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旧制,与左贤同科。”书十余上,帝辄敦喻之。商又上书让校尉曰:“臣讬椒房,被蒙荣宠,兼官二职,非材可堪。受宠战栗,惊惧惶戚,不 遑宁处,披露赤诚,敢遂狂狷。谨上屯骑校尉印绶。”上乃许焉,以特进就第,赐安车驷马。顷之,拜执金吾。
〔一〕 论语子路曰:“斗筲之人,何足算也。”斗筲,言其器小,以喻寡能少识之人。
冬十月,望都狼食数十人〔一〕。本志曰:“言之不从,则有毛虫之孽。京房易曰:‘君无道,害将及人。去之深山〔以〕全身,厥灾狼食人。’〔二〕”
〔一〕 范书作“冬十一月甲申,望都、蒲阴狼杀女子九十七人”。又续汉志作“十月中,望都、蒲阴,狼杀童儿九十七人”。而东观记作“望都、蒲阴狼杀子女九十七人,为不祠北岳所致,害加孕妇。”据此则被害人乃孕妇也。袁纪恐脱“蒲阴”二字。
〔二〕 “以”字据惠栋说补。又此乃京房易传之文。
辛酉,诏天下死罪囚减罪一等,亡命赎罪各有差。
鲜卑寇辽东。
十一月丁未,东平王敞薨〔一〕。敞有孝行,丧母,三年如礼,诏书增户五千。
〔一〕 范书作十二月事。按十一月甲戌朔,无丁未,袁纪“十一”当系“十二”之误。
是时长吏数易,去就烦费。尚书左雄上疏曰:“ 臣闻柔远能迩,莫大宁民,宁民之务,莫重用贤,是以皋繇对禹:‘贵在知人,安人则惠,黎民怀之。’〔一〕”
〔一〕 见尚书皋陶谟。“贵在知人 ”作“知人则哲”。
昔三代垂统,封建侯伯,世位亲亲,民用和睦。宗周既灭,六国并秦,坑儒泯典,革除五等,郡县设令,封冢黎民〔一〕。大汉受命,蠲免苛政,宽以三 章〔二〕,抚以因循。至于文、景,天下康乂,诚由玄靖渊默,使万民不扰也。宣帝兴于侧陋,知世所疾,综名核实,赏罚必行。刺史、守、相初拜,辄亲见问之, 观其所由,退而考察,以质其言。常叹曰:‘民所以安而无愁者,政平吏良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 以为吏数变易,则下不安业,民知不久,则诈以求过。故二千石有治能者,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爵至封侯,公卿时缺,则以次用之。是以吏称其职,民安其 业,故能降来仪之瑞,建中兴之功〔三〕。
〔一〕 汉书扬雄传引长杨赋曰:“ 封豕其士,窫窳其民。”应劭曰:“淮南子云,尧之时窫窳、封豨、凿齿皆为民害。窫窳类貙,虎爪,食人。 ”李奇曰:“以喻秦贪婪,残食其民也。”
〔二〕 刘邦初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 胡三省曰:“谓尹翁归、韩延寿、朱邑、龚遂、黄霸之属也。事并见宣帝纪。”
汉元至今,三百余载,俗浸雕弊,巧伪滋萌,下饰其诈,上肆其残。列城百里,转动烦数。以杀害为贤,以循理为劣,以聚敛为辨,以修己为弱。髡钳之 戮,生于睚眦;覆尸之祸,成于喜怒。视民如寇,税之如狼〔一〕。监司相望,见非不举,观政于亭传,责成于耳目〔二〕,言善不称德,论功不核实。虚诞者获 佑,束修者见黜;或因罪而致高,或处危以成名。所以天灾屡降,治道未宁,皆由于此也。
〔一〕 哀公元年左传曰:“子西曰:‘今闻夫差,珍异是聚,观乐是务;视民如雠,而用之日新。’”又国语楚语曰:斗且语令尹子常弟曰:“ 吾见令尹,令尹问蓄聚积实,如饿豺狼焉,殆必亡者也!”
〔二〕 沈钦韩曰:“言监司按部,但一过亭传而已,未尝深考其治状也。”
臣愚以为长吏理绩有显效者,可就增秩,勿使移徙,非父母丧不得去官〔一〕。其不从,王制锢之终身,虽赦令不在齿列。必竞修善政,亲抚百姓,率土之民,各宁其所。追配文宣中兴之轨,流光垂祚,永世不刊。”于是复申无故去官之禁〔二〕。
〔一〕 赵翼廿二史札记曰:“贾琮为冀州刺史,有司有赃过者,望风解印绶去。朱穆为冀州刺史,令长解印绶去者四十余人。及穆到任,劾奏至有自杀者。 李膺为青州刺史,有威政,属城闻风皆自引去。范滂为清诏使,案察贪吏,守令自知赃污,皆望风解印绶。陈寔为太邱长,以沛相赋敛无法,乃解印绶去。宗慈为修 武令,太守贪贿,慈遂弃官去。按令长丞尉各有官守,何以欲去即去。据左雄疏云:今之墨绶,拜爵王廷,而齐于匹庶,动辄避负,非所以崇宪明理也。请自今守相 长吏非父母丧,不得去官。其不遵法禁者,锢之终身,若被劾奏,逃亡不就法者,家属徙边,以惩其后。黄巾贼起,诏诸府掾属不得妄有法就。可见平时朝廷无禁人 擅去官之令,听其自来自去,而不追问也。法网亦太疏矣。”
〔二〕 胡三省曰:“先已有此禁,今复申严之。”然不详前令之所自出。且范书左雄传亦言因宦者擅权,此令终不能用。故汉末又复申之,亦无实效也。
闰月壬子,恭陵庙灾〔一〕。
〔一〕 闰月癸酉朔,无壬子。范书顺帝纪作“庚子”,是。而续汉志注引古今注又言“十二月,河南郡国火烧庐舍,杀人”,与袁、范书又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