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前代品爵,悉依旧不降。
丁未,梁主遣其弟太宰岩入贺于隋。
夏,四月,辛巳,隋大赦。戊戌,悉放太常散乐为民,仍禁杂戏。
散骑常侍韦鼎、兼通直散骑常侍王瑳聘于周。辛丑,至长安,隋已受禅,隋主致之介国。
隋主召汾州刺史韦冲为兼散骑常侍。时发稽胡筑长城,汾州胡千余人,在涂亡叛。帝召冲问计,对曰:“夷狄之性,易为反覆,皆由牧宰不称之所致。臣请以理绥静,可不劳兵而定。”帝然之,命冲绥怀叛者,月余皆至,并赴长城之役。冲,夐之子也。
五月,戊午,隋封邗公雄为广平王,永康公弘为河间王。雄,高祖之族子也。
隋主潜害周静帝而为之举哀,葬于恭陵;以其族人洛为嗣。
六月,癸未,隋诏郊庙冕服必依《礼经》。其朝会之服、旗帜、牺牲皆尚赤,戎服以黄,常服通用杂色。秋,七月,乙卯,隋主始服黄,百僚毕贺。于是百官常服,同于庶人,皆著黄袍。隋主朝服亦如之,唯以十三环带为异。
八月,壬午,隋废东京官。
吐谷浑寇凉州,隋主遣行军元帅乐安公元谐等步骑数万击之。谐击破吐谷浑于丰利山,又败其太子可博汗于青海,俘斩万计。吐谷浑震骇,其王侯三十人各帅所部来降。吐谷浑可汗夸吕帅亲兵远循。隋主以其高宁王移兹裒为河南王,使统降众。以元谐为宁州刺史,留行军总管贺娄子干镇凉州。
九月,庚午,将军周罗睺攻隋故墅,拔之。萧摩诃攻江北。
隋奉车都尉于宣敏奉使巴、蜀还,奏称:“蜀土沃饶,人物殷阜。周德之衰,遂成戎首。宜树建籓屏,封殖子孙。”隋主善之。辛未,以越王秀为益州总管,改封蜀王。宣敏,谨之孙也。
壬申,隋以上柱国长孙览、元景山并为行军元帅,发兵入寇;命尚书左仆射高颎节度诸军。
初,周、齐所铸钱凡四等,及民间私钱,名品甚众,轻重不等。隋主患之,更铸五铢钱,背、面、好、肉皆有周郭,每一千重四斤二两。悉禁古钱及私钱。置样于关;不如样者,没官销毁之。自是钱币始壹,民间便之。
隋郑译以上柱国归第,赏赐丰厚。译自以被疏,呼道士醮章祈福,为婢所告,以为巫蛊,译又与母别居,为宪司所劾,由是除名。隋主下诏曰:“译若留之于世,在人为不道之臣;戮之于朝,入地为不孝之鬼。有累幽显,无所置之。宜赐以《孝经》,令其熟读。”仍遣与母共居。
初,周法比于齐律,烦而不要,隋主命高颎、郑译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时同修者十余人,凡有疑滞,皆取决于政。于是去前世枭、轘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议、请、减、赎、官当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以次经郡及州省;若仍不为理,听诣阙伸诉。
冬,十月,戊子,始行新律。诏曰:“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杯。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之。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廕,旁及诸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三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自是法制遂定,后世多遵用之。
隋主尝怒一郎,于殿前笞之。谏议大夫刘行本进曰:“此人素清,其过又小,愿少宽之。”帝不顾。行本于是正当帝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听;若非,当致之于理。岂得轻臣而不顾也?”因置笏于地而退。帝敛容谢之。遂原所笞者。行本,璠之兄子也。
独孤皇后,家世贵盛而能谦恭,雅好读书,言事多与隋主意合,帝甚宠惮之,宫中称为“二圣”。帝每临朝,后辄与帝方辇而进,至阁乃止。使宦官伺帝,政有所失,随则匡谏。候帝退朝。同反燕寝。有司奏称:“《周礼》:百官之妻,命于王后,请依古制。”后曰:“妇人预政,或从此为渐,不可开其源也。”大都督崔长仁,后之中外兄弟也,犯法当斩,帝以后故,欲免其罪。后曰:“国家之事,焉可顾私!”长仁竟坐死。后性俭约,帝尝合止利药,须胡粉一两。宫内不用,求之,竟不得。又欲赐柱国刘嵩妻织成衣领,宫内亦无之。
然帝惩周氏之失,不以权任假借外戚,后兄弟不过将军、刺史。帝外家吕氏,济南人,素微贱。齐亡以来,帝求访,不知所在。及即位,始求得舅子吕永吉,追赠外祖双周为太尉,封齐郡公,以永吉袭爵。永吉从父道贵,性尤顽呆,言词鄙陋,帝厚加供给,而不许接对朝士。拜上仪同三司,出为济南太守;后郡废,终于家。
壬辰,隋主如岐州。
岐州刺史安定梁彦光,有惠政,隋主下诏褒美,赐束帛及御伞,以厉天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