸获剖心吐赤,惟阁下宏度容纳焉。
如有榘教,敢效驽力,和衷酌办,以为两国愈敦和睦之地。谨启。
  阳历六月七日。
  附件十潘藩司覆柳原大臣信
  昨、今两奉教言,甚慰渴念。具见贵大臣和衷共济,筹划周详,莫名钦佩!
顷奉惠书,承示办法三条。第一条、第二条,经贵大臣面称「此系专指牡丹社、卑南社二处抢害之生番而言,与别社并未滋事之生番无涉」;足见办事头绪分明。如再有滋事者,应由中国派兵查办,事属可行。第三条所云,中国自当照约竭力保护;拟于海船经过要隘,或设营汛、或派兵船、或设望楼灯塔,使商船免致误入,再被生番扰害。请纾贵国锦怀,永敦和好。俟本司到闽后,向沈大臣禀商咨请总理衙门核示,即行奉复。现将贵大臣来函,一并照录转送矣。
  用特先行布复,顺颂勋祉!
  四月二十三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副使卫廉士照覆总署关于中日辩论台湾番地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初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五九。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复事。
  兹准贵亲王照会内开「日本国派兵往赴台湾生番地方及抄录往来照会、信件并补来信函内约有三事始末」缘由等因前来,本大臣具悉。兹于此事承准贵亲王照知本大臣,实深感谢。然不知此事近来办理如何?既经沈大臣暨潘藩司会同查办,想当悉合机宜,自能妥善秉公办理也。为此照复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七月初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总署照会美使抄送议结日本退兵台湾条款凭单(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七四~一一七五。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查台湾地方前因日本国兵往番社,本衙门查中国与贵国条约第一款内载「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等语,曾经于本年六月间将与日本国往来照会等件抄录,照会贵国卫大臣在案。今与日本国议明退兵结案,所有从前因此事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台湾生、熟各番社均属中国版图,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用敦睦谊。相应抄录条款、凭单照会贵大臣查照,即行照复本衙门可也。
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亚美理驾合众国钦命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艾。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条款、凭单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
  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护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为会议凭单事。
  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使艾忭敏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