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屈于父而易为缟白浅淡之衣者矣。是则并其衰麻之服。亦有所不尽行。然而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则自周公以来固已如此矣。且夫礼有母为长子三年之文。先儒以为不得以父在屈至期。何也。从乎父也。父除则虽子之为母而不敢不除。父未除则虽母之为子而不敢除。故子有为母期者。母有为长子三年者。孟子曰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若但曰父母之亲同。其爱同。其服同。则孩提之童无不知之者矣。何待圣人为之制哉。
曾子问曰。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以父为重。以母为轻。苟非斯言之出于圣人。则亦将俗儒之所议矣。若夫上元洪武改革之繇。卢履冰元行冲褚无量驳正之说。当亦执事旧闻。不烦更述惟祈详察。
与友人论服制书
顾炎武
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起于唐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已为张柬之所驳。而今关中士大夫皆行之。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古人以再期为三年。而于其中又有练祥之节。杀哀之序。变服之渐。以其更历三岁。而谓之三年。非先有三年之名。而后为之制服也。今于礼之所繇生者。既已昧之。抑吾闻之。君子之所贵乎丧者。以其内心者也。居处不安。然后为之居倚庐以致其慕。
食旨不甘。然后为之疏食水饮以致其菲。去饰之甚。然后为之袒括衰麻练葛之制以致其无文。今关中之士大夫。其服官赴举。犹夫人也。而独以冠布之加数月者为孝。吾不知其为情乎。为文乎。先王之礼不可加也。从而加之。必其内心之不至也。其甚者。除服之日而有贺。夫人情之所贺者。其不必然者也。得子也。拜官也。登科也。成室也。不必然而然。斯可贺也。故曰婚礼不贺。人之序也。以其为人事之所必然。故不贺也。丧之有终。人事之必然者也。
何贺之有。抑吾不知其贺者。将于除服之日乎。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是日也。以丧礼处之。而不可以除。将以其明日乎。则又朝祥暮歌之类也。贺之为言。稍知书者已所不道。而王元感之论。则尚遵而行之。使有一人焉。如颜丁子羔之行。其于送死之事。无不尽也。而独去其服于中月而禫之日。其得谓之不孝哉。虽然。吾见今之人。略不以丧亲为意。而此邦犹以相沿之旧。不敢遽变。是风俗之厚也。若乃致其情而去其文。则君子为教于乡者之事也。
心丧释
杭世骏
或有问于余曰。子适继。于其所生之父若母死。世俗恒称心丧。亦称心制。考檀弓事师心丧。郭有道碑。朋友服心丧期年者二十四人。施于所生。何居乎。未闻于礼经也。余应之曰。诚有之。有之何昉。自晋之议礼者始矣。泰始二年。诏以周岁诣陵。宜加衰绖。太宰安平王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曰。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自汉文短丧。天子既葬释服。外此皆称心丧也。十年。武元杨皇后崩。既葬。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
皇太子亦从制释服。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高宗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贺循丧服要记。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宋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十九年。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三年。义阳王师王偃丧逝。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大明二年。
有司奏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即吉。此则皇后太子以及公主。固终丧而犹以心丧称矣。其称心丧何。厌于至尊不得衰绖也。元嘉二十三年。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太学博士顾雅人言。今既咸用士礼。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旋有异议。台奏免所居官。嗣后齐衰之礼。以余尊废矣。陈天嘉元年。沈洙议。引宋元嘉大明齐建元之礼。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凡宋齐陈三代之议。皆谓厌于尊。而不得申三年之丧。
则定为心制。心制者何。美名也。古帝王之行三年之丧者。有三。曰晋武帝。魏孝文帝。周武帝。孝文太和十六年诏太乐曰。心丧在躬。未忍闻此。既公除又称心制。既终二殷方始刘智释议云。心丧者。中心丧也。夫惟孝文。则固可与于中心丧者矣。张太素志天象曰。帝哭三日不绝声。勺饮不入口者七日。纳菅履。徒行至陵。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