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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人等不得异言阻挡。此系叔侄甘愿,各无迫勒;如有来历不明,系叔一力抵挡,不干侄之事。今欲有凭,立屋契一纸为照。
  乾隆三年十二月日。
  代笔中人叔芝爱
  在见人叔正山
  文苍
  立卖屋契人叔文魁
  (三)
  立卖地基契本家兄正山,先年承有地基一处,坐在大武郡旧社南势屋地一座,带园竹在内,四分之一均分。因乏银凑用,自情愿出卖,前来托中送与本家弟元珍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番钱银一两正。其银即日同中秤收足讫付用;其屋地照分踏过,付弟修筑架居,内外人等不得争阻。恐有来历不明,系兄山出头一力抵挡,不干弟之事。恐口无凭,特立卖契一纸存照。
  内批:即日收过契内银完明。
  乾隆五年八月日。
  依口代笔中人温俊成
  在见侄芝爱
  立卖屋地基本家兄正山
  (四)
立卖店契人黄荣周,承祖父遗下瓦店一座二栋,坐落沙辘街沟仔墘,坐东向西,东至李龙奇厝后,西至车路,南至沟边杨家店,北至本家店为界;四至分明。今因长兄回唐料理家务,不得前来,今又寄信唤回,自不能守候,尽问房亲不就承受,外托中引受吴三寅叔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出值时价银四十八员。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店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中间并无来历不明,以及先典后卖等情;如有不明,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
一卖千休,永为吴家己业,再无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八员足,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书叔光伟
  中人詹子振
  知见人同兄荣元
  立卖契人黄荣周
  (五)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契字人蔡士评,有承父遗下自宅填地起建茅屋一座,坐落沪尾街,土名崁仔脚,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路界,西至蔡家界,南至吴家界,北至巷界;四至明白。并带厝盖、墙壁、门窗、户扇俱备,年配纳天后宫地基香灯银一钱正。今因乏银别置,甘愿出卖,先问房亲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王缄观出首承买,三面言定厝价三十六员正。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遂将茅屋搬空,交过买主王缄观掌管居住,或出税他人,不得阻挡。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贴,异言生端滋事。
此系评承父遗下,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交加来历为碍;如有不明,评自出首抵挡,不甘买主之事。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茅屋连地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三十六员足讫,再照。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吴庆章
  为中人何文清
  立知见人男蔡品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字人蔡士评
  (六)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光彩,有自己盖造瓦店一座二落,带店后空地一处,坐址在沙辘街中沟仔墘,东至朱项祥屋脚为界,西至店前车路为界,南至沟仔路为界,北至王朝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乏银别置,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到陈基观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价花银八十六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彩随即搬出,前往别处居住,将店依契界址踏明,门窗、户扇、桁桷、瓦壁、地基空地随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永为己业,每年配纳番通事地基租银三钱正。
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彩子孙人等日后不得取赎,亦不敢言及增贴。保此店系彩自己起盖物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干,亦无上手历遗交加不明,以及重典他人财物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彩出手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八十六员足讫,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人赖传生
  谢士球
  代笔人杨上彩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光彩
  (七)
  立给山批人林兴,今因向业主董给出山地厝地一所,坐落土名大桧溪奶笏仑庄,东至浅窝透上仑顶分水为界,西至小溪为界,南至小坑沟为界,北至无尾坑透上仑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佃人林兴愿送界内价银十员正,即日银付业主收讫;其山地、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付林兴前去掌管,起盖为业。自给批之后,栽种子孙永远执照,行。
  业主。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日给。
  (八)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遵示承买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