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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十条附后:
  (一)《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第二两节所拟办法,现在议定,应由两国国家,日后再行商酌。
  (二)《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三节所拟洋药办法,今议定改为洋药运入中国者,应由海关验明,封存海关准设具有保结之栈房,或封存具有保结之趸船内。必俟按照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三十两,并纳厘金不过八十两之后,方许搬出。
(三)现在议定,凡照上节所载,正税厘金两项完纳之后,该货主即可在具有保结之封存处所,眼同海关将洋药拆改包装。其货包各种式样尺寸,应由海关官员,会同该口领事官,预先酌定,听货主择用。如货主于此时请领运货凭单,海关即当照给,不取分文,其所请凭单,或每包一张,或数包一张,悉听货主之便。凡有此等运货凭单之洋药,运往内地之际,如货包未经拆开,暨包上之海关印封、记号、码数,均未擦损私改,即无须再完税捐等项。此等运货凭单,只准华民持用,而洋人牟利于此项洋药者,不许持用凭单运寄洋药,不许抽送洋药同入内地。
  (四)现在议定给发凭单章程,各口一律,其凭单式样开
  列于后:
  为给发凭单事:照得单内所开盖用记号、码号之洋药,遵照每百斤箱应纳正税厘金章程,业经纳银共□□两,按照凭单
  背面附刊上谕批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在伦敦所定一
  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烟台条约》之续增专条,凡照此凭单载运之洋药,无论在于何处,只查货包未开,海关印封、记号、码号,均未擦损私改,则一切税捐等项均免输纳,记号□□,码号□□,第□□,何处进口□□,发单日期□□,海关统务司签名。
  (五)中国国家应许此等货包,在行销洋药地方开拆者,如有应纳税捐等项,或当时所征,或日后所设,或由明收,或由暗取,均不得较土烟所纳税捐等项格外加增,亦不得别立税课。如此等税捐,系照货价计课,即应将洋药与土烟价值相较均算,其较算之法,应于洋药之市价内,扣除进口时所纳厘金。
  (六)现在议定,此次所定续增专条,应与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所定《烟台条约》视同一律,其实力郑重之处,亦与逐字载入《烟台条约》无异。此专条应于画押以后六个月开办施行。此指两国批准文据,已在期内互换而言。倘期内未能互换,即自互换之日开办施行。
  (七)专条所载洋药章程,议定照行四年。四年以后两国如有欲废弃章程者,无论何时皆可先期十二个月声明,一经通知届期即为废纸。惟议定:倘查所发运货凭单,于海口运送洋药前往内地行销处所之时,仍不免其输纳一切税捐等项,则无论何时,英国即有废弃专条之权。倘续增专条既经废弃,则洋药办法,应仍照现在所行之《天津条约》所附章程办法。
  (八)续专条既经开办,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两国国家尽可会同商议酌改。
  (九)《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七节所载,派员查禁香港至中国偷漏之事,应即作速派员。
  (十)此次专条所改之《烟台条约》,暨此次议定续增专条,一并由两国朝廷批准。其批准文据,应在伦敦作速交换,定约大臣各奉本国国家之命,议定续增专条,画押盖印。此专条在伦敦缮立汉文二分,英文二分,共为四分。
时总署,户部已屡次集议,至十二年十一月始有成说:拟自十三年起,由各口监督与税务司,合力办理。虑各口开办仓卒,先于十一月廿六日,总署分函密致各口监督,略谓:“洋药税厘并征一事,凡进口先封存在关具结准设之栈房、趸船,俟有华商承买,每箱按约将税厘共一百一十两照数清完,始准起岸。其详细章程,亦与总税务司筹拟,日内即奏请举行。择明年西二月初一日为开办之期,诚恐仓卒为难,先布大略。惟奸商惟利是图,倘稍漏风声,必囤积居奇,豫图避就,候奏奉谕旨,再行电达出示。
”其各口税务司,由总税务司先后将应办各节,通饬预为筹办。总署随会户部于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奏请饬由各口监督与税务司合力商办,以专责成。奏曰:“窃洋药税厘并征一事,上年二月户部会同臣衙门,奏请由各省自行开办。统计洋药每箱除正税仍收三十两外,厘金加征银八十六两,各口务令一律。原以厘金抽自内地,冀可收数见增。乃试办经年,各省报收之数未见起色,且核计进口箱数偷漏愈多。
  臣等悉心筹虑,欲税厘之生色,总非杜绝走私不可,欲缉私之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