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状,增钱买坊场。从之。(闰十二月十四日罢此法,刘安世云云。)
  是月,右正言刘安世言:
  臣伏见御史台弹尚书右丞胡宗愈任中丞日,不偿房缗,及开封官吏受周知哲之诉,而挟情违法,不治其事。臣亦尝与左司谏韩川累具论列,乞正其罪,而章皆留中,未蒙付外。中闲御史台又申三省,催促前奏,比闻已得指挥,更不施行。臣窃谓陛下优容执政,务全大体则可耳,要之以天下公议而为朝廷远虑则非也。臣职在谏列,义难缄默,辄冒诛谴,再伸前论,惟陛下察焉。
  臣闻御史之任,纪纲所系,而中丞者又为肃政之长,固宜正身率下,以厉风俗,而宗愈贪冒不法,以致兴讼。奸邪之人方为之游说曰:「此非大恶,何足以罢执政?」是乃朋党之论,不可不察也。今上自公卿,下至匹夫,粗能以廉节自好者,岂肯税人之居不给其直?况宗愈身备从官,职任宪长,而贪鄙之行,过于闾巷之人,玷辱国体,无大于此。钱勰之在开封,常以不畏强御为己任,及周知哲陈诉,则抑而不行,苟非惮宗愈之权势,忽知哲之柔弱,岂容灭裂如此之甚?臣窃谓以常人观之,则未至大恶,以礼义廉耻而责大臣,则宗愈之贪浊,钱勰之徇私,何可逃于吏议?臣既在言路,目睹大臣之不法而不加弹劾,则是旷职以负陛下。今宗愈所犯事状明着,台谏交章,置而不问,若臣等所言出于诬捃,则宜窜黜,以明宗愈之无罪,苟臣等所论既有实迹,朝廷安可曲为容贷,以沮天下之公议乎?国家设御史六察,本以弹劾有罪,今御史举事而不得行,臣等论列而不蒙听纳,如此则谏官、御史遂可废矣。谏官、御史废,则祖宗之法度,朝廷之纲纪,复何望哉【一○】?臣固知论斥大臣非全身保禄之计,然臣自孤远小官,蒙陛下不次擢用,每思自竭图报万分。岂谓庙堂之闲乃有如宗愈者,其奸佞无耻,朋邪罔上,臣前后章疏言之已详,非特此不廉之一节而已也。况宗愈窃位以来,涉历半岁,第闻昏缪,无所建明,诚不足以当辅弼之任,重朝廷之势。矧邪正并立,枉直两存,臣恐忠贤解体,天下失望。惟陛下留神省察,为宗社之大计,罢免宗愈,按劾开封府官吏,使法之所行,自贵近始,岂惟臣区区之望,实天下之幸也。(安世论明状买坊场,或附此。)
  注  释
  【一】政贼杀平民数千案:本书卷四○八元佑三年二月乙巳条载诏戮童政,「以捕贼岑探而擅杀无罪者六十有三人也」,宋会要兵一二之一二同。疑此处「千」当作「十」,下文及注文「千」亦当作「十」。
  【二】自孙村至海口「至」字原脱,据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五述灾沴论赏罚及修河事缴进欧阳修议状札子补。
  【三】开封官吏将大辟罪人寄厢「官」原作「府」,据阁本及尽言集卷二论开封官吏妄奏狱空冒赏事改。
  【四】朝廷信用其奏「廷」原作「延」,据阁本、活字本及同上书改。
  【五】结□龊等既知朝廷显示其父「示」原作「崇」,据阁本及范忠宣公全集奏议卷下论不当许阿里骨来使与鬼章相见改。
  【六】从签书枢密院事赵瞻所请也「院」字原脱,据阁本补。
  【七】请诏诸路安抚转运司举使臣「举」字原脱,据宋史卷三四一赵瞻传、范太史集卷四一同知枢密院赵公神道碑补。
  【八】实累修洁博习之举「举」原作「学」,据阁本及尽言集卷五论谢悰赐进士出身不当事改。
  【九】追寝悰进士出身「寝」原作「寖」,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一○】复何望哉「复」原作「后」,据阁本及尽言集卷三论胡宗愈除右丞不当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十五
卷四百十五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佑三年十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十五
  帝  号 宋哲宗
  年  号 元佑三年(戊辰,1088)
  全  文
  冬十月癸酉朔,尚书省言:「刑部令诸奏狱格虽该载,而情罪有轻重者,附格增损。按兵民当从本部增损外,其郡吏有罪,恐非有司所敢专,合令取裁。」从之。
  甲戌,诏韩绛墓碑赐「忠弼」为额。
  刑部言:「按未行元佑新敕前,依元丰旧敕缘坐编管人放从便,其王冲贼徒妻子父母及同居期以上亲,朝廷令依重法地分劫盗特旨编管,当具奏裁。」诏王冲贼徒党家属仍旧编管【一】,其未行新敕前,重法地分劫盗元犯为凶恶者编管妻子,先具情犯申尚书省。
  乙亥,诏发运使、副兼制置茶事。既而发运司言【二】:「熙宁八年五月,初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盐、矾为专职,而发运使、副为兼领【三】,轻重顿异。乞仍以江、淮、荆、浙等路发运使、副兼制置盐、矾、茶事系衔。」从之。(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熙宁八年五月发运使、副兼制置茶、盐、矾等事系衔,当年八月发运使罢制置茶事,乃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盐、矾兼发运使、副系衔。元佑三年十月发运使兼制置茶事,当年十一月发运司申请【四】,以制置盐、矾为专职,而发运使、副为兼领,轻重顿异,乞却以江、淮、荆、浙等路发运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