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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黑龙江省边垦案-清-佚名-第2页

由烟台至营口招商局轮船业经奏准减收船价外,其由哈尔滨至松花、黑龙两江之官办轮船,及昂昂溪至齐齐哈尔之官办铁路,均一律征收半价。其随带眷门,概免收费,以广招徕。
一、招徕垦户应于每年三月内到江,以便及时开种。各该省所属及各处招待处均须明白动谕,预算程途日期,以免先后参差,致误种作。
第二章 授地
一、民户赴段领垦者每晌征收经费银四钱,以充各该处办理垦务之用,惟本省毕拉尔路土人,向以牧猎为生,该处协领拟招民户,导引耕种,应于民户领地时暂行免收经费,俟垦熟后,仍照章补收,以归一律。
一、每户领地以四十五晌为限,惟垦地公司认领荒地不在此例。
一、各户所领地亩,到段立予拨给。但非垦熟升科后,不得展界续领。
一、公司所领大段荒地,非经垦熟后,不得辗转让卖。如于领地之后,并不实行开垦,但思转贩渔利,坐令荒芜不辟者,一经查出确有贩卖生荒情事,立将所领地照撤销,原缴经费概不发还。
一、凡领垦地亩,除领地之本年不计外,统于领垦后第三年起—律升科。
一、各户领地除领垦之本年不计外,均于第二年起动查一次,查明垦成熟地若干,分别填给大照。
一、垦户领垦之地,至勘查年分,其垦熟地亩在三分之二以上者,其馀未垦生荒应准一律填入大照,照章升科。如垦熟地亩不及三分之二者,应照已垦地亩数目,填给大照。其馀未垦生荒,概行撤佃另放,原缴经费概不发还。
一、凡报领荒地经营林业者,查其已种树木地方,均照熟地一律升科。
一、前条所定垦地期限,苟因天灾事变迫于不得已缘由,不能依限垦辟者,准其呈候查明,分别办理。
一、垦户报领荒地后,应于四围接界处开挖沟渠,各于沟渠之旁排植适宜树木,以资引蓄而清界限。
第三章 资助
一、垦户到段开垦,倘有青黄不接者,准由就近官立银行、银号查核实在垦种人口,酌予贷助,分期偿还。其贷助章程,随时另行酌定。
第四章 奖励
一、各该省所属招送垦户在五千人以上、领地过六万晌,或二千五百人以上、领地过三万晌者,准其呈请各该督抚咨报江省,分别照异常、寻常劳绩请奖。
一、各处招待员除各该省招送垦户外,其由招待处招致垦户在五千人以上领地过六万晌,或二千五百人以上领地过三万晌者,准照异常、寻常劳绩分别请奖。其有招徕不力者,随时由本省撤换。
一、各处荒段新设地方官及设治委员,准干沿边垦务案内积有异常劳绩者,尽先补授。如设治三年,其境内新增之户不及二千五百人,及新垦之地不及二万晌者,即行撤换。
一、领荒地主独力招募佃户,垦辟升科地至六百晌以上者,拟请给予七品顶戴。八百晌以上者,拟请给予六品顶戴。一千晌以上者,拟请给予五品顶戴。如本身职衔逾于应奖衔秩,或不愿得奖者,准其移奖子弟亲族。
一、凡创集公司招募佃户垦辟荒地者,其发起人准照前条给奖。若发起人不止一人,准照所垦地数平均分奖。如该公司能辟地十万晌招民逾二万人者,查明分别奏请优奖,以昭激劝。
第五章 附则
一、本省各城无业旗丁及各省驻防无业旗丁资遣来江安插者,免征经费银两,以示体恤。其各镇退伍兵丁,由各该省资遣来江安插,或由本省招致办理屯垦者,同其来江时,统由各处招待处妥为指导。
一、本章程之适用区域,以沿边兴安岭以外兴东、瑷珲、呼伦贝尔等处所辖地方为断。
一、所有丈地发照折扣一切放荒章程,悉照本省向章办理。农工商、吏、度支部会议边荒办法折
奏为遵旨会议具奏恭折仰祈圣鉴事。
东三省总督、黑龙江巡抚奏江省沿边荒务,酌定变通办法一折,宣统元年正月初七日奉旨:该部议奏,单并发。钦此。钦遵。由内阁抄出到部。据原奏内称,江省沿边一带,自呼伦贝尔西境越瑷珲、兴东辖境,皆与俄界毗连,除汤旺河业经开放外,其馀旷地无人过问。先从招民入手,为拓殖边荒之计,审量沿边情势,非改收经费以广招徕,恐民户无由远致。非另定奖章,以示鼓励,恐员司不易激扬。此外如减路费以利遄行,严限制以杜包揽,选良农以慎安插,速升科以促垦种,暨其馀亟宜变通各节,均详细酌核,务期切实可行。将来新设治所,其荒务即责成各该地方官兼办,不另设局,以省糜费。其派往各省招待员司一切经费,拟由本省各荒所剩存经费项下开支,如有不敷,即饬司由正款动用,按年报部列销等语。
农工商部:查移民塞下,计口授田,隐以巩固边防,显以振兴地利,兼营并进,实为筹边切要之图。江省地广人稀,频年开垦,均在苏、兰、林、庆一带。自呼伦贝尔西境越瑷珲、兴东辖境,边线绵长,计四千馀里,弥望榛芜,土满为患,强邻逼处,边境空虚,亟应全局统筹,为未雨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