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课分司,止收商税。近差御史主事往监其事,以掊克为能,有伤国体。”孝庙曰:“御史言是。此分司曩被校尉及无籍者挟持搅扰,因命御史主事监收。今后止许称盘客货,其余行李车辆,毋得搜检阻遏。”
命各处乡饮酒礼,监生省祭官不得与。
初,正佐首领官每以事相讦,即以同僚不和,不分曲直,概行黜罢。滦州知州潘龄言:“正佐虽共事,而立心不同。稍加规正,辄起衅端。或倚其粗猛公肆欺凌,或恃其年老不顾廉耻。乞更易以别善恶。”都察院以龄言为是。请自今佐贰首领官有贪暴殃民倚强恃老欺压正官者,许正官具奏斥退;正官有赃滥不法者,许佐贰官申禀举行,各坐正犯罪名。若彼此皆贪,因忿致争者,方以同僚不和论断。从之。
湖广旧无岁进鱼鲊例,成化七年,镇守太监某始进二千五百斤。十七年以后,增至二万余斤。用船十二只,皆有司进献。弘治二年四月,始命内官造办如七年数,船止许二只。仍禁需索科扰为害者。
主事林沂奏,欲按品秩列坐御史上,御史劾之曰:“朝廷设官分秩,有拘品秩者,有不拘品秩者。故庆成赐宴,科道坐于郎中之上,翰林坐于科道之前。若概以品秩,则诸学士当列于少卿之下,京县知兵马当列于御史给事中之上矣。”孝庙以沂故违成宪,下锦衣卫狱治之。
初,占城国王古来为安南所侵,携家至广东。朝廷命处置优恤之,送还国。且谕安南戒勿侵扰。古来既返国,复移咨两广守臣,谓:“安南仍肆侵占,乞如永乐时差官督兵守护。”事下兵部,覆奏言:“永乐时遣将发兵,乃正黎季犛弑逆之罪,非为邻境交恶之故。今古耒国土已亡而复存,部落已散而复聚,皆天威所致。古耒亦宜自强修政,抚恤部落,保固疆圉。仍与安南捐弃小嫌,敦睦如故。若不能自强,专仰朝廷发兵远戍,代之守国,古无是理。”孝庙从其议,乃以此意宣谕古耒。
旧制,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弘治三年,大学士刘吉等言:“时日迫促,阅卷未精。请再展一日,至第四日放榜。”至今为例。
南京礼部尚书黎淳性耿介,患流俗奢侈。凡婚丧燕饮皆有则,取予不苟。有门生尹华亭以红云布寄淳,淳不受。即书其封识上曰:“古之为令,拔茶植桑;今之为令,织布添花。吾不用此妖服也。”
弘治三年,户部以水旱灾,请免直隶等处夏麦秋粮。孝宗曰:“国赋固有定法,然岁有凶丰。凶岁义当损上益下。若必欲一概取盈,仓廪则实矣,如病民何?奏中所拟悉从之。仍谕有司,贫民各沾实惠。”
弘治时,山西沁、潞等处屯田被水灾不及三分,例不免粮。孝宗以其民饥困,方发仓赈济,不可复征,特免之。
弘治三年十一月朔日,遇冬至节,改望日颁历。
提督会同馆主事,是弘治五年春所设。盖因其时馆夫有盗夷人财物者故也。
弘治五年,大学士丘濬言:“经籍图书,载万年百世之事。今世赖之以知古,后世赖之以知今者也。太祖于未登宝位之先,即求遗书于至正丙午之秋。一时储积,不减前代。永乐中,尝遣修撰陈循往南京取本阁所贮古今书籍,各取一部北上,余悉封识如故,是两京皆有储书也。今历年既久,不无鼠蠹,经该人众,不无散失。乞敕阁臣委学士以下官一一比校,要见实在的数,明白开具奏报。仍以木刻考校年月,委官名衔,为记识于每卷之末,永远存照。仍敕南京礼部、翰林院官查盘永乐中原留内府书籍有无多寡全欠,具数奏知,量为起取存留,分派凑补。又请于文渊阁近地别建重楼,不用木植,但用砖石,将累朝实录、御制玉牒及干系国家有大事文书,盛以铜柜,庋于楼之上层。如诏册、制诰、行礼仪注、前朝遗文旧事,与凡内衙门所藏文书可备异日纂修全史之用者,盛以铁柜,庋之下层。每岁曝书,先期奏请,量委翰林院堂上官一员晒晾查算,事毕封识。内外大小衙门因事欲有稽考者,必须请旨,不许擅自开取。”孝庙嘉纳之。
旧例,漕运船,松木者五年一造,给价六十一两九钱;楠木者七年一造,给价七十七两五钱。俱军三民七出办。乃后则渐求增加,非复当时之例矣。
弘治五年十二月,命礼部榜谕天下。今后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同罪。里老容隐者,亦治罪不宥。
弘治六年闰五月,太常少卿兼侍讲学士李东阳言:“讲官官不必高,所贵实任。苟非其人不宜滥置,既授之任,必重其官。近日讲官小有遗误,遽遭纠劾,荷蒙圣恩,时置不问。朝廷优之以讲道之礼,而有司律之以奉事之仪,自开设经筵以来,未尝有此。臣伏睹累朝所定仪注,止有侍仪官御史二员、给事中二员、序班二员,无所谓纠仪者。先帝临朝极严,御史等官奏对,不敢毫发纵贷,即如大学士陈文、侍讲周良臣等进讲,差错不闻纠劾,朝廷亦不以责纠劾之官。请自今凡进讲差错者,勿得纠劾,以仰成陛下优礼儒臣之盛意。”孝庙从之。
弘治间,命太监李兴等修浚张秋河道。各官初至,祭河神,天气阴晦,帛不能燃,似焚不焚之处,宛然人面,耳目口鼻皆具,众共骇叹。副使杨茂元奏闻于朝。亦甚异也。
弘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