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祖之宗统其继祖之宗。祖之宗统其继祢之宗。祢之宗则尚未有所统也。未有所统则谓之小宗。有所统则其所统者必大之矣。大之则不可绝。绝之是绝其所统也。故曰大宗者。尊之统也。无子则为之立后。凡为之后者皆大宗也。或继其祖。或继其曾祖。或继其高祖。皆继宗也。皆继宗则皆受重者也。是以古无继祢之后。祢非宗也。宗之则可为之后。非宗则不为之后矣。是故为人后者继其祖。则必昆弟之子。昆弟之子宗之也。继其曾祖。则必先昆弟之子。
无昆弟之子。则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子与从父昆弟之子宗之也。继其高祖。则必先昆弟之子。无昆弟之子。则从父昆弟之子。无从父昆弟之子。则从祖昆弟之子。昆弟之子以至从祖昆弟之子宗之也。然而犹必先昆弟之子。昆弟之子近也。故丧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不言为其祖。其祖同也。为其昆弟。不言为其世父叔父。后其世父也。后其世父。则叔父同也。为其姊妹适人者。不言为其姑。其姑同也。凡受重则必自其近者受之。受之愈亲则歆之愈切。
此所以为受重之正也。受之而不得不远者权也。五世之宗。亦犹是也。百世之宗。亦犹是也。故仪礼之言大宗。与礼记之言五世之宗。百世之宗。无以异也。仪礼之言小宗。与礼记之言继祢者为小宗。无以异也。若后其高祖而其父或再世之适。后其始祖而其父或三世之适。亦以小宗例之者。从其所为后者小之。而其所与大之者固在也。非是无有以继祖以上为小宗者。自汉儒始。以百世之宗为大宗。五世之宗为小宗。后世言礼者因之。于是礼经为人后之义。
有出于天理人情之外者矣。
宗法论四
纪大奎
或问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先儒以为诸侯之公子。若始来此国者。若庶姓之起为大夫者。然则庶民不得有宗信乎。曰非是之谓也。周官太宰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此见民之有族者。皆得有宗也。若古者宗法大行之法。民之聚族而居者。不得有宗法。则族离矣。何以得民。若以宗为卿大夫之宗。则得民者亦卿大夫自得其族之人而已。何以与于邦国之民。邦国之民则尽乎民之辞也。故曰。民之有族者皆得有宗也。礼经之言别子为祖。继别为宗者。
异别子之宗也。凡起为大夫。而得命氏赐族者。则得以别为一宗。而享其不祧之祭。故谓之别子。其为大夫而未赐之族。则不得为别子。不得为别子。则但以始祖之适。世世为宗。而不得别为一宗。故始祖之宗。宗之大同者也。别子之宗。宗之别于大同者也。然则士庶非无宗也。士庶之宗。宗之大同者也。先儒谓后世无世卿。大宗之法。不可以复立。非也。无世卿则无别子之宗。而始祖之宗自在也。始祖者始迁之祖而已。非先儒所谓厥初生民之祖也。故得以其适世世为宗。
其不同于世卿者。庙寝祭荐饮食制度之等杀异焉耳。故曰。民之有族者。皆得有宗也。然则礼不言庶人之宗。何也。曰。奚不言也。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又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是故四世以内。则曰亲属。五世以外。亲属竭则谓之同姓。先王以为竭则易离。而不可无以合之。故曰。同姓从宗合族属。
从宗者。从始祖之宗也。高祖以下谓之族。五世以外。族与族相属。故谓之族属。犹兄弟谓之亲。四世以内。亲与亲相属。则谓之亲属也。此宗法之通乎士庶。不得谓之专言别子之宗也。故曰其庶姓别于上。别于上者。谓始有别子之初也。别子得命氏以为族。故其于同姓也。则谓之庶姓。礼经以为同姓则已杀矣。亲属则既竭矣。矧又别其氏族。而以同姓为庶姓。恐疑于昏姻之可以通矣。然而别子者。别其氏而已。姓不可别也。姓不可别。则同姓之宗。不可离也。
故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此见别子虽别为一宗。而始祖之宗自在也。故曰始祖之宗。宗之大同者也。是故大传有同姓之宗。有别子之宗。有公子之宗。三者之文彰彰。礼经不可诬也。有君之合族。有同姓从宗之合族。亦彰彰。礼经不可混也。先儒误于别子之义。至以始祖之祭近于僭。而欲废之。过矣。
宗法论五
纪大奎
然则别子者。非诸侯之公子。若始来此国者之谓与。曰。此注疏之误也。凡始迁他国。即当为他日之始。彼已去其邦族。无复有宗之义。恶得更言别子也。若公子则自有宗道。不必假别子以为名。且公子别于君。不敢谓之别子。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