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目卷一八均同。治迹统类卷一五作「兵多者号二十万,少者二万」。宋史卷四八六夏国传作「兵多者二十万,少者不下一二万」。
  【二六】移见于此敌屯榆林「此敌」原作「北人」,据阁本及正文改。
  【二七】诜卒在八月乙酉按下文「乙酉」当作「丙戌」。
  【二八】川峡「川」原作「州」,据阁本及宋史卷三三二陆诜传改。
  【二九】刀耕火种「刀」原作「力」,据同上书改。
  【三○】一千流二千里「二千里」原作「一千里」。按宋刑统卷一名例,流刑分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作「二千里」是。据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五、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改。
  【三一】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人」原作「入」,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五改。
  【三二】刻军食十常三四「常」作「当」,据阁本及正文改。
  【三三】吏始重仍法阁本、活字本均同。据上下文,疑「仍」为「仓」字之误。
  【三四】此与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诏相似「似」原作「以」,据阁本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十五
卷二百十五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三年九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十五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三年(庚戌,1070)
  全  文
  九月戊子朔,中书言:「中书统治百官以佐天子政事,而所置吏属尚仍旧制,谓宜高选士人,稍依先王设官置辅之意。请置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一员,每房各置检正公事二员,并以朝官充,见宰相、参知政事如常朝官礼。检正五房公事官位提点上,诸房检正与提点序官位堂后官上。主书以下不许接坐【一】。非亲属、寺观、职事相干,不许出谒。」从之。
  初,上诏中书议□置士人名目、接遇礼数,并裁省中书吏员,存者增其俸。于是中书复请减不习事守当官五人、主事二人、录事三人,与出职,更不补额;见留录事以下第增禄廪,重其乞取之法;又置簿,书其功过而比之以为升降;遇堂后官阙,如本院有廉谨晓吏事者,更不简试选人。皆从之。上初议令执政不与坐,以为今欲除一谏官,且不能得人,计中书置属必不能得第一等人才,不杀其礼,即恐分权害事。王安石曰:「中书属官,须精择可以备谏官、侍从者。若杀其礼,则自爱重者不肯为,非自爱重者乃可忧其招权害事。宰属用士人,自古尧、舜以来如此,前代圣人岂不熟计利害?然至屏远士人而专用曹史,则止自姚元崇、常笃始,而二人后皆为曹史所累,此即前事之监也。」朱本以此段附壬子日,新本因之,事理似颠倒,今移入此。新、旧纪并书中书置检正官【二】。
  同判司农事吕惠卿言:「淳化中,都下初置常平仓,贱籴贵发。至景德中,差开封府浚仪知县监仓事。祥符六年,始以两县常平仓并为在京常平,其斛斗经二年即支充军粮,贸易新好充见在数,其法实为民利。而其后籴粜之政久不行,文字本末随亦废坠。今常平封桩米至五十二万石,但寄积在京仓界,惟据逐界每月具见在数申寺,而朝廷初无发敛之政,甚可惜也。欲乞遇价稍贵即出之,贱即以其钱籴之,如淳化中故事。」于是中书请以司农见桩管米指射新好者贸易,仍与开封府界斛斗通融支用。从之。惠卿是日以父丧去位。实录于八月十七日书光禄卿吕籂卒。而司马光日记乃于九月一日记惠卿遭父丧。盖籂卒或在它处,惠卿九月一日始闻之也。今依日记附此,当考籂果卒在何处。惠卿家传云云已附五月十七日。
  己丑,上谓王安石曰:「司马光言方今是非淆乱,因曰是非难明,诚亦为患。」安石曰:「以先王法言考之,以事实验之,则是非亦不可诬。且如司马光言不当令薛向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以先王法言考之,则『懋迁有无化居』,有何不可?又言薛向必失陷官物,以事实验之,向果失陷,即光言为是,向果无失陷而于官物更能蕃息,即光言为非。他皆仿此。」上曰:「司马光云:『如李定不孝,王安石乃欲庇护;如苏轼虽贩盐,亦轻于李定不孝。』然定岂得为不孝乎?」安石曰:「且勿论李定孝与不孝,陈荐言李定,谢景温言苏轼,均是令监司体量指实,不知有何偏异?」于是安石又言:「近世执政务进朋党、蔽塞人主、排抑才士、不可驾御者,故今侍从有实材可用者极少,而其相阿党不修职事趣功实者则如一焉。」上患异论者不悛,曰:「或引党锢时事以况今,如何?」安石曰:「人主昏乱,宦官奸利,暴横士大夫,污秽朝廷,故成党锢之事。今日何缘乃如党锢时事?陛下明智,度越前世人主,但刚健不足,未能一道德以变风俗,故异论纷纷不止。若能力行不倦,每事断以义理,则人情久自当变矣。陛下观今秋人情已与春时不类,即可以知其渐变甚明。」上又言:「或以为西事恐大臣不为用。」安石曰:「法行,则人人为用。以天下人了天下事,何至以无可用之人为患?」因引孟子瞽瞍杀人事曰:「先王制法,虽天子之父犯法,不得贷也。此孟子所言,尧、舜所行,非申、韩之言也。」上曰:「武后能驾驭豪杰,以法行而已。」安石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