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州欲以占城俘九十三人来献,上令广州止其俘,给衣服资粮遣还占城,诏谕其王。于是占城国遣使乘象来贡方物,诏留象于南海。
  新建县令朱靖因怒决部民致死,甲午,靖杖脊,配沙门岛禁锢。
  丙申,畋近郊,遂幸讲武台,赐从臣饮。
  丁酉,诏诸州犯徒、流罪人等并配所在牢城,勿复转送阙下,仍不得辄以案牍闻奏,稽留刑狱,违者论其罪。
  先是,知桐庐县、太常寺太祝刁衎上疏言:「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载者,望诏天下悉禁止之。巡检使臣捕得盗贼、亡卒,并送本部法官讯鞫,无得擅加酷虐。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远方囚人,尽归象阙,配于务役,最非其宜。神皋胜地,天子所居,岂可使流囚于此聚役。自今外处罪人,望勿许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诸务充役。又礼曰:『刑人于市,与觽弃之。』则知黄屋紫宸之中,乃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御前不行决罚之刑,殿前引见司钳黥法具,并付御史、廷尉之狱,敕杖不以大小,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礼监科,以重圣皇明刑慎法之意。或有犯劫盗亡命,罪重者刖足钉身,国门布令。此乃愚民昧于刑宪,逼于衣食,偶然为恶,义不及他,被其惨毒,寔伤风化,亦望减除此法。如此,则人情不骇,各固其生,和气无伤,必臻其瑞矣。」上览疏甚悦,降诏褒答焉。
  衎,升州人也。初仕李煜,直清辉殿,阅中外章疏,甚被亲昵。归朝,授太祝。称疾,假满落籍,屏居辇下者数岁。李昉、扈蒙在翰林,勉其出仕,因献圣德颂,乃复故官。出宰桐庐【二○】,凡七年不迁,搢绅服其纯澹夷雅,多推尊之。(去年秋,诏百官言事,衎疏必因此而上,不知的在何时,附见丁酉诏后,恐此诏实因刁衎也。)
  庚戌,诏:「两京诸州,择郡民有练土地之宜、明种树之法者,补为农师,县一人。令相视田亩沃瘠及五种所宜,指言某处土田宜植某物,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二一】,某人有耕牛。即令乡三老、里胥与农师同劝民分于旷土种莳【二二】,俟岁熟共取其利。为农师者,蠲租外,免其佗役。民家有嗜酒蒱博怠于农务者,俾农师谨察之,白于州县论其罪,以警游惰。所垦田即为永业,官不取其租。」
  辛亥,曲赦银、夏等州管内。
  是岁,银州蕃落拓拔遇来诉本州岛赋役苛虐,乞移居内地。诏令各守族帐。布纳克族结集扇动诸部,夏州巡检使梁迥率兵讨平之。
  契丹主明记卒,谥景宗孝成皇帝。(十朝纲要:在位十五年。)有子三人,曰隆绪、隆裕、隆庆。隆绪封梁王,继立,号天辅皇帝,尊母萧氏为承天太后,改大辽为大契丹。隆绪才十二岁,母萧氏专其国政。
  初,萧氏与枢密使韩德让通,明记疾亟,德让将兵在外,不俟召,率其亲属赴行帐,白萧氏易置大臣,立隆绪。遂以策立功为司徒、政事令,封楚王,赐姓耶律,改名隆运。寻拜大丞相、蕃汉枢密使、南北面行营都部署,徙封齐王。隆绪亲书铁券,读于北斗下以赐之。迁尚书令,又徙封晋王,赐不拜,乘车上殿,置护卫百人。护卫惟国主得置之。隆绪每以父事隆运【二三】,日遣其弟隆裕一问起居,望其帐,即下车步入。(本传载明记死在三道入寇及息兵诏前。恐三道入寇时明记未死也,或明记死,太宗因诏息兵,然皆不得其实,今移见岁末。三道入寇在五月,息兵漤在十月【二四】。或载明记死于三月末,盖因本传,今不取。)
  注  释
  【一】右正谏大夫王明「谏」下原有「议」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删。按东都事略卷一一二、宋史卷二七○本传,均谓明此时为右谏议大夫。本书作「右正谏大夫」,盖避赵匡义嫌名。
  【二】或告秦王廷美谋欲以此时窃发「廷美谋」,宋本、宋撮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八秦王事迹均作「廷美与左右谋」。
  【三】当检学士姓名「检」原作「校」,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四】扣器原作「铅器」,据宋本及宋史卷二六四卢多逊传改。按宋撮要本作「银器」,长编纪事本末卷八秦王事迹及宋史卷二四四魏王廷美传则并作「金器」。
  【五】羊酒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长编纪事本末、宋史同卷篇补。
  【六】今宿麦将登「宿麦」,阁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并作「粟麦」。按「宿麦」,见汉书卷六武帝纪及卷二四上食货志,师古注:「秋冬种之,经岁乃熟,故云宿麦。」又:「宿麦,谓其苗经冬。」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太平兴国七年五月癸丑使民惇本从俭诏正作「宿麦」,从原刊。
  【七】命崇仪副使阎彦进知房州「崇仪」原作「崇议」,据上引长编纪事本末及宋史卷二四四魏王廷美传改。
  【八】诸家字体洞臻其妙「字」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圣学补。
  【九】仁睿诘其故「仁」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补。
  【一○】于侍书待诏中「待诏」原作「侍诏」,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圣学补。
  【一一】上刻志公记云「上」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补。
  【一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