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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知其有所不能也。
  请考正承重服制议 
全祖望
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康成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古人于父母之服。概称三年之丧。而父在祇为母杖期。非敢独薄于母。以吾父之所以丧吾母者。不过于期。使子之服不除。恐伤厥考之心。故服从父而心丧仍以三年。惟父亦达子之志。必三年而后娶。然则子之不敢申其丧者。即父之不忍遂其娶。周公礼意之精。垂之百世而不惑者也。历朝改制以来。礼从其厚。已成不易之条。而适孙承重。犹然丧服。小记所云。其于画一之旨未合。
说者以为孝慈录之作。原别有为。非真有见于礼之当然。故当时议礼诸臣。亦不复推广而讲明之。其信然欤。则是后人之所当厘定也。至若康熙二十七年。吏部议得陕西蓝田县知县邓士英祖母马氏病故。以其祖父在。不许丁艰。则窃更有疑者。夫居三年之丧之与去官是两事也。既为父之嫡。则即令厌于祖在。不为三年之丧。而不可以不去官。彼思为后者。祖父在而为祖母。其与父在而为母同也。古人父在为母亦期年。其亦可以不去官乎。彼汉晋人于旁亲期功之赴。
犹然骏奔。甚至友生且行其礼。而本朝亦许臣下于本生父母继母随嫁母。俱得给假治丧。奈何以所后之祖母。而反不然哉。然愚尝考朱子有曰。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详玩朱子之言。则似亦因当日之不承重。而特举而言之也。然则因不为三年之丧。而遂误认以为不承重。而废去官之礼者。其失自宋已然。不始于近世也。杨次公志评事刘晖墓。称其丧祖母时虽有诸叔。援古谊以适孙解官承重。以为笃厚。而李敬子以祖母之丧。援刘晖事为请。许之。
范蜀公以为贤。然当时反有咎之者。以为祇当从众。则朱子之前。虽祖父亡。而为祖母持服者。亦寡矣。臣子夺情不得持服。是必有不得已之故。今假口于祖在不为三年之丧。而竟晏然居官。是自夺其情也。夫以古人着礼之意而言。不惟其文惟其实。即令为三年之丧。而实不至。亦何当于礼。然以国家一定之制而言。则似不容有参错者。愚故以为直当改定旧礼。不问祖父在否。皆行三年之丧。是在前儒俞汝言已尝论之。非愚一人之私言也。
  适孙有诸叔而承重始服考 
陈祖范
宋杨杰志刘之道晖墓云。祖夫人卒。之道以适孙乞解官。承重服。府尹王贽之曰。按着令。凡适孙为祖父母承重者。其适子无同母弟以承其重者也。今子先君有同母二弟。已自服重丧。何遽哀号杖而后起乎。之道曰。晖闻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重正适而尊祖考也。国朝封爵令文。皆子孙承适者传袭。岂有处贵者之后则封爵先于适孙。在凶丧之际则重服止诸叔父耶。下礼官议。以晖为然。适孙有诸叔而承重。自晖始。晖即刘畿。为太学体之文。见黜于欧阳公。
而改名得第者也。
  论曾孙不当称功服书 
万斯大
昨见令郎名刺有功服字。不审此何人之服也。若仍是令祖母之服。则令郎为曾祖母。当齐衰五月。不当功服。考仪礼。曾孙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注云。高祖同。今制。曾孙为曾祖。则齐衰五月。元孙为高祖。齐衰三月。丧服。斩衰之下。即是齐衰。其服最重。盖曾元孙之于曾高祖。乃一本之亲。故服齐衰重服。但以其世已远。恩已杀。故降于期。而五月三月。在古则仪礼可案。在今则家礼会典可证。昭昭然不可易也。今杭俗曾孙皆称功服。夫功服有大小。
皆旁支及外亲之服。本支子孙无服此者。唯高祖为元孙。曾祖为曾孙。祖为诸孙。乃尊服卑。上服下。故报以缌功。今之曾孙称功服者。不审大功乎。小功乎。令祖母之丧。在去年八月。至十二月。则齐衰五月之期已满。令郎之服可除。而今正月尚称功服。必谓是大功矣。夫大功九月。较齐衰五月。月数虽多。而服反杀。徒知九月之重于五月。而不知大功之轻于齐衰。是欲厚其曾祖而反薄之。欲亲其曾祖而反疏之。如之何其可也。古人服制有轻重。衰布因有精麤。
故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布犹未成。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则已成布。故齐衰重于大功。不唯五月。即为高祖之三月。亦非大功所得同也。岂以月数拘哉。今丧礼几亡。五服之衰。轻重一施。无精麤之别。第惟先生制礼。其所以崇一本之亲。而为之称情以立文者。其名不可或紊也。故特言之。
  本生父母降服说 
田兰芳
司士贲告于子游曰。请袭于。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甚矣夫礼之不可无据而言也。故虽习礼之家。必有所据。援引折衷。示不敢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