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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易氏族谱---第9页

。是娶妇已满七月,八月生子者,可以列谱。
无子者准其立孙为后。元史魏初传,初从祖璠无子,以初为后是无子者,可以立孙之证。
出后异姓必书冀其还也,但归宗时必审查详密,有确实证据始准收录,以杜冒人。
谱以收族,凡子孙外姓未归及流落他乡,或迁徙异地者,甚注明某处。其或历年已久,踪迹无从查究则浑之曰:传闻外迁,冀其复还乡土也。其或逃于僧道两家,亦于其父母下注明不敢遽外之也。
家乘例同国史,秉笔者毋遗善、毋滥誉。古今功令职官非三品以上,国史馆不得立传。今据久唐书经籍志载,有家传是古人已有行之者,家传之立由来旧矣,然男子非有奇行、懋德、绩勋犹女子,非有彤管杨芬、绡帏着德,秉笔者不得率意榆扬,致污素简如先人,有懿德善行,损修桥梁、舟楫、道路等孝行,贤声诚足为后世法,于某公下注明其事。旧谱已然,今则另列先德志,附贤媛亦必实事。而言文择善,而书志向往也。
节孝为妇女之美德,自二十六岁至五十岁,无闲言者已经政府旌表建坊,固据实载明,或家贫无力建坊,与夫矢志守节皆于某氏下旁注,所以发潜德之幽光也。
古者葬不书地,惟隋书经籍志载杨氏墓志一卷。厥后,庐陵欧氏,眉山苏氏着谱,踵事增华,大书特书。我祖隶籍湘阴,蔓延各属,皆详书都区里甲,惟湘阴则书本邑,仿春秋书法,以鲁为主之义也,至丈尺界址,或公山,或私置,墓田附载于后,以备参考。坟墓为先人遗骸所托,春秋两展,古有明征。宜确灰地形图后各自系说,登入或未绘图者则于本人卒葬后详书山向界至,以志不忘。
生没年号在民国以前者准太阴历(即夏历,简称阴历),书历朝纪年。在民国以后者准太阳历(简称阳历),书民国纪年,书干支月日时则随俗,皆以阴历书之。凡已生者皆书之民律,定年满二十位成丁,未成丁而亡者书殇,为成丁而生子与为殇立后者,不以殇书。
礼经丧服传年十六至十九为长殇,十二至十五为中殇,八岁至十岁为下殇,以下为无服之殇。生未三月不成殇。设长殇、中殇已娶生子,妻能守志,不得拘执往例,仍列世编重嗣续也。唯无服之殇与未成殇者只于母父下注明,间有详载。葬地一杯之土,免为犁锄所挥,毋庸轻弃。
妻族书省县,书父重世族,同县不书,祖以上不书聘妇,未成妇、童养不成娶,亦不谓之聘。兹于已昏者,概书配女。已行媒书,待字贞女,守志者特书。女已嫁而又再嫁者,不书,第书初嫁。
凡名不讳,序事之文书、字号,已故称公;一派同名以音同之字易之;五服以内同名者,改幼不改长;五服以外同名者,不改名;列学册仕籍者不改而改其它;名已书碑记神主或已登旧谱而欲追改者改之,仍于下书原名。
人物科甲起自庠生,仕官文武,官有实缺者,荐委起自局委学校须有高中相等文凭。
图形像非资观瞻,盖以表着忠孝节烈,并扬勋业文章以留先人规躅,以为后人瞻仰。
开局纂修辑兹谱在局诸人各有分任,胪列谱首以专责成并将上届篡辑名目附后,以示篡辑兹谱之有所自,并不敢没往哲贤劳。
清平时代,世家巨族,每三十年而一修,良以三十年中门祚之兴衰,子孙之成败,生齿之多寡,庐墓田园之有无,迁徙胥以年近而易察洵一家一族之盛事也。后有来者乌在其可忽诸。
宗制
章实斋谓道,起于三人居室以三人居室日用事为各有分责所谓道也。俗偿有一僧挑水,两僧抬水,三僧无水之谚。则以凡一团体有三人以上者,宜略具条理,分赋职司则不废事或致丛脞。家族者,一姓之天然大团体,人众事繁,宁能无制?吾宗自人覆公迁湘,成家开族,聚众而居,于家族间诸政务若祀典、若教养、若钱谷之管理、若法纪之维持,有总理以揽其成,有户首以分其任,目张纲举,早具厘然不紊之制,循行且数百年,迄无旷废,特非成文法而又不相一致耳。今兹联合,仍本成法略事,齐一立为宗制四则,庶几职掌攸分,共相循守,云尔谱宗制。
一、凡族事必有责成庶不纷纭错乱,公举年长贤明通书算者族长一人为族统领,举综理,一人为族长副举、副理,一人又为总理副也。但支分派别、房户远近不一,若只责成总理副理,恐难分身。兼任凭祠择定某支分房长均各名揭祠壁,如系祠中统四支,公事应传祠集议者,由族长总理副理通知各房房长,若系某房一房公事,亦应传祠集议者,即由该房房长传集庶各有责成,不致彼此推卸。
二、族长必廉明正直,除老病告退,不得辄擅另举。总理必公平精谨,勤劳贤干。房长必谨慎果敢,任期三年。主持对内、对外一切事务。凡各部分不能解决之事,或事关数部分者,其高级长决行之。凡遇议奖、议罚等事,倘有徇情袒护,经众此议得实者,凭公裁去,从重议罚,即族长亦不贷。
三、先人坟墓,率领族人每岁以礼祭扫,租息递择,经管公山蓄禁,亦族人薪樵所资,除经议定开禁外,无论何时不得强伐。私偷、纵容牲口破坏,违者开会议罚。如遇侵害或意图侵占,不论同姓、异姓、族人均有随时举报之责,毋得徇面以防失业。至于各房公山,若有威逼递葬于名分伐旧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