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事本末卷八五取洪河兰会上补。
  【三】如起兵事「事」原作「时」,据阁本改。
  【四】全魏居冲「全」原作「金」,据编年纲目卷一九改。
  【五】不知是何时「时」原作「事」,据阁本改。
  【六】在十二月「月」原作「日」,据阁本、活字本改。
  【七】诏御史台转对官候轮篃即罢宋会要职官六○之五作「诏候未经转对人周遍即罢」。
  【八】晏成裕「成」,阁本、活字本及下文小字注均作「承」。宋会要职官六五之三七同本书。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二二观文殿大学士行兵部尚书西京留守赠司空兼侍中晏公神道碑铭:「其子承一作成,下同。裕为崇文院检讨。」
  【九】怒伍百不痛阁本、活字本「伍」均作「五」,此句疑有脱误。
  【一○】而有是命「而」字原脱,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迹上、宋史全文卷一一下、续通鉴卷六八补。
  【一一】命必不改阁本作「命必若不改」,疑是。
  【一二】怏怅而已「怏」原作「快」,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三】在优等「在」字原脱,据编年纲目卷一九、本书卷二二八熙宁四年十一月戊申条李焘注引林希野史补。
  【一四】学官「官」原作「宫」,据同上二书改。
  【一五】其设三舍「设」原作「毁」,据本书卷二二八熙宁四年十一月戊申条李焘注引林希野史改。
  【一六】陛下宜速召对与论天下事「召」原作「朝」,据阁本改。
  【一七】文谅具伏前后凶狡罪状「具伏」原作「伏状」,据阁本改。
  【一八】元规「规」原作「亲」,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九】得疾原脱,据阁本补。
  【二○】张绬「绬」原作「环」,据阁本及本书卷二四一熙宁五年十二月己丑条、宋史卷三三○张绬传改。下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原作「五月十二日十五日」,据上引本书卷二四一改。
  【二二】忠武节度副使「度」原作「广」,据阁本、活字本改。
  【二三】七千「七」原作「十」,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五七之三、五七之四○改。
  【二四】即艺未精愿来阅试者「愿」字原脱,「来」原作「未」,据通考卷一五三兵考补改。
  【二五】时虽使之习武技而未番上也原脱「时」字,「技」作「指」,「番」作「奏」,据宋史卷一九二兵志补改。
  【二六】番上原作「奏上」,据通考卷一五三兵考、宋史卷一九二兵志改。
  【二七】权京转运使下文「西京留府……请如南、北二京合为一司」。宋会要食货四九之二「二曰京西路」下小字注云:「太平兴国三年分京西转运使为二司,各置使一员,后并焉。」据此,疑「京」下脱「西」字。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二十七
卷二百二十七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四年十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七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四年(辛亥,1071)
  全  文
  冬十月壬子朔,中书言:「选人每因恩赦例与放选,以致奏补初仕之人年二十五以上试诗一首,方许注官,犹为无取。其间有才能者,须俟及年,颇为淹滞。中才以下亦未尝试其所能,使之厘务,往往废职,及铨曹合注官人【一】,例须试判三道,因循积敝□大,遂成虚文。今欲应得替合守选人,岁限二月八日以前流内铨投状,试断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道,或议三道,差官同铨曹主判官撰式同考试,第为三等,申中书。上等免选注官,入优等者依判超例升资【二】,无出身者赐出身。如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及三年与注官,即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其录事参军、司理、司法仍自今更不试判,亦不免选,即历任有举京官、职官、县令五人者,与免试注官【三】,内得替合叙官人,亦许依得替人例收试。奏补京朝官选人,初出官罢试诗,年二十以上,许投状乞试【四】。如所试依得放选等第,即与差遣,优等赐出身。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如年及三十者,即与差遣。其授官年已三十,即更三年听出官。京朝官展三年,监当如历任于合用举主外,更有二人即免展年。其今年以前奏授,见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试者依旧条,京朝官依上条展年。」从之。
  初,审官院、流内铨出官法试律及诗,而奏补人多不能为之,人为代作,至写纸球卖之,试者用此得出官,其獘颇多。至是,乃更此法。新、旧纪鎫书立选人及任子试出官法。选举志云:至是更法,上自取其优等擢赐进士,用王沇之为太学官,于是世禄冑子皆勉于学。附见当考。
  是日,颁募役法。旧纪云:壬子诏:「差役獘民,其罢之。使民出钱免役,立直募人。」新纪云:壬子罢差役法,使民出钱募役。今删润,别如此书。食货志:二年十二月,条例司上言:「考众所论,独其言使民出钱雇役者,人以为便,合于先王使民出财,以禄在官庶人之意。应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愿选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