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有决赎之不同。论赎锾。又有有力稍力收赎赎罪之不同。皆毫厘千里者。全要细心体认。至于则例。时有减增。必时时访查。方无违错。
其一曰加。加者数满乃坐。如窝盗赃一两。杖六十。至十两。方加至杖七十。不及十两者不加也。又如笞满加杖。杖满加徒。徒满加流。流满加绞。本条无入死者。不得加入于死。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其一曰减。减者后轻之法。如皆为从者减。失觉察者减。失出入人罪者减。无禄人减。又如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之类。
其一曰计。计者对并而言。如称计赃。乃止其所得之数科罪。计雇工赁钱为赃之类。
其一曰通。通者总计而言。如通计前罪。先后并拟。贴徒贴杖通减通考之类。
其一曰坐。坐者应得之位也。如逃叛自首。减罪二等坐之。家人共犯坐家长。妇人犯罪坐夫男。以所隐之罪罪之。不坐连坐之类。
其一曰听。听者由其意之所欲。如犯流父子欲随者听。妻妾犯奸欲者听之类。
其一曰依。依者欲附诸条。如造魔魅杀人。依本杀法。依常人一体充赏。依已徒又犯徒。依杀尊长卑幼本律。依老疾幼小论之类。
其一曰从。从者偏一科断之意。如从重论。从夫嫁卖。从新拘役。从本色发落。从尊长遗言之类。
其一曰。者数事均得本罪。如临军征讨。行粮违限不完。临敌缺乏。承调不进兵策应。承差报告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斩之类。
其一曰余。余者事外之意。如余罪听后发落。余皆征之。余皆勿论。余罪收赎。余为从论之类。
其一曰递。递者按次循级之谓。如官司失出入人罪。吏减犯人一等。佐贰减首领一等。正官减佐贰一等。是曰递减。如卑幼于尊长坟墓内熏狐狸烧尸者。缌麻加凡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期亲加四等。是曰递加之类。
其一曰重。重者诸罪之魁。如重者更论之。已发又犯。从重科断。以重论之类。
其一曰但。但者不分事之大小。物之多寡也。如盗已行。而但得财者皆斩。子孙告祖父母父母但诬者绞。男女婚姻但曾受聘者之类。
其一曰亦。亦者承接上文之意。如人在徒。年老疾病。亦如老疾论。总徒不过四年。亦各依上减罪。亦各依数决之。无赋役者亦杖八十。亦准罪人自首之类。
其一曰称。称者律所载之文也。如称子者男女同。祖者高曾同。称日以百刻。称监临主守者但有事在手。称嫡继慈母亲母之类。
其一曰同。同者一体科罪也。如同罪则同得其罪。充军迁徙皆同。死罪减一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问拟余论
黄六鸿
凡拟人之罪。最贵原情。事有关于纲常名教。或强盗叛逆。为法之所不容贷者。是其犯罪本情。原与人以无可贷。而我因而入之。则彼虽遭显殛。于我可无憾也。如妇人与人通奸。谋死亲夫。通奸既有罪矣。又因奸而谋死其夫。拟以极刑。非云过也。若夫因贫故。令妻与人接。以利其财。及后或生嫌。禁革往来。而妻已情荡难禁。遂萌谋杀之心。以图永好。则前此纵之者果谁为乎。谋杀之端。适所自取。若妻依本律。何以处瞒夫奸杀之妇乎。如杀人者死。
固无可议矣。如孝子为亲报仇。或报之数日之间。或报之数年之后。虽久暂有间。必其事势有不可卒图者。故宁隐忍而须之。处心积虑。良亦苦矣。在孝子原无求生之心。若律以平人无擅杀之条。则伊父亦无应死之法。杀仇正所以偿之耳。而又并死其子。则是父之仇。终不必报耶。此事关纲常伦纪。而情有可原者也。又如强盗行劫。不分得财与未得财皆斩。亦律之无可议矣。然有贫民为饥寒所迫。乡愚为匪类所引。计所得之赃。不过数衣数金。而遽令骈颈就戮。
不亦惨乎。又如僻远州县。偶有一二狂徒。惑诱愚民。始而诓骗钱财。继则剽劫乡村。有司捕获渠魁。余党自散。严饬地方倍加巡警。可也。若辄以反寇申报。发兵剿洗。不惟百姓受其骚扰。无辜受其株连。即此辈之同就狝薙者。岂真有狐鸣篝火之罪乎。此又事涉强盗叛逆而情有可原者也。诸如此类。指不胜屈。书云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又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要皆从圣贤不忍人之心。每事作出人罪之想。苟有一可宽。即从此处引而生之。若谓彼自所犯。
于我何与。或据狱以谳。何能求宽。是则人在焚溺。号呼望救。而我方立而视其死。谅非仁人君子所忍出也。若词奉上批。或承审钦件。但我认理既真。比拟确当。不妨具由详请。上或再驳。仍照原拟。附以禀函。备言所以宜宽之情。与仰体上台慎狱好生之意。似亦同具恻隐者所乐闻。即或不从。仍应字句包含。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