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朱子语录文集所载。俱附于后。而应氏邱氏语亦并附焉。其它所摘谬误。亦数十条。庶来者有以知家礼决非朱子之书。而予亦得免于凿空妄言之罪也夫。
祠堂考误四则
王懋竑
家礼。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注云。非嫡长子则不敢祭其父。若与嫡长同居。则死而后其子孙为立祠堂于私室。且随所继世数为龛。俟其出而异居。乃备其制。按此据支子不祭之文。然谓死而后其子孙为立祠堂于私室。则有不可行者。假令支子有四五人而同居。则将立四五祠堂乎。不知何地可以容之。是亦各祭于寝。俟其出而异居。始备祠堂之制可矣。又云生而异居。则预于其地立斋以居。如祠堂之制。死则以为祠堂。此非人情。乃生而自为祠堂也。若其子为父立之。
则尤不可。凡此。于古无所据。而以今推之。又有不可通者。若朱子所著之书。恐不必尔也。
家礼。置祭田。注云。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祔位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按此有三可疑。初立祠堂。置祭田。自为义举以合族可矣。乃计见田。每龛割其二十之一。宗子主之。以为祭用。是宗子得分割族人之田。以为己用。可乎不可乎。且每龛之子孙。多寡不一。贫富不齐。何以总计而分割之乎。又谓亲尽则以为墓田。
是每龛各有一定之数。不知又如何区之也。其可疑一也。又曰上世初未置墓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今世士大夫家。远墓有七八世者。有十余世者。墓下子孙。有不相往来者矣。孰得而割其田。又孰有听其割者。又谓立约闻官。不得典卖。是徒启无穷之争。而卒亦不可行也。其可疑二也。且祭田必继高祖之宗主之矣。自高祖以下。有继曾祖之宗若而人。有继祖之宗若而人。有继祢之宗若而人。各有祠堂。则各有祭。其置祭田乎。抑不置而使继高祖之宗分给之乎。
不知何说以处此也。其可疑三也。其或初立祠堂之人。自计其田。而割若干以为祭用。命其后子孙世世仿此。则尚有可行者。若立祠堂而割族人之田。是万万不可行之事。曾谓朱子所著之书。而妄为此虚谈也。
家礼。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注云。主椟如正位。又引程子无服之殇不祭。下殇中殇长殇。及成人无后者。皆祭而各有所终之说。按大传曰。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为之后。其非大宗则未有立后者。又庶子不祭殇。是以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若后世则鲜有不立后者。又殇多自祭。或不祭。故书仪无祔食之礼。今家礼据古礼增入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是矣。但礼言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此乃但言旁亲无后。不言殇。而注附程子说。
则又有殇祭也。皇氏谓殇与无后。只祔与除服二祭。庾氏谓亦有四时之祭。孔疏如庾氏说。则其祭自何时止。今注载程子说。则殇与无后之祭。有时止也。但谓主皆如正位。略无减杀。得无太过。又不分别言之。则三殇亦皆有主也。凡此三端。皆所谓疏略抵牾者。亦不胜其辨矣。
家礼云。主人晨谒于大门之内。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则参。注云。正至朔望。每龛设茶果。出诸考诸妣神主。次出祔主亦如之。又有事之告亦然。按书仪家各有影堂。皆及曾祖。故谒告参见。于影堂行之。今家礼以宗法为主。则家不得皆有高祖之祠堂矣。注主人谓主此堂者。亦统以各祠堂言之。而不专主于继高祖之宗也。但谒告则于各祠堂亦可矣。若正至朔望。参祢而不及祖。参祖而不及曾祖。参曾祖而不及高祖。则皆有所不可者。此其疏略之一失也。
又张子言祔位当有减杀。此于义宜然。今正至朔望祔位。亦出主设茶果。何以别于正位。又有事之告。祔位亦出主设茶果。则愈过矣。此亦其疏略之一失也。
冠礼考误五则
王懋竑
家礼云。前期三日。主人告于祠堂。注云。主人谓冠者之祖父。自为继高祖之宗子者。若非宗子。则必继先祖之宗子主之。有故。则命其次宗子。若其父自主之。若族人以宗子之命自冠其子。其祝版亦以宗子为主。曰。使介子某。又主人以下序立。注云。若非宗子之子。则其父立于主人之右。尊则少进。卑则少退。按此数条多不合礼。请皆辨之。士冠礼郑注云。庙为祢庙。主人将冠者之父兄。冠于祢庙。故以亲父兄主之。贾疏云。家事统于尊。祖在则祖为冠主。
以父言。则祖为祢庙。以祖言。则曾祖为祢庙矣。又经云。若孤子则父兄戒宿。郑注。父兄谓诸父诸兄。贾疏。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