赟、刘用,押马殿侍张德、李珣、孙宣旦、孙文秀,令转运司致祭,赐其家钱绢有差。护送家属至愿归处,无亲戚者遣使赍骨及财物、赠官宣暣等送其家。赠宣六宅使,谨言、晏并西京左藏库副使,录宣子琥后二人为三班奉职,三人借职。谨言、晏后各一人奉职,二人借职。中立后一人奉职,一人借职。余各一人补下班殿侍。
  诏监司、提举司有所措置及申请而辄及他司者,论如非所职辄管勾法。
  陕西路转运使李稷言:「秦州造公使酒给省仓米,庆历中,诏岁毋过千五百石。嘉佑四年后,岁给四千至六千余石。熙宁二年,遂至九千石。自后岁不下八七千石。前后违法官吏亡存相半,未敢推劾。」诏释官吏罪,自今岁毋过四千石。
  庚申,赐梓州路转运司坊场钱五万缗,绢布各万匹。增备边计。又诏熙河路遇同天节,止令进马二十匹。
  又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二年为一任,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后中书上刑房所修法注云:「其所纠劾,须朝廷用其言,以断罚人者。」上批:「『人』字下增『或上簿』三字。」(增字,用御集所书。朱本云增「取旨」字,今不取。乃自五月庚午移入此。)
  上批:「新受供备库使曹谕旧有废疾,未尝出官,故未得俸。既以恩迁,其以俸给之。」
  诏权御史中丞李定罢判太医局除放欠负,以领察事也。
  提举福建路盐事贾青上所部卖盐官吏元丰上年岁课,比祖额增羡【一七】及捕获私盐最多,乞优加酬銟。上批:「福建路盐事自蹇周辅承命创法,贾青相继奉行,方尔期年,已见就绪。盗贩衰止,岁课有嬴,东南一方公私所赖不细。贾青近已尝推恩,自余行法有劳官吏可第赏之。」时周辅已擢三司副使。自转运判官王子京而下二十人迁官升任,循资减磨勘年,堂除不依名次、路分注官有差。(熙宁十年六月,周辅除福建漕。八月,徙京东。九月,仍漕福建。元丰元年十月,除发运副使。十一月,以发运副使入为大理少卿。十二月,兼提举福建盐事。)
  知齐州王临言:「州有灵岩寺,地课几万缗,皆为僧徒盗隐。乞差官监收,每岁计纲上京纳。」诏赐与上清储祥宫。
  辛酉,增国子监岁赐钱六千缗。初,给外舍生食,人月为钱八百五十,至是增至千一百故也。
  御史何正臣言:「诸路监司、郡守体量官吏,不待考实,多先乞替罢。刺举之际,岂能无失?其间好恶不公,喜怒以意者往往而有。乞自今体量官吏,有赃状已明,不可留本任者,取旨先替罢,余委别司考察,或俟结正施行。」诏送详定重修编敕所。(朱本云:元行不书。)
  诏:「非导洛司船辄载商人税物入汴者,虽经场务投税,并许人告,罪赏依私载法。即服食器用日费非贩易者,勿禁;官船附载□箔、柴草、竹木,亦听。仍责巡河催纲巡检都监司觉察。」从宋用臣请也。(三月二十四日。)
  注  释
  【一】非十八以上不得析「八」原作「人」,据宋会要礼三六之一五改。
  【二】政和三年闰四月二十七日「政」原作「至」,据阁本及宋会要礼三六之一六改。
  【三】教习马军所「习」字原脱,据本书卷三○二元丰三年二月己未条及注文补。下文四月庚戌条同。
  【四】贡银香师子一「一」字原脱,据宋会要蕃夷七之三六、清波别志卷中补。
  【五】进向与北人理办本寨地界「本」原作「木」,据文义改。
  【六】本司船承揽般载「船」字原脱,据宋会要食货一七之二五补。
  【七】广信军「信」原作「西」,据宋会要职官六六之一一改。
  【八】己丑原作「乙丑」,据阁本、宋史卷一六神宗纪、长编纪事本末卷八一奉太皇太后改。
  【九】左藏库使「使」字原脱,据宋会要职官五四之七补。
  【一○】于后为兄弟行者「后」原作「后」,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八一奉太皇太后改。
  【一一】邛部川「川」原作「州」,据宋会要蕃夷五之一五、宋史卷四九六邛部川蛮传改。下同。
  【一二】安南事以经久省便为佳「佳」原作「准」,据铁围山丛谈卷二改。
  【一三】有年三十五以下「年」原作「言」,据宋会要职官三二之六改。
  【一四】按罗苟夷与罗个牟不同原本多讹今改正原脱,据阁本、活字本补。
  【一五】被带班殿侍九人「九」,宋会要兵二之一七作「四」,并于本句下有「下班殿侍九人」六字。
  【一六】罢群牧行司「群」原作「郡」,据宋史卷一六神宗纪改。
  【一七】比祖额增羡「祖」原作「租」,据宋会要食货二四之一九补。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四
卷三百四
  起讫时间 起神宗元丰三年五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元丰三年(庚申,1080)
  全  文
  五月癸亥朔,权管勾熙河路经略司赵济言:「熙州杂支钱止六十余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