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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导航地图-第20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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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缘因承祖父遗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过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馆上街。前因被火烧,屋盖墙头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户邱家明自备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两过水之地基,即日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二大员正,永远递纳,日后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备工本建造,该明永远守管,作为店宇。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缴清,不得违限,批照。
  光绪(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见杨桂琳
  在场代笔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文魁
  (七○)
立永远出贌地字人高知久,有空地一所,址在兴直堡新庄武庙口城墙边。其空地现界,东至车路沟为界,西至自己厝滴水为界,南至港为界,北至滴水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空地永远出贌与人,爰托中引就贌与老丰美号起盖,三面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税佛银八大员正。其银即于每年八月完纳,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毫;其空地随即同中踏明界址,听付老丰美号起盖成屋,永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远出贌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四年(阴历戊戍)八月日。
  代笔人余郑诚
  为中人高玉山
  立承贌远出地字人高知久
  (七一)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业主黄明记,缘于先年自置树杞林庄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处。今有吴壬贵托得保认中人陈肇初前来垦地建店,兹将界内划出一段,坐东朝西,壬贵自备工本架造瓦店一间二落,东至本店后檐滴水沟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与刘家连墙为界,北与黄明记连墙为界。计阔见光一丈三尺,其长两落,共计一十三丈为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该店一间三落,每年壬贵应纳业主明记上田地租银一十五元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终,由业主给出收单,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
如有此情,壬贵愿将该店任从业主明记另税他人,以抵地租,壬贵不得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店每年应纳地租银一十五元七角正,务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杂费多少,系壬贵一力抵挡,概不干业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该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载字内明白,如敢私开后门,或加侵尺寸,任从业主毁折议罚,或将强占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纳银二元正,壬贵不得异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业主明买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卖者不得包混地店,以免后来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该店有起无拆,永纳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将全间透落拆屋还地。其东界后檐不得暂以竹篱权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时,贵自为先筑土岸为准,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戍岁)七月日。
  保认中人陈肇初
  代笔陈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黄明记
  (七二)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许连枝,有承祖父上二大房遗下留存公地,址在竹北二堡许厝港庄坡仔面。其公地欲起造店屋,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起造,外引就与陈财宝、施缎合伙前来,自备工本、木料,起盖店屋后落正厝一座,直透前落三间,阔五丈一尺。即日面言,每年定冬至应纳二大房地基主银二员四角正;其公地交付宝等起造成店。保此地系连枝承祖父二大房留存公地,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连枝一力抵挡。此系两愿,连及子孙与房亲人永不敢翻异。
恐口无凭,笔乃有据,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北畔圹地付宝等栽种风围,枝不得异言,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郭时中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许连枝
  (七三)
立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韦丁山,有承祖父遗下明买陈家应得埔业一所,址在油车港庄,历管无异。今因何传、何素、何煌、李车乏地起盖房屋,爰凭中人互相议定,将韦浸、韦法、韦丁山所管界内北畔之圹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传、何素、何煌、李车前去起盖房屋,以为居住。言约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备出无利地基银三十大员抵纳,为每年地基税之款。其银即日经中交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亲收足讫;
随将应得界内北畔圹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前去兴工起盖房屋,以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