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录其词,潜令人擒其同谋者,具狱以白牟。牟即日欲杖杀彪。胡止之曰:“须众证以出其女,然后杀之未晚也。不然恐有异词。”牟愧谢,从之。一郡称胡为神明焉。
邢部郎中李玺,成都人,在京娶一妾,极妬悍。玺目忽不能见其妻,若病盲然。僚友闻而怪之,共诣其家,掘地得木人,用针刺其目,去之,玺目复明。
乡人顾参政天锡云,为刑部郎时,亦曾鞠一事。有千户娶妾后,与其妻如仇,不欲相见。妻族疑其妾之咒诅也,讼于官。天锡召千户讯之,千户亦不讳,但云我亦不知何故,见妻则仇恶之,不欲视其面。乃盛陈狱具以恐其妾,妾辞不知,曰:“恐是吾母所为。”即引其母讯之。母具吐实云:“在千户家土炕及卧褥中。”令人发之,果得小木人二枚,相背,用发缠之。裂其褥,中置纸金银钱,面幕相背,复有彩线及丝连络其间,不知何术也。遂论置于法。
而千户与妻欢好如故。
……
顾天锡为刑部郎中,奉玺书录囚山西。时大同天城卫刘千户之子安,娶于指挥之女,有殊色,出则人皆属目焉。安性豪荡不检,一日与弟富从外醉归,其弟语安曰:“吾嫂与木工王文美通。”安闻之愤怒,抵家,见于熟睡,即解佩刀截其首。复至王所,并取其首。明旦,诣巡按御史以二首献。
巡按以委属吏讯鞠,终不明,仅拟安以罪人已就拘执而擅杀者绞。累经刑官审录,不决。
天锡至,用意询访,亦不得其实,即草奏,欲以疑狱请谳;又欲奏请驳行巡按御史再问。其词略云:王文美、于氏,既非奸所捕获,亦非罪人已就拘执。只因兄弟乘醉之言,一时戕害二命,实力非辜云云。天锡已具二稿,意尚未定。
是夕三鼓,梦一妇以发蒙面,于马首称冤。遂惊寤,毛发棘竖。至明,召藩臬守巡官皆会,即依后驳稿为奏上之。
呜呼!观此则治狱者其无以民命为可忽,以幽冥为易欺,而徇情上下其手哉!
绍兴一妇,为所私者杀其夫。事觉,妇虽不知情,准律当绞。分巡金事某,恶其淫荡而贻祸于夫,遂坐以知情律。狱成,剐于市。
是后,佥事所至,夜辄有鬼随而称屈,或抛击砖石,或寐中被其曳掷床下。乃问曰:“尔鬼何冤?当明以告我。”空中忽语曰:“我某妇人也,我罪只当绞,尔何置我于极典邪?”佥事曰:“坐尔极典我实为过,然尔亦不过一死。况我非私意杀尔,尔何为者!”叱之去,后鬼乃不至。
嗟乎!绞与极刑,均之死也。况此妇淫荡,以致死其夫,可谓微贱如虫鼠者矣,然犹有灵如此。彼酷吏滥杀无辜,独无报耶!
无锡华允昭常畜一鬼,工象齿,葫芦大如龙眼,中藏杂器数十事,皆象齿所造,微细不可数。用黑角小盆一枚,如当三钱大,然后倾葫芦中物于内,则黑白分明。盘上有字曰某年某月某人造,字皆隐起,其大仅如芝麻,非少年明目之人不能读。中有浮图一,长如粒米,亦有七级,每级就上斫一环束之。一水桶,上有连环作铁索状,每环固转相交,如麻粒大。其他如剪刀、琴、琶、烛台、镜奁、炉、瓶之类,悉如麻粒,而规制俨然。人玩时,鼻息稍粗,则触而飞起。
一象齿杖,上刻鹤喙,凡物重叠不分,则以此挺拨之。
韩非子言,燕王集巧士,有自言能以棘刺之端造沐猴者。今观此,则此技信有之邪!
苏人诸役之害,无如驿传、马头、借债为甚。其始自永乐间。文皇帝以北方民买马当役艰难,暂令南方百姓代之,三年而复。故其后因循不改,至今百余年。南人非土著,不谙马性,皆转雇土人代役,马死,则为之买以偿官。驿吏及代役者,规买马之利,多盗减刍粟,马日赢饿死,所费不货,于是称贷以继之。山东诸处民之狡猾无赖者,立券取数倍之息,先以贿结津要,约追得所负,则以其半奉之。故贪墨者争为作书抵郡邑,每县动以万数。守令望风督责,民破产以偿,无所控诉。
翻阳贺公霖守郡时,有都御史边某者,先下札郡县,云:“子弟皆居家读书务农,并无出外经商放债者,如有假托干扰,所在官司即捕执送京治罪。”既乃以手书取债,令子侄赍诣有司,其为计亦狡矣。贺公悉力与追,民不胜捶楚,如伪卷偿之。未几,贺公卒于郡而无子,边公亦竟以贪罢云。
夫居台省者,当兴利除害以报国。任专城者,当奉公守法以惠民。今也,反之,斯获罪于天甚矣。其及此也宜哉。
弘治壬戌(十五年,)以后,人帽顶皆平而圆,如一小镜。靴、履之首皆匾如站鱼喙,富家子弟无一不然。云自京师倡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