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为众孙妇、曾祖父母为曾孙及曾孙女、高祖父母为元孙及元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孙妇、为乳母、为曾伯叔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伯叔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之在室者、为曾祖姑之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之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父姊妹之子、为母兄弟之子、
为母姊妹之子、为妻之父母、为女婿、为外孙、及外孙女、为兄弟孙之妻、为同堂兄弟子之妻、为同堂兄弟之妻、妇为夫之高曾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之在室者、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堂姑之在室者、为夫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为夫之同堂姊妹、出嫁同、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女之出嫁者、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为夫兄弟孙之妻、及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夫兄弟之曾孙、
及曾孙女之在室者、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之在室者、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之在室者、为本宗堂姊妹之出嫁者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丧服解
问至亲之服以为断、何也、曰、至则天地已易矣、四时已变矣、凡在天地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隆焉、使倍之、故再也、
三年之丧、二十四月而阕、以余哀未忘、加三月、实二十七月也、三年象岁之闰、年象岁之周、九月象三时、五月象五行、三月象一时、
服自斩至缌、数穷于五、为父母加隆至再、则祖宜、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然期年大功小功、乃伯叔兄弟之服、不敢以旁亲之服加于至尊、故重其麻枲、自祖至曾高服、皆齐衰、尊尊也、又于祖之减杖、减曾祖之大功九月为五月、减高祖之小功五月为三月、恩杀也、
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而名、九月者、减服之一时也、斩衰齐衰之服不计闰、大功以下之服、则并闰月而数之、恩杀也、
小功者、以布之用功细小而名、五月者、去曾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邱氏礼宗、谓用白布为之、
缌麻者、麻缕如丝、三月者去高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此五服中之最轻者、
今有服墨衰者、始自晋襄公伐秦师、不便以凶服戎、又不可脱衰绖、故以意墨之耳、然不合礼经、自不宜服、但要出外治事、且只得服之、
丧服四制
一曰正服、如为父母斩衰三年、为祖父母齐衰期年、为伯叔期为兄弟期之类是也、二曰加服、谓本轻而加之为重、如嫡孙为祖父母不杖期、若承重则斩衰三年、为伯叔父母期年、若承继则斩衰三年之类是也、三曰降服、谓本重而降之为轻、如夫为妻杖期、若父母在、则期而不杖、女在室为父母斩衰三年、若出嫁则止服期年之类是也、四曰义服、如本无服、而以义起之者、如舅姑为长妇期年、众妇大功、岳父母为缌麻、子随嫁母、为继父服期年之类是也、
按古礼为父服斩衰三年、母服齐衰三年、自明太祖七年命宋濂等修孝慈录、乃定制父母皆服斩衰三年、而凡应服齐衰三年者、亦皆改为斩衰、
本朝因之、故今无齐衰三年之制、
袒免袒去上服也、免谓去其冠、用布折条、括其发以代冠、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者、皆为袒免、问去声、亲遇丧葬、当素服、用白布缠头、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心丧
师服心丧三年、孔子之丧、门人若丧父而无服、所谓心丧也、
程子曰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功之大小衡之、若七十子于孔子、虽斩衰三年可也、其次各有浅深轻重之异、服亦祇称其情、且下至曲艺、莫不有师、故不可一概制服、杨氏三山曰、子为母正服斩衰三年、而仪礼谓父在为母服杖、非薄于母也、避二尊也、然必持心丧三年、不饮酒食肉、不御内、书称心制、庶异于旁亲也、又嫡孙承重、祖在、为祖母服杖期、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不杖期、皆当申心丧三年、朱子谓此意甚好、或疑八母之服、自不可无、
若三父似可从、顾宁人先生曰、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嫁之妇、盖夫死子幼、无人为之收恤、不从嫁母、则转沟壑矣、制此服、所以寓恤孤之仁、劝人之不独子其子也、
丧服总图
丧服总图,图略。
左旋