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有未尽善者。禁其争财可也。禁其分居恐未可也。孟子论王政止称八口之家。朱子释之以弟为余夫。壮而有室。即别授百亩。是古者未尝禁人之分居也。惟是乡田同井。相友相助相扶持。则分而不分耳。迨世既衰。渐失友助扶持之意。于是笃行之士。矫为累世同居之事。姑以劝亲睦而激薄俗耳。非比户所能行也。凡累世同居者。必立之家法。长幼有礼。职事有司。筦库句稽。善败惩劝。各有定制。又必代有贤者。主持倡率。而后可行。否则财相竞。事相诿。
俭者不复俭。而勤者不复勤。势不能以终日。反不如分居者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犹可以相持而不败也。至于祖父母父母在堂。亦微有辩。如年踰七十。宜传家政。或年虽未衰。别有疾病。而不任综理。则子孙析居。亦无不可。且其家既分析。必其家法未立。又无可兼综之人。今必责已分者使之复合。是强人以所不能。势不行矣。惟既分之后。骨肉争财。致兴讼狱。则不逊不亲。岂惟偷薄。彝伦已斁。地方官长。深惩而严治之。庶还厚。故曰禁其争财可也。
若止于分居。则不能禁。亦不必禁。惟教之以亲睦之道。俾分犹不分焉。亦未害于三代之治也。
分居日知录
顾炎武
宋孝建中。中军府录事参军周殷启曰。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其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忌疾谗害。其间不可称数。宜明其禁以易其风。当日江左之风。便已如此。魏书裴植传云。植虽自州送禄奉母。及赡诸弟。而各别资财。同居异爨。一门数。亦染江南之俗也。隋卢思道聘陈。嘲南人诗曰。共甑分炊饭。同铛各煮鱼。而地理志言蜀人敏慧轻急。尤足意钱之。小人薄于情礼。父子率多异居。册府元龟。
唐肃宗干元元年。迢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玷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身闻奏。宋史太祖开宝元年。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二年。诏川岐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太宗化元年。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诏诱人子弟析家产者。令所在擒捕流配。其于教民厚俗之意。可谓深且笃矣。辽史圣宗统和元年诏民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坐罪若刘安世劾章惇父在别籍异财。
绝灭义礼。则史传书之。以为正论。马亮为御史中丞。上言父祖未葬。不得别财异居。李元纲厚德录乃今之江南。犹多此俗。人家儿子娶妇。辄求分异。而老成之士。有谓二女同居。易生嫌竞。式好之道。莫如分爨者。岂君子之言与。史记言商君治秦。今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又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以为国俗之敝。而陆贾家于好畤。有五男。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其生产。陆生常安车驷马。从歌舞琴瑟。
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谓其子曰。与汝约。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后人或谓之为达。至唐姚崇遗令以达官身后子孙失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参商是竞。欲仿陆生之意。预为分定。将以绝其后争。呜呼。此衰世之意也。
汉桓帝之世。更相滥举。时人为之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见抱朴子当世之俗。犹以分居为耻。若吴之陈表。世为将督。兄修亡后。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谓其母曰。兄不幸早世。表统家事。当奉嫡母。母若能为表屈情。
承顺嫡母者。是至愿也。母若不能。直当出别居耳。由是二母感寤雍穆。可以目东汉之流风矣。陈氏礼书。言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敬宗之道。寖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殆所谓名生于不足欤。应劭风俗通曰。凡兄弟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
岂非中庸之行。而今人以为难能者哉。
五杂俎言张公艺九世同居。高宗问之。书忍字百余以进。其意美矣。而未尽善也。居家御众。当令纪纲法度截然有章。乃可行之永久。若使姑妇勃溪。奴仆放纵。而为家长者。仅含默隐忍而已。此不可一朝居。而况九世乎。善乎浦江郑氏对太祖之言。曰臣同居无他。惟不听妇人言耳。此格论也。虽百世可也。
唐元完天宝二年敕。如闻百姓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