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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导航地图-第1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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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得地赋十七圆八十钱;即第一则之赋率也。就理论而言,凡一类之田,其赋率必须一律,方为平允;如水田之赋率定为百分之八,则无论上田、下田均应以此为标准而定之。然日人定台湾之赋率,以百分之七为水田赋率之中数;上田依此递加五厘至百分之八为止,下田依此递减五厘至百分之六为止。其最上、最下之极则,约差百分之二;是上田百圆须纳八圆之赋、下田百圆仅纳六圆而已,殊与赋税均平之原则相背。而日人则谓上田之负担力较之下田为强,强则赋重而不苦;
下田之负担力较之上田为弱,弱虽赋轻犹不能堪。故其赋率虽有等差,而其负担之程度则相均云。赋率已定、等则已立,乃按等计田、按田计甲、按甲计赋(参考附表七),造具征收簿册,于明治三十七年发布「地赋规则」,改征新赋。总计科赋土地六十三万三千六十五甲,地赋总额二百九十八万九千二百八十七圆十钱;比之旧有地赋,约增二倍。以之与旧赋相较,上则田一甲旧赋仅四圆七十四钱五厘者,今则十七圆八十钱;约增三倍。然据日人调查,新赋之数虽较旧赋为重,而土地之负担平均计算,反较旧有之负担为轻。
盖旧赋之外,尚有附加税及大租等负担;平均计之,每甲十二圆三十三钱二厘。今因大租消灭,新赋之内仅有地赋及附加税二者而已;平均计算,每甲不过九圆三十二钱七厘。较之旧赋,实减二圆九十钱五厘。旱地之负担,亦减九十六钱七厘(参考附表八)。我国加赋而赋减,日人减赋而赋加;政治运用之工拙,于此可见矣。
  附表六(地赋率算定表)
  附表七(水田、旱田、养鱼池则别甲数收获及地赋额)
  附表八(水田、旱田赋率新旧比较表)
  兹取其新颁之「台湾地赋规则」(明治三十七年十一月律令第十二号),译载如左:
  第一条:土地之地类如左:
  一、水田、旱田、养鱼池。
  二、房屋基地、盐田、矿泉地、池沼、山林、原野、牧场。
  三、祠庙基地、墓地、铁道用地、公园地、练兵场、射的场、炮台用地、灯台用地。
  四、道路、铁道线路、沟渠、余水沟道、河川、堤防。
  五、杂地。
  第二条:凡土地须定地类、测地面,每一区域编定字号;但第一条第四号所载之土地,不在此限。
  地类变换或区域变更之时,须更其地类、改其字号;其于地面有增减时,并测其地面。
  第三条:地积之名称定位如左:
  丝,甲之万分之一。
  毫,甲之千分之一。
  厘,甲之百分之一。
  分,甲之十分之一。
  甲,二千九百三十四坪(但一坪为六尺平方)。
  第四条:地方厅须备土地清册及地图,登录关于土地之事项。
  土地清册及地图之阅览或其誊本,得于该管地方厅请求之。
  第五条:水田、旱田及养鱼池课其地赋;但属于国库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地赋依审定之等则,按照甲数赋课之。其赋率如左:
  一、水田
  (等则)(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金十七圆八十钱
  二则金十五圆六十钱
  三则金十二圆八十钱
  四则金十圆九十钱
  五则金八圆六十钱
  六则金七圆
  七则金五圆六十钱
  八则金四圆
  九则金三圆十钱
  十则金一圆五十钱
  二、旱田
  (等则)(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金十三圆
  二则金十一圆
  三则金八圆六十钱
  四则金七圆三十钱
  五则金五圆七十钱
  六则金四圆六十钱
  七则金三圆四十钱
  八则金二圆六十钱
  九则金一圆六十钱
  十则金六十钱
  三、养鱼池
  (等则)(一年一甲之赋率)
  一则金九圆三十钱
  二则金七圆五十钱
  三则金五圆八十钱
  四则金三圆五十钱
  五则金二圆三十钱
  六则金一圆十钱
  七则金四十钱
  第七条:不科赋之土地改为科赋之土地时,自翌年起征收地赋。
  科赋之土地改为他种科赋之土地时,自翌年起修改地赋。
  科赋之土地改为不科赋之土地时,自翌年起不征地赋。
  第八条:科赋之土地因天灾而变其形状或损其土壤之时,按照被害之情况得与以十个年以内之荒地免赋年期。
  与以荒地免赋年期者,至期满之翌年复其原赋;但变为他种科赋地者,自其期满之翌年修正地赋。
  第九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按照土地之情况得与以十个年以内之开垦免赋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