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卷二三六引有「晋」字,无「国」字。孙辑从类聚卷四九。
〔一六二〕诸本后汉书张湛传注「最北」下均有「门」字,故据补。
〔一六三〕诸本中唯点校本作「秩千石」。按续汉志曰:「司马一人,千石。」掌诸门司马、门候之城门校尉不过秩比二千石,而平城门屯司马岂能秩二千石!疑「二」字系衍文。惠栋曰:「北宋本作『秩千石』。」亦可证。
〔一六四〕水经注谷水注亦作「宿昔」。又「来止」作「来在」。又御览卷一八七「一柱」下引有「飞」字。
〔一六五〕水经注谷水注、文选怀旧赋注「年月」下均有「日」字。
〔一六六〕据后汉书安帝纪注原引删「七」字。
〔一六七〕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内」上有「河」字。
〔一六八〕「段颎传注」系「张奂传注」之误。
〔一六九〕孔广陶按:「考后汉三十七百官志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有『征和中,阳石公主巫蛊之狱起』句,则本钞『子孙』固误,而渊如作『公孙』亦非矣。」今按:据汉书五行志所载,「阳石」当指阳石公主,而「子孙」指丞相公孙贺:「敬声」即太仆敬声,公孙贺之小。疑此句当作「阳石、公孙贺、敬声巫蛊之狱」。
〔一七0〕影宋本御览卷二五0「陛下」作「陛坐」。本条又见书钞卷六一,孙辑脱注。
〔一七一〕据子本书钞卷六一改「寔领」作「宽饶」。宽饶者,盖宽饶也。
〔一七二〕孔本书钞卷七三「诸郡」引作「州郡」。
〔一七三〕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二即作「成周」,孙氏所据本误。
〔一七四〕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二引作「分为东、西周」。
〔一七五〕类聚职官部误作「洛阳伊」,而地部仍引作「河、雒、伊」。
〔一七六〕点校本续汉志补注「贬」作「罚」,「介」作「厘」。
〔一七七〕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南方」作「于南」。
〔一七八〕「职官部」系「州郡部」之误。
〔一七九〕汉书武帝纪、百官公卿表均作「元封五年」,疑书钞引误。
〔一八0〕孔本书钞卷七二「请罢」下有「刺史」二字。又汉书朱博传载翟方进奏言,「请罢」下亦有「刺史」二字。
〔一八一〕「山陵」原作「山林」,据水经注河水注、类聚卷六引改。
〔一八二〕类聚卷六亦引此句,孙辑脱注。
〔一八三〕按后汉书刘表传作「荆州八郡」,则当包括章陵在内。洪亮吉曰:「案诸地志皆不言章陵郡何时所置,惟祢衡传黄祖长子射为章陵太守。魏志赵俨传太祖征荆州,以俨领章陵太守。刘表传注引傅子言蒯越拜章陵太守,事又在射、俨前。疑郡亦建安时所立也。」黄山曰:「案续志刘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复禹贡之九州。荆州得交州之苍梧、南海、九真、交址、日南,与其旧所部南阳、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长沙、零陵、桂阳凡十三郡。』据此则官仪『江陵』确为『江夏』之误,而章陵亦旧郡也。疑光武改舂陵为章陵县,后车驾屡幸,亲祠园陵,尝升为郡,旋又并省。桓、灵时,因而复置。傕、泛乱长安,图籍尽亡,遂无可征也。观表于初平元年至荆州,蒯越即云荆州八郡,已数章陵矣,安得元郡为建安时立乎!」黄说是,可补洪说不足,又可证应劭所言八郡与汉末荆州建置不殊。严可均立此案语,疑所不当疑,孙氏因而不改,失考矣。
〔一八四〕后汉书桓帝纪注「补」作「捕」,不误。孙案非。
〔一八五〕黄山校补曰:「『十年』官本作『七年』。据光武纪及续志,皆『六年』之讹。」点校本据以改。今亦从之。又诸本原引均有「往往」二字,亦补之。
〔一八六〕点校本据刘攽东汉书刊误改耿恭传注「郡」为「都尉」,是。
〔一八七〕诸本续汉百官志补注「折冲」上均有「可」字,故据补。
〔一八八〕「肄」原作「诣」,诸本后汉书光武纪注皆作「肄」,故据以正。
〔一八九〕「丞一人」原作「丞二人」,诸本续汉百官志补注皆作「
丞一人」,故改。
〔一九0〕「皆不治民」原作「皆不治兵」,据诸本续百官志补注引而改。
〔一九一〕诸本续百官志补注「尉」下均有「游徼、亭长」四字,与下文「皆」字相应,据补。
〔一九二〕点校本续汉百官志补注「江南」作「汝南」。按郡国志阳安县正属汝南郡。孙辑从汲本、殿本,非。今正之。
〔一九三〕汉书成帝纪注、河间献王传注均作汉官之文。
〔一九四〕诸本后汉书张奂传注「上谷」下有「郡」字,据补。又点校本改「密县」为「宁县」。王先谦按:「作『宁』是。」今亦据改。
〔一九五〕此四字孙氏所补,依例当作小字。
〔一九六〕「时班彪议」以下,乃李贤之语,孙辑误引。
〔一九七〕「尉都」二字原误倒,据后汉书光武帝纪注以正。
〔一九八〕后汉书明帝纪注「中央」下有「也」字。
〔一九九〕据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一改「都护」作「校尉」。
〔二00〕后汉书邓禹传注原作「朝侯」,此乃孙辑沿严氏稿之讹。
〔二0一〕此三字亦孙氏所补,当作小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