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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湾对外关系史料---第26页

八日。
附件:条款、凭单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
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护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为会议凭单事。
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使艾忭敏照覆总署关于日本退兵台湾事(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七六。
大美国钦命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艾,为照复事。
九月二十八日,接准贵亲王照会并凭单内开:『日本国兵往台湾番社,中国与美国条约第一款内载「他国有何不公等事,一经照知,须从中调处」;曾于六月间将日本国往来照会等件抄录,照知卫大臣在案。今与日本国议明退兵结案,日本国亦认台湾一带地方均属中国版图;中国知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所有遇害难民,中国给抚恤银两;所有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等因前来。本大臣抵任以来,查验中国、日本之美国公使,亦知条约所载从中善为调处之意;以警戒美国人不进日本军营,亦劝日本不遣兵占中国之地。且愿从中相助,劝和两国坚守贵尊之体。此数条之举,俱合条款之意。今来文会议办法、文据各条,本大臣闻之,快慰欣似!今日本国不占中国之地,而中国甘为议定和睦结案。来文所云「自宜设法妥为约束生、熟各番,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然明悉贵国自应知为君所为之分,应行仁德之伦。不但中国如此,即各国亦应如是。如他国之民到别国受害,彼国不保护受害者,即应受害人民之国自行查办。至于日本人民在台湾受害一事,中国给银抚恤并给留用建房银两,亦属君国应为之分。兹两国幸已免动干戈,嗣后生番、熟番官长应教以道理,变为善区之妙也;本大臣实为忻喜之至!相应照复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十月初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闽浙总督李鹤年咨呈总署造送同治十二年秋冬两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节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一一九二~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据通商总局司道呈详:『案奉行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照得各省自办理各国事务以来,与洋人交涉事件,自应随时办结,即行知照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有辩论之时,以便与之理说,免致办理两歧。查从前已、未结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门者固属不少,亦有未经照知之事。相应行知贵抚查照,务将所有办理各国之件,其业经办结之案,详细覆知。并将如何办理之处,逐案缕覆;及未经办结之案一并造具清册,咨送本衙门以备查核。如有未经办结之案,仍希陆续赶办;毋令久延,致滋饶舌。嗣后每届三个月,各将应办外国之事造具已结、未结清册,咨送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向本衙门提及时,以便按照册报所办情节向其剖辩,不致互有乖舛:是为至要」。并续奉行准钦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务即分别赶办完案;其何案未结,逐细开造案由清册,移送本大臣衙门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经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厦门、台湾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结、未结,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二年夏季,均经造具清册呈请移咨察查各在案。兹福州、厦门、台湾各口应造同治十二年秋、冬两季分已结、未结各案,理合备造细册,详候察核分咨钦差大臣、总理衙门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据此。除咨钦差大臣查照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
福建通商总局为造册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二年秋、冬两季分闽省各口与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结、未结同驻札福州、厦门、台湾三口各国领事官姓名,备造清册呈送察核。须至册者。
计开——
……
驻札台湾口各国领事官姓名
英国领事官:何赫珀(兼办德国领事);副领事官:额勒格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